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高亚杰通讯员王丽娜
日前,青岛发布了《关于做好落实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落实创业补贴政策工作的通知》,重点优化调整了青岛市部分就业创业补贴政策。三个文件将于2022年4月26日生效。

雇主吸收就业社会保障补贴的政策
政策调整了补贴标准。由上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数据补贴,调整为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数据补贴,不给予岗位补贴。同时,明确补贴期限。用人单位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年限、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年限、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年限累计计算。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职工最长可达3年。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为协调新旧政策衔接,补贴期限规定如下:用人单位在2022年4月26日前提出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的,按照《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予以批准。2022年4月26日后提交补贴申请的,按照三个社保补贴期的累计计算方式核定;其中,2022年4月26日前已核定补贴期限,且就业困难人员劳动关系未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重新提交申请后,可享受补贴至核定期限届满。补贴标准如下: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社保补贴,按任青社规〔2019〕11号相关标准在2022年4月及之前月份执行,2022年4月以后月份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政策明确了补贴标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保缴费的2/3,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补贴。同时,明确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社保补贴年限与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社保补贴年限、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的社保补贴年限累计计算。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均可最长不超过3年。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为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2022年4月26日前提交补贴申请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按任青社规〔2019〕11号相关规定核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状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享受补贴至核定期限届满。2022年4月26日及以后提交补贴申请的,按照三个社保补贴期限累计计算的规定核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

创业补贴政策
青岛实行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政策,政策名称统一调整为“创业补贴”。这一政策调整了补贴标准。对创办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的,补贴标准为6000元;创办小微企业的,补贴标准为12000元;同时,对符合创业带动就业条件的,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提高补贴额度,创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同时,对首次设立明确要求。申请新一轮创业补贴,必须符合首次创业的条件,即创业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注册为创业主体。
此外,申请人的范围也有所增加。将脱产或在职创业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补贴申请单位。此类人员是指本市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创办创业实体时,按照规定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脱产或在职创业机构。并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将原来的一次性就业发展补贴范围从四类登记失业人员扩大到全体从业人员,提高12个月社保缴费要求,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帮助创业带动就业。
为协调新旧政策衔接,政策规定2022年4月及以前,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条件的,可按照《关于贯彻落实青发〔2020〕6号文件的通知》和社规〔2019〕11号有关规定继续申请;其中,申请创业就业岗位开发一次性补贴的人员,应在2022年4月25日前办理就业登记。上述两项政策的适用时间截至2022年9月30日。2022年4月及以前,不符合任青社发〔2020〕10号、任青社规〔2019〕11号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发展补贴申请条件的,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三个文件将于2022年4月26日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4月25日。政策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有调整,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执行。此前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详情可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询,或拨打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生服务热线12333进行政策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