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9日讯-昨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称,经查,2017年6月30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一员工违规为他人打印客户对账单,泄露客户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管理和客户服务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第一项:建立和完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和完整。证券公司应当为每个客户分别建立纸质或者电子档案,客户档案应当包括客户和代理人的名称、地址、通讯方式和联系方式,客户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证券交易代理协议,客户资金存管协议,授权委托书,风险揭示书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客户档案和资料,并为其保密。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时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责令相关人员处置、暂停批准新业务、限制业务活动等监管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下为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2018]84号
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2017年6月30日,你营业部一员工违规为他人打印客户对账单,泄露客户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营业部应当妥善保管客户档案和资料,并进一步做好相关责任人员的合规问责工作。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18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