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选
在技术市场中,有个人,有企业,有科研院所,有高校,有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有行业协会,甚至有投资公司。我们选取了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四个典型的发达国家来研究技术交易模式,然后总结了国家、大学、机构和中介机构在技术交易运作中所起的作用以及给我国技术交易运作带来的启示。

一、发达国家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运营模式及案例分析
美国技术交易服务案例研究-Yet2
Yet2是全球第一个开放创新的服务平台,成立于1999年。主要提供知识产权咨询和授权服务,现已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在线知识产权服务平台。逐步形成双管齐下的发展模式:一是与其他同行合作拓展业务能力,自主创新开发新服务,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二是通过与不同地区的中介服务组织和机构合作,不断拓展自己的市场。Yet2主要提供技术搜索服务、战略交易流服务、创新之旅及虚拟中心服务、开放式创新门户管理服务、专利交易服务等五种服务模式,满足供需双方需求。
英国BTG技术交易服务中心案例研究
英国科技集团长期致力于根据市场的需求选择技术项目,通过有效的手段将技术推向市场,实现技术的商业化应用。BTG属于科技中介有限公司,其运行机制是通过自身卓有成效的工作,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职权。BTG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集团和众多发明家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形成了技术开发、推广转让、再开发调试、利润分享等一站式有机整体。BTG在将发展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确实起到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BTG不仅通过转让技术使用获得价值,还通过建立新的风险投资企业来回报其技术提供商、商业伙伴和股东。因此,许多国内外发明家或企业都将自己的专利、发明等成果委托给英国科技集团。英国科技集团经过商议,为发明人支付专利申请费,代为申报,发放许可证,真正做到了法律对发明人知识产权的保护。然后可以转让专利等开发成果,分享利润。
德国技术交易服务案例研究——弗劳恩霍夫协会
霍夫研究所是一家德国研究机构,在德国各地有72个研究所,每个研究所都专注于不同领域的应用科学。Hof社是作为社团注册的独立社团法人,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Hof是欧洲最大的应用研究机构,在国际背景下推动和开展应用研究,对私人和公共企业具有直接效用,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通过为客户开发创新技术和新颖的系统解决方案,弗兰霍夫研究所可以提高其所在地区、德国乃至欧洲的经济竞争力。其研究活动旨在促进工业社会的经济发展,特别是社会福利和环境之间的兼容性。合同研究是弗劳恩霍夫研究所独特的运作模式。这种模式充分体现了研究院以应用研究为主的特点,也是为企业、政府等主体提供RD服务时的首选模式。Hof协会为行业进行RD工作,并努力保持一致,直到产品达到商业化阶段。
日本技术交易服务机构——IP桥的个案研究
2013年7月,日本政府和26家民间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了IP Bridge。通过技术转移的国际化,IP桥已经成为世界著名的技术转移中介。IP Bridge的主要目标是进一步促进日本物联网和云计算领域的产、学、技转移的结合。IP Bridge收集了高校、官方研究机构、企业的知识产权,并在此基础上,为了收集缺失的信息,IP Bridge进行了补充研究,获得了相关的技术专利。因此,将形成一个有吸引力的知识产权群体,以期向制药企业等提供技术或专利权转让和许可。,建立风险投资企业。
二、美、英、德、日技术交易运作模式
对中国的借鉴和启示
政策法规的完善是技术交易运作的有力支撑。
纵观全球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发展过程,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英国等。经历了一个概念不断调整的过程,重点是从法律层面调整对政府资助形成的技术归属关系的认识,相关制度的设计,强调明确财政资助获得的专利权益,后期实施中实现的利益在高校、院校、发明人、中介机构之间的分配方式,促进技术成果商业化转移转化的政策支持。
在资助发明所有权分配的制度设计上,美国、日本、德国都实行以专利法为基础的“发明人原则”。发明人自动取得发明创造的原始权利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将所有权转移给其所在单位或者资助机构。而在我国,发明权的分配是以《专利法》中“职务发明判断”的唯一标准,没有“个人→单位”的分配程序,导致放权过程中无法规避国有资产相关法律的限制,难以彻底放权。
高校产学研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从以美、英、德、日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产学研模式不难看出,无论是以第三方服务机构形式参与的技术转移机构,还是由高校衍生出来的技术转移部门,其任务都是将行业的市场需求与研究群体的智力供给紧密联系起来,使创新能力、应用能力、 产学研各方的保护能力和管理能力可以有机协调,发挥创新技术的价值。 将科研、教育、生产的不同社会分工在功能和资源优势上进行协调,合作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使技术创新成果形成上、中、下游的对接和耦合。
中介机构在组织技术交易中的作用和定位

