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IC指南
单击“同意”接受用户协议的条款。你同意了什么?只要用户点击“同意”,APP可以随意处理用户信息吗?如何解决以“一键同意”为代表的高科技领域的执法难题?……很多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大数据时代的数字治理能力。

近日,有媒体记者发现,某网贷平台在出借人同意用户隐私协议后,将其个人信息一键授权给1292家公司。
相关案例并不少见。一段时间以来,基于用户在用户协议中选择的“一键同意”,APP在后台反复读取用户相册信息,擅自获取用户位置,甚至私自远程删除相册图片,利用算法推荐技术查杀大数据等。,频繁曝光新闻,让用户不安。
单击“同意”接受用户协议的条款。你同意了什么?只要用户点击“同意”,APP可以随意处理用户信息吗?如何解决以“一键同意”为代表的高科技领域的执法难题?……很多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大数据时代的数字治理能力。
同意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网络产品和服务都必须有用户协议。
这也意味着用户通常需要检查“同意”用户协议,然后才能继续使用产品或服务。
专家表示,点击“同意”意味着用户授权了产品或服务的提供商。
据了解,这种授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是否授权处理用户信息,授权哪些信息处理方式;二是处理用户信息的范围是否授权,比如摄像头和麦克风是否可以使用,相册和位置信息是否可以访问等。
上海市段、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春泉律师表示,从法律意义上讲,用户点击“同意”时,即表示知道并同意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允许这款APP依法处理个人信息。
然而,在实际操作层面,虽然很多用户点击了“同意”,但他们仍然不清楚APP能做什么、会做什么,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和安全风险。
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副院长袁康的调查显示,77.8%的用户在安装APP时“很少或从不”阅读隐私协议,69.69%的用户会忽略APP隐私协议的更新提示。
原因之一是冗长而复杂的信息,以及充斥其中的专业术语。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表示,一些下载量过亿的app需要用户“阅读并同意”每个app约2.7万字。这种情况下,即使用户勾选“同意”,也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的非理性选择。建议细化用户协议透明度的标准要求,通过清单制度简明清晰地列出消费者需要了解的内容,降低阅读门槛。
一个关键的“同意”被埋了三个坑。
在用户不清楚的用户协议里,可能埋了三个坑。
第一个坑,默认一键“同意”等于全部授权。实践中,有些app把用户对产品或服务的授权,视为对服务商的充分授权。实际上,对于一些特定情况和个人敏感信息,APP还是需要单独征得用户同意的。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伟表示,目前很多app为了匹配更适合用户的POI模式进行精准营销,往往会将用户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有些app会选择在初始协议中设置相关条款,告知用户“有权将其许可给任何第三方”,“实际行使时不需要你的同意”,但这并不意味着用户放弃对自己个人信息的流通和转让进行审查的权利。
刘晓春介绍,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APP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或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时,必须取得个人或书面同意,并赋予用户拒绝的权利。“这一规定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意味着企业不再可能通过一键‘同意’获得充分授权。甚至比被业界奉为标杆的欧盟版GDPR还要严格。”
第二个坑,默认一键“同意”等于第二次同意。有些app会附加免责条款。如在用户协议中写明,公司有权根据需要不定期制定和修改本协议和/或各项规则,无需另行通知用户,并称“消费者使用平台服务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和规则”。
刘晓春认为:“这是霸王条款,违背了立法精神和现行法律规定,不属于法律认可的免责。”
刘晓春说,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类型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征得个人同意。
第三个坑,默认用户一键“同意”后,APP可以随意处理个人信息。实际上,用户点击“同意”只是授权APP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并不代表企业获得了逃避责任的“免死金牌”。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APP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实信用四项基本原则。同时,个人信息处理应当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且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以处理为目的的个人信息收集应限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允许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专家,这也意味着企业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需要满足“最低限度必要性”的要求。
在实践层面,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明确什么是“最低限度的必要”。
2019年,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发布《APP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认定办法》,明确了“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等6种行为。
2021年5月生效的《普通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规定了39种普通类型app的“必要个人信息”范围。比如地图导航应用,需要的个人信息是:位置信息,出发地,到达地。然后,比如相册、麦克风、通讯录等。不是必要的类别。
