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中国应不应该向大型跨国互联网企业征收数字经济税

核心提示来源:《财经》新媒体来源:财经E法本文字数:4261,阅读时长大约8分钟征收数字税,不仅关乎经济产业发展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也直接关系到无数用户数据的利益和安全,更是关系一个国家的“数字主权”。在数字税浪潮全球兴起的大背景下,中国必须尽早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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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字数4261,阅读时间8分钟左右。

征收数字税不仅关系到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合理性和公平性,还直接关系到无数用户数据的利益和安全,甚至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数字主权”。在数字税收浪潮全球兴起的背景下,中国必须尽快跟上。动作越慢,代价越大。

文|陈倩玲编辑|朱昱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数字税收”成为许多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

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周汉民提出,为了防止数据滥用,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规对数字资产征税。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互联网平台公司的快速增长带来了可观的税收,但这些税收实际上是由分散在世界各地或全国各地的买家和用户提供的,这将导致税收分配问题。

民进中央提交的一份关于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提案也指出,开征数字税等税种应调节收入分配,加快“数字税”立法工作,完善相关税收配套政策。

事实上,数字税收浪潮已经在世界各地兴起。据人民网数据显示,2020年以来,无论法国、英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还是印度、肯尼亚等发展中国家,全球已有30多个国家相继宣布对跨国互联网巨头征收数字税。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开征这一税种的国家还会继续增加。

那么,我们要问,为什么数字税收很重要?征税的背后反映了怎样的国际趋势?中国应该如何应对?

为什么税收很重要?

随着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席卷全球,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全球数字经济新视野——大变革下的可持续发展新动能》报告显示,全球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升,数字经济占GDP的比重从2018年的40.3%提高到2019年的41.5%,提高了1.2个百分点。数字经济对全球经济的贡献不断增强。

既然数字企业从发展中受益,就不可避免地要对其征税。正如周汉民所说,“数据产品的核心是产品,数据服务平台的核心是服务。既然没有脱离产品和服务的属性,就应该纳税。这属于所得税范畴,但其来源是数字收入。”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数字平台企业的收益和贡献是极不平等的。从产业经济的角度来看,与传统企业相比,数字平台企业可以用更少的固定投资和更低的运营杠杆获得更大的利润,边际成本和资产折旧几乎为零。因为这种先发优势,传统行业和互联网行业一开始就没有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此外,由于互联网的数字化、网络化、虚拟化,平台企业具有天然的避税优势,大量虚拟的、跨境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没有被纳入现有的税收征管体系,进一步加剧了经济行业的不公平。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中国财税研究报告——基于上市公司的测算》报告,互联网公司的平均税率远低于传统实体行业。2017年,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平均税率为17.46%,仅高于农林牧渔业。相比之下,制造业、批发业和零售业的税率都高于25%。

从公众的角度来看,数以亿计的互联网用户是数据的真正创造者。用户免费提供自己的喜好和隐私,平台企业借助技术优势获取这些信息,对其进行加工和定价,并作为生产要素使用或出售。平台由此赚得盆满钵满,但作为用户,我们不仅没有从免费贡献的数据中获得直接利益,还遭遇了精准广告“轰炸”、大数据查杀、隐私泄露等问题。

根据第三方机构Fair Tax Mark的研究报告,2019年,亚马逊、谷歌、苹果、脸书、微软和网飞这六家美国公司在过去十年间的应缴税款与实际缴纳税款的差额高达1553亿美元,尤其是亚马逊。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在《经济增长的道德意义》一书中提出,良好的经济增长应该带来道德水平的提高。当过分强调效率,道德脱离效率,经济就很难实现可持续增长。政府作为公众的代表,自然需要发挥经济调节的作用,以维持效率与公平的平衡。

但开征数字税的导火索是跨国平台企业利益分配不均衡造成的。

一方面,数字平台企业增长迅速,但头部企业往往集中在发达国家,却在全球范围内获利。例如,在2019年的《财富》世界500强榜单中,苹果、谷歌、微软和脸书等美国公司位列全球最赚钱的50家公司,它们为美国赚取了巨额的“数字贸易顺差”。

另一方面,在实践中,这些跨国巨头往往利用不同国家的税率进行套利。据Forbes.com报道,法国财政部长勒梅尔曾指责苹果、谷歌和脸书等美国科技巨头通过将欧洲总部设在爱尔兰和卢森堡等“避税天堂”,在法德两国获取巨额利润,却享受着爱尔兰和卢森堡的低税收待遇,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在疫情的背景下,也催生了数字税。疫情对世界各国影响巨大,社会公共支出激增,经济增长乏力。为了弥补赤字,各国政府迫切需要寻找新的税基。正如法国财政部长勒梅尔所说,“数字税从未如此合法和必要。疫情下,科技巨头的经营业绩好于其他所有行业,因此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

马克思曾经说过,税收是养活政府的保姆。无论哪个国家,都不希望自己的国家“养活”其他国家的企业。因此,从去年年底开始,各国掀起了一股“针对跨国薅羊毛”的数字税浪潮。在法国打响第一枪后,包括意大利、英国、澳大利亚、印度在内的30个国家已经宣布了征收数字税的计划。

事实上,从国际上看,数字税的本质是跨国公司的利润在各国之间的再分配,反映了各国经济形态演进不均衡背景下的利益冲突。数字经济落后国家不愿意成为先进国家数字服务的数据源和倾销市场。他们希望通过税收再分配来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数字鸿沟。因此,世界各国开征数字税是大势所趋,数字税只是国际数字之争的冰山一角。

数字收税的难点在哪里?

