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南财发布《互联网反垄断与投资影响报告2021》:详解今年网络平台合规要点。巨人案的进展值得关注。

如果要在若干年后定义2021年,“反垄断”一定是一个重要的注脚。
这一年,阿里和美团因“二选一”的垄断行为,分别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罚款182.28亿元和34.42亿元。虎牙和斗鱼合并被叫停,多家平台巨头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收到罚款...我国反垄断大案陆续落地,监管态度果断严厉,执法手段也呈现出渗透、多元化的特点。中国的监管模式逐渐建立起来。
海外科技巨头也成为2021年全球反垄断的重点监管对象。苹果、谷歌、亚马逊、脸书等各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被跨国反垄断机构通过调查、诉讼、处罚等多种手段进行监管。
去年,南财合规科技研究院推出了《互联网反垄断与投资影响报告2020》,引起了业界和资本市场的关注,大量互联网公司和投资机构进行了问询。近日,南财合规科技研究院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研究,结合去年反垄断监管趋势和市场演变,发布了《互联网反垄断与投资影响2021》报告,聚焦国内外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监管、典型案例和企业影响,详细解剖2021年监管水温变化和互联网底层逻辑,从政府监管、企业合规、投资影响等方面给出建议。
对于互联网企业,报告建议应审视和调整经营策略,为自己设置“红绿灯”,将反垄断内化为企业管理发展的必然要求,加强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算法治理等合规工作。这既是应对监管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未来竞争发展的关键。
可以预见,2022年,平台监管的相关规则体系也将更加完善,执法更加常态化,监管协同将进一步推进。报告研究了2022年反垄断监管趋势,指出JD.COM诉阿里、腾讯诉Tik Tok、“苹果税”等大案值得关注。
加强算法规则和数据处理合规性。
随着平台治理的推进,平台在数据采集与处理、平台规则、算法技术透明度等方面被赋予了更高的合规义务。
一些国家赋予数据与市场份额等传统指标同等的重要性,成为衡量市场支配地位的基本标准。多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平台企业的自我优待展开了多项反垄断调查。
报告指出,掠夺性定价、歧视性定价,以及算法共谋、轴辐式协议等“新”垄断协议应成为企业合规的重点。
例如,歧视性定价并不一定直接体现在价格差异上,经营者也可能制定相同的价格,但执行不同的支付条款和交易方式导致交易内容或条件不同,或者折扣等优惠方式导致价格存在实质性差异。

尤其是有一定体量的平台运营商,更有个人偏好数据控制的优势。通过推荐定向广告、营销网页等。,它们可以固化交易相对人对差别定价的认知,向已经形成消费依赖的客户群体收取高价,以低价吸引潜在客户群体。通过交易对方的用户画像,以差异化的标准、规则或算法对同一商品进行精准定价,实施“大数据杀伤”。具有明显的价格歧视和竞争损害特征,具有较高的垄断行为风险。
比如算法合谋,平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利用平台收集、交换价格、销量、成本、客户等敏感信息;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沟通;使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实现协调的行为;有助于实现协同作用的其他方式等。,都值得企业高度关注。
企业要做好充分准备,掌握自己的市场支配力,准确识别和防范可能出现的垄断风险。
关注细分领域的市场势力评估。
在阿里、美团和美食派仕的案例中,执法部门用了很大篇幅来界定相关市场。可见,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中,相关市场界定的领域划分更加细化。
2021年,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食派仕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信号,市场支配地位不仅限于头部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市场的界定也在足够细分的领域,仅限于具体的地市。可以预见,在未来的反垄断执法案件中,只要将界定的相关市场细化,非头部企业在该市场的份额可能足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报告建议,平台经营者应结合自身产品和服务所在的相关市场、市场份额等因素,评估自身在相关市场的市场势力。
投资MA需要谨慎。
南财合规科技研究院梳理发现,2021年互联网领域违规经营者集中处罚案例85起,其中集中处罚4批次,腾讯音乐违规经营者集中处罚,禁止虎牙与鱼合并。
监督表现出以下特点:
案例很多,巨头频频拿票。2021年,执法部门密集开展互联网领域经营者违法执行案件,火力集中在平台巨头身上。笔者梳理发现,上述85起案件涉及腾讯23起、阿里21起、滴滴14起、美团6起、苏宁6起、4起、JD.COM 4起、58同城3起、字节跳动2起、新浪和好未来、牛卡福、百世1起各1起。

创新监管方式,创造一批“首例”。经营者集中检查力度加大,形式更加多样。除了处罚违法实施集中的经营者,还创造了两个“第一案”。虎牙和斗鱼合并被禁止,成为互联网领域第一个禁止经营者集中案例,也是《反垄断法》实施13年以来第三个禁止集中案例。在腾讯音乐处罚案中,首次适用了“恢复原状”的行政措施,成为《反垄断法》实施后,集中违法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市场竞争秩序的首例。
从去年执法部门对经营者集中案件的追查、制止和处罚可以看出,企业以前未申报的案件仍将纳入监管范围;经营者集中审查的事前监管模式逐渐成为反垄断创新监管的新途径。
互联网巨头所谓的“狩猎式”并购将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平台经营者在开展投资、并购、联营等经营活动时,应主动评估是否有必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依法申报。
特别是当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一方为初创企业或新兴平台,且参与集中的经营者采取免费或低价模式,导致营业额低、相关市场集中度高、参与集中的竞争对手数量少时,参与集中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密切关注,审慎评估该集中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报告》建议,企业应建立全方位的垄断行为风险控制体系,完善反垄断合规制度,设立反垄断合规部门或指定反垄断合规负责人,规范自身规则、数据处理、算法制定等。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经营规模、员工人数等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完善第三方监管,企业可以建立消费者、平台用户、社会专家等外部评价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并畅通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