刘春泉提醒,随着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最新的应用几乎每天都在上线,原有app的功能也在快速迭代。目前还很难给市面上所有app定义一个明确的“最低必需品”标准。现行法律中的规定需要在实践中进行动态调整。
专家表示,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规则和标准更加完善和细化,但无论是监管部门、司法执法部门、从业人员还是普通用户,仍需熟悉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不断贯彻和细化。

在刘春泉看来,现在的问题“不是没有立法,而是执法不到位”。
他说,“法网”越来越密,但缺乏查处一批有影响的典型案例,真实案例往往比法律法规更容易被用户接受,更容易被企业重视。“不能只有‘交规’还要有‘罚单’。”刘春泉说。
高科技领域执法问题亟待解决
“交通法规”和“罚款”缺位的背后,折射出我国高科技领域的执法问题。
首先,政策制定者、监管者和企业之间存在信息鸿沟。相比企业,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的法律知识储备丰富,但技术素养略逊一筹。在实践中,很难准确认定企业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在复杂的技术结构中发现并有效固定证据。所以,完善法律法规只是第一步。关键是各方都能理解和打通,执法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二是不同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的能力存在显著差异。据胡钢介绍,近年来,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严格、迅速、严厉。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最高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的罚款”,还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这为互联网企业开展数据合规带来了强大的推动力。
刘春泉认为,大型互联网公司出于利益考虑,会花更多时间,聘请更多专业人士参与用户协议的制定,而小企业很难有如此巨大的投入。
三是用户依法维权意识不足,维权能力有限。胡刚表示,如果APP运营者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违反上述原则,则涉嫌以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不同意就不用,涉嫌侵犯公民合法拒绝权。而且,如果用户协议中的格式条款含有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根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含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无效。公民可以向消费者组织申请调解,向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由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不熟悉,时间和精力的限制,很少有普通用户能够主动依法维权。此外,用户的信息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有限。在与企业的利益博弈中,这种实力的悬殊给了企业回旋的余地空。
用科技祝福科技
多位受访专家表示,解决高科技领域的执法难题,构筑个人信息“防火墙”,需要在人才、技术等方面不断努力。
胡刚说,目前,我国部分高校开设了信息法、网络法、数据法等课程,开设了计算法学等跨学科研究生项目,在法学、信息科学等领域开展跨学科研究和学习,努力培养一批精通法律规则和信息技术的高端复合型人才。在司法领域,数据合规业务也是主要方向之一,大力研究拓展。相信在多方的共同努力和协同教育下,未来会产生更加积极的影响。
此外,刘晓春建议开发和推广一些可以保护隐私和安全的监控软件,或者成立一个可靠的代表技术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创造一个更加透明和良性的数据安全环境。
对于企业来说,用技术加持技术,或许会成为未来适应市场新需求的方向。专家建议,企业可以利用可视化技术,将复杂的用户协议生成动态图片或视频动画,直观清晰地呈现出来,让用户真正做到“知情同意”。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只要用户认可,不怕企业不买单。
2021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隐私计算、来源保密等一批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新技术亮相。浙江大学网络空安全学院教授张兵生表示,这些技术可以在不解码特定信息的情况下处理数据,既有效保护了主体的数据安全,又不影响原有业务。
刘晓春认为,用技术来保护信息安全在未来是可以期待的,但前面的路还很长。“目前,这些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在业内仍有争议。在具体的申请过程中,需要更值得信赖的第三方来对它们进行评估。”
但在实际操作层面,目前掌握这类技术的开发者寥寥无几。强制所有app都应用这种技术是不现实的,还可能影响企业后续的发展活力和创造力。专家建议,未来可以将这种技术作为网络空机房的基础设施。而不是要求每个开发者都要掌握,只需要调用接口就可以获得标准化、集成化、自动化、智能化的解决方案。
同时也应该看到,告知和同意是互联网监管中最底层的规则,其必要性和重要性已经日益凸显。刘晓春说,目前,监管理念正在从事后监管向事前监管和事中监管转变。未来可以通过底层规则的完善和监管逻辑的转变,尽力为用户打造一个可控、可信、可预期的网络生态空。
此外,近年来,一些地方利用公益诉讼处理了一批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典型案件,具有示范意义。目前,对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缺乏立法确认,对个人信息侵权是否适用公益诉讼还存在争议。专家建议推进公益诉讼机制制度化,完善公益诉讼程序。
来源:《展望》2022年第19期,原题《一键“同意”的奥秘》
作者:《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于雪和实习生贾尼斯
微信编辑: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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