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第一。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明确指出要用最严格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民生是司法责任所在。山西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食品安全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2017年至2021年,全省法院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案件314件,判处402人;审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假冒注册商标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确保案件质量和效果。一是坚决贯彻依法严惩原则。运用自由刑、财产刑等综合处罚措施,严格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强化财产刑适用,剥夺累犯能力和条件。对于依法必须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同时宣布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相关的活动。第二,积极参与市场经济秩序的综合治理。全省法院在办理相关案件的同时,注重查找市场管理制度和环节的漏洞和隐患,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提醒和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制度,加强管理,预防犯罪发生。三是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庭审直播、公开宣判、陈述案情、判决被告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等方式。宣传法律条文,提高人民运用法律保护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守法、诚实守信的道德风尚。

通过审理发现,近年来,全省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呈现四个新特点、新情况。一是涉及食品种类多,犯罪模式多样化。涉及的食品涉及日常消费的方方面面,包括烟、酒、肉、主食、调味品、保健品等。作案方式主要有在减肥产品中添加西布曲明、在性保健品中添加西地那非、在汤中添加罂粟壳、在油条和粉丝中过量使用明矾、在牲畜宰杀过程中注水加药等等。二是犯罪主体类型相对集中。以个体户为主,以家庭作坊、小加工场所、小饭店、商店等个体户和私营业主为主。在团伙犯罪中,一般以亲戚熟人关系为主。第三,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案例增多。在“互联网+”时代,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销售方式已经从传统的实体店销售逐渐转变为网络营销。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平台销售,通过虚假宣传吸引消费者。四是共同犯罪案件增多。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分子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生产、加工、储存、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从而形成犯罪的产业化、链条化。
为充分展示人民法院严格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决心,进一步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多发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10起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穆璐
1.陈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销售的减肥保健食品含有西布曲明。
2.姚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私制性保健品含西地那非、非那西丁。
3.秦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做猪汤时添加罂粟壳。

4.吴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用工业醋酸勾兑生产食醋案。
5.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长期销售的油条中铝残留量严重超标。
6.高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将精制工业盐冒充深井海藻碘盐销售。
7.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死亡原因不明的生猪分割后购销案。
8.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销售国家禁止从境外进口的肉制品。

9.王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某烟酒商行销售伪劣卷烟案。
10.胡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假冒山西杏花村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案。
01
陈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销售的减肥保健食品含有西布曲明。
[基本情况]
2015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陈某通过网络平台购进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无任何产品标识的散装减肥胶囊,随后在其租赁的库房内将胶囊分装到塑料瓶内,贴上标签和说明书,组合成减肥套餐,通过网络平台向全国28个省市进行销售,销售金额16.5万元。期间,多名被害人向陈某反映出现心慌、失眠、恶心、口渴等不良反应,但陈某仍继续销售,后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