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证券公司的场内和场外业务转向了异地,使得网上业务量不断攀升。为满足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经纪和咨询服务的需求,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空营业场所扩大中介半径是证券公司的必然选择。
日前,证监会就《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这对券商和第三方网络平台都有利,但前提是合法合规、规范运营、数据安全、合理分配利润。

由于券商属于金融机构,其牌照具有金融类别,在通过第三方平台拓展经纪或咨询服务时,应明确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合作边界和业务范围。因此,券商应高度重视合规边际,第三方平台应避免涉足券商的业务范围,否则容易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给双方的长期合作带来风险。

互联网等技术正在不断深刻改变券商的传统业务模式,更多的券商业务转移到网上,这也对券商的数据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数据时代,各方都在索取价值信息,投资人的账号、投资金额、交易等数据。显然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因此,证券公司的技术和数据安全管理要跟上,与证券公司自主经营管理相关的业务信息系统或功能模块要健全。同时要做好数据隔离,保证第三方机构不接触和存储相关业务和客户数据。
如果券商能够合规地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预计将会出现一些新的合作模式和利润增长点。相对而言,头部券商和国内知名第三方网络平台在这种合作模式下会更有优势。然而,现代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模式正在不断改变传统,交易场景、买卖方式、支付和收款模式等。都在不断变化。因此,中小券商也应抓住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合作机会,积极探索符合要求的新型中介模式,为自身未来发展寻找弯道超车的机会。
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的成功主要基于诚信、信息准确、投研能力的增强、软件的智能化和便捷性等。这是双方合作共赢的重点,可以相应分享利润点。所以双方的合作不仅仅是网间租用空这么简单。而一些新场景的创新也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变化。毕竟传统经济正在不断被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5G等改变。,而金融创新也必然会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而奋力向前。所以券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发展也有比较广的重叠区域,有价值拓展区域。
目前券商与第三方网络平台有一些合作,但合作不够深入,存在一些不规范,缺乏利润分配原则。新的试行条例还规定了双方利润分配的基本比例,为双方的深入合作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是证券公司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长期利好,为双方发展扩大了利润增长空,这也是投资者后期可以关注的投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