英国、日本、德国、美国都不同程度地采取了科研院所技术创新、技术转移及技术转移中部分职能集中管理的模式,设立了专门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相关事务的管理和资金、绩效、股权等利益分配。一方面加强了对技术供给的控制,增强了从市场端引导技术RD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保持技术交易服务与RD服务的深度融合,交易服务深入研究工作。只有这样,由机构性质和管理模式的差异,以及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泄露而导致的合作不畅的问题,才使得科研创新和技术转化顺理成章。这种合作模式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交易转化于一体,以科研促教育、促生产,优化高校学术资源配置,有效转化为生产力,有效促进交易的形成。
三。促进我国技术贸易的对策和建议
构建国家层面的技术交易体系。
1.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枢纽型技术交易服务机构为重要节点的技术交易市场化服务体系。
政府应进一步赋予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权力。一是支持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设立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探索市场化改革路径,如进行公司制改革,确立真正的市场化主体地位;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民营资本,优化股权结构,即“政策赋能”。二是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民间资本创办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与体制内机构充分竞争,进一步激发不同主体机构的发展潜力。同时要注意维护市场秩序,做好监督管理,也就是“环境赋权”。
2.建设国家技术转移体系,促进技术转移,是政府重要的公共科技职能。
我国应将技术管理、技术产业化和技术推广转向促进技术转移,特别是公共科技投入的研究成果的技术转移,并将技术转移的政策和支持贯穿于技术成果转化、技术商品化和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全过程。不仅要制定促进技术转移的政策,还要加大对技术转移的投入,特别是支持有条件的机构,成为国家技术交易体系的核心平台。而且在支持非营利性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作为国家公共服务平台的同时,对完全市场化的转移机构和半官方半市场形式的服务机构给予支持,形成多层次的转移体系,有助于完善我国技术转移体系的功能。
3.加强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转移团队的培训。
充分发挥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主体作用,通过项目、基地、教学合作等多种形式吸引海外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和团队。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与企业、科研机构、科技协会等建立联合培养机制,并将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纳入国家和地方高层次人才专项支持计划。完善技术管理人员和职称的评价考核机制。
科协在技术交易中应充分发挥组织和资源优势。
基于当前国际形势和我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需求,科协应充分发挥自身在技术交易中的组织优势和资源优势,积极探索技术的平台建设、筛选评估、孵化验证、应用推广。
1.建设技术交易库和信息披露平台。
针对技术交易、推广应用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技术交易市场化机制无法有效运行的问题,科协可以凭借自身的资源整合优势,搭建公益性、专业性、网络化的技术交易、推广应用服务平台,实现国际国内优秀成果的对接和传播。要根据地方工业企业的需求,加强科技信息供求的整合渠道和方式,加强科技信息的加工和分析,使企业通过信息网络方便、及时地获得有效的信息服务,消除信息不对称。同时,利用社团组织的学术交流平台,通过专题研讨会、专题技术推介会等形式,有意识地加强先进技术应用转化的宣传引导,总结企业技术应用成功的示范经验和教训,帮助企业克服技术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
2.加强RD产业共性技术机构建设。
借鉴德国学会的成功经验,支持科协依托全国高校建设共性技术RD平台,充分利用RD机构现有科技资源优势,建设共性技术RD机构,突出组织活力,保障平台运行的自主性。另一方面,政府应在不对其运营过程进行过多干预的前提下,大力支持共性技术RD机构的运营和发展,通过给予业务运营费补贴,允许其参与政府发布的项目招标,可以使RD机构在完成国家重大项目时体现国家意志。
3.建立技术交易的筛选和评估机制
早期的技术筛选和评估是影响技术交易的难点。因此,在建立技术产权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科学有效的技术价值筛选和评估机制,是促进技术市场化转化的有效手段。科协可以充分利用自身技术专业优势,建设技术交易专家智库,按照技术领域分类整合相关专家团队和研究力量,协调相关研究团队,有效吸纳国内外高端智力资源,专门支持组织开展创新价值链不同阶段技术的第三方筛选和分析,减少技术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促进交易形成,充当技术中介。

注:摘自自考协会服务中心科学技术学会课题。
作者:高静编辑:高
来源|由科学技术协会研究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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