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业互联网专项资金

核心提示沪松府规〔2018〕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现将《松江区工业互联网产业创新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28日松江区工业互联网产业创新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沪松复规〔2018〕14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松江区工业互联网产业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28日

松江区工业互联网产业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本市关于加快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三年行动计划》精神,深入推进松江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努力推进我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根据《上海市工业互联网产业创新工程实施方案》、《上海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和松江区加快G60科技走廊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文章

松江区工业互联网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业互联网的政策规定和指导要求,符合本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以重大项目为重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文章

松江区科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需求预算,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负责项目验收。

松江区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地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承接能力。

第五条

工业作为“中国制造2025”的主要方向之一,是指建立网络、平台、安全三大功能体系,打造人、机、物全方位互联的新型网络基础设施,形成智能化发展的新型商业形态和应用模式。该专项基金主要支持以下范围:

工业创新与应用。支持基于企业互联的网络化协同项目,实现设计、供应、制造、服务的并行组织和协同优化;支持基于产品互联的服务延伸项目,实现制造业服务转型发展;支持基于供需对接的个性化定制项目,提高企业快速低成本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的能力;支持离散/过程智能车间/工厂集成创新与应用项目,促进生产过程的精准化、柔性化、敏捷化,提升企业在资源配置、过程控制、质量控制、可追溯等方面的智能化水平。

互联网产业园。支持这方面基础好的工业园区进行整体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工程。通过政策聚焦和资源整合,推动园区工业互联网整体规划和实施,提升园区企业资源共享和协作水平,形成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新模式,打造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标杆园区。

“两化”深度融合。支持本地区传统制造企业开展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工程,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生产、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数字化、网络化升级,推动“松江制造”向“松江智能制造”转变。

“两化”融合与标准实施。鼓励我区企业积极开展“两化”融合实施标准自评,对通过国家“两化”实施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

经区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其他事项。

专项资金不再支持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六条

工业创新和应用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一般项目补助不超过300万元,重点项目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互联网产业园项目。园区运营管理企业按照市经信委相关政策要求自主申报,获得市级项目支持后,专项资金按市级要求予以支持。

“两化”深度融合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两化”融合与标准实施。对通过国家“两型”标准化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

区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资助金额不受上述标准限制,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对有实施周期的建设项目,以无偿资助形式安排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后,先拨付50%的资助资金,其余50%待项目完成验收后拨付。

对“两化”融合实施标准,以奖励形式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在企业自主申报、取得标准实施证书并经区科委审核通过后,一次性拨付全额资金。

第八条

区科委根据市、区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第九条

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推荐单位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推荐项目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条

区科委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后,进行程序性、规范性审查。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区科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审,并会同区财政局进行综合平衡,编制拟资助项目计划。

文章XI

拟资助项目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科委向社会公示,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应及时由区科委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区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拨付第一批经费。对于不予支持的项目,区科委将通知项目推荐单位,不再通知申报企业。

第十三条

区科委用于专项资金项目评估、评审和日常管理的费用,按不超过资金总额的5%收取。区科委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经费由管理费支付。

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进行核算。承担单位应定期向区科委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告项目进展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6个月内准备验收申请材料,向区科委提出验收申请。区科委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根据项目合同接受项目。验收合格后,区科委应及时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五条

如有重大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说明变更情况及原因,并报区科委审核。

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终止或取消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原渠道向区财政局返还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对在项目申报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挪用专项资金,或在项目实施中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取消或停止补助,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情节严重的,区科委保留依法追究企业和项目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区科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松江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松江区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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