虽然征收数字税是大势所趋,但政策的实施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和挑战。怎么收,收多少,会带来什么影响,都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疑惑。

首先,虽然可以肯定“数字创造了巨大的价值”,但很难衡量谁、在哪里、创造了多少价值,这对传统税制最重要的规则提出了全面的挑战:

第一,传统的计税方法是以企业注册地来确定税收的归属。但一方面,数字平台企业可以依托网络技术大规模拓展经济业务,具有“一点操作,服务全国”甚至“服务全球”的特点,这显然给传统税收的属地征收原则带来了新的挑战。另一方面,网络交易具有流动性和虚拟性的特点,往往导致信息不对称,平台容易实施避税,进一步增加了应税行为和应税行为实际发生地的确定难度。

其次,税基的测算也是一个问题。其他要素有明确的市场定价,劳动力有“工资率”,资本有“资本利得”。但是数据创造的价值应该如何衡量?

其次,即使数字税能够顺利开征,开征后如何解决“税负转嫁”问题?

以法国为例,根据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和法国律师事务所TAJ的研究报告,从法国开始征收数字税到2019年,增加的税负主要由使用数字平台的消费者或商业卖家承担,而不是大型科技公司。到2019年,数字税导致的额外税收负担的55%将由消费者承担,40%由使用数字平台经营业务的企业承担,只有约5%的税收负担将由大型科技公司承担。

一般来说,大型科技公司由于其在市场上的主导地位,可以将大部分税收转嫁给其他纳税人,而只需承担极小一部分税收负担。因此,征收数字税的一大挑战是如何处理税收转移,尽量减少对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负面影响。

再次,数字税的影响也需要多方权衡。数字税开征是否对我国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商业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从外部来看,是否会抑制本土数字企业的发展和创新?从外部来看,是否会不利于国外高科技企业的“引进来”和国内企业的“走出去”?

最后,即使我们好不容易终于解决了各种问题,但回过头来看,征税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投入是否低于税收总额?成本能覆盖收入吗?

动作越慢,代价越大。

就中国而言,数字税的推出必须提上日程,动作越慢,成本越大。从国际上看,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数字税收的全球化趋势已经越来越普遍,中国已经落后。

一方面,中国大型科技企业的数量仅次于美国,一些欧盟成员国的数字税收计划甚至点名提及中国领先的互联网企业,这意味着如果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基于欧盟的数字税收改革,中国企业将首当其冲。

另一方面,海外数字企业从中国获得了大量的销售收入,并且这种销售的规模越来越大。然而,中国尚未对“低值进口品”征收增值税。自己不收,其他国家先收,就把税收蛋糕交给了别人。

再者,尽快参与数字税收全球方案的研究和制定,意味着规则权和话语权的争夺,意味着我们可以在“数字主权”的争夺中抢得一定先机。

从国内来看,数字征税不仅要缩小行业间的收入分配差距,还要与当前的反垄断背景相结合。

当前,数字经济发展呈现显著的“马太效应”。平台规模越大,积累的用户越多,拥有的数据越多,从中获得的利润也就越多。这将进一步推动平台的发展,从而形成“强者恒强”的格局。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第三季度,互联网TOP10企业市值占行业83%,同比增速15.2%,三家头部企业市值增幅超过30%。以互联网广告的利润分配为例。2019年,中国互联网广告总收入约为4367亿元,占广告总收入的50%以上。五大互联网巨头占据了近70%的市场份额。

大平台企业的蛋糕份额在增加,中小企业的数量在减少,可能导致大量中小企业退出市场。这种后果将导致服务价格不再围绕其价值波动,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会对整个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有句老话:你不患寡而患不均。鉴于数字经济已经占据中国经济的三分之一以上,还会继续发展壮大。因此,数字征税必须尽快提上日程。通过实施数字税收,引导互联网企业认识到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性,促进传统企业产业结构升级、中小企业发展创新,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市场体系。

但税收作为促进公平的手段,也要注意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即如何在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中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壮大。

对此,应重点关注大型平台企业,为中小企业“松绑”。在这方面可以参考法国的经验,法国对年营业额超过7.5亿欧元,营收超过2500万欧元的数字平台企业征收数字税,显然是为了保护中小型数字公司。同时,法国还为企业提供大量研发补贴。仅2018年,法国就对本国企业的研发支出适用了43%的税收补贴率,在经合组织成员国中最高。

我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简政放权并重,促进发展和规范管理相统一,构建数字规则体系,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既然是生态,就要减少个体主体的负外部性,调整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以生态多物种的共同繁荣为终极目标。

作者是互联网政策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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