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拐在行动

核心提示10月10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我省近日印发了《江西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进一步加强我省反对拐卖人口工作,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促进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康复和回归家庭、社

10月10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我省近日出台《江西省实施中国打击拐卖人口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打击拐卖人口工作,依法有效防范和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和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促进其身心康复和回归家庭和社会,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文/记者万静

使反拐工作成为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

反拐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解救、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确保被拐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帮助被拐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

《细则》要求,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教学机构的管理,将反拐工作作为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明确幼儿园、学校等单位的教职工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涉嫌拐卖行为,鼓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向学校或者公安机关报告涉嫌拐卖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进一步做好孕产妇信息登记和身份核查工作,禁止以他人名义住院分娩。

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加强与公安机关合作,推进生育信息与公安机关联网,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医务人员发现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的,应当及时向医院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并予以制止,并实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严厉打击非法拘禁教养行为。

《细则》指出,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的救助安置工作,指导村级儿童监督员、儿童主任履行职责;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方式,引入社会工作等专业力量提供心理咨询、行为矫正、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等服务;加强街头救助,建立全面、协调、及时的救助管理网络,及时发现和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和受剥削、被迫犯罪的未成年人。

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涉嫌拐卖妇女的行为。加强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强化当事人身份和出入境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提高涉外婚姻登记准确性,防范和打击非法拐卖妇女行为。

完善儿童收养制度,加强收养登记审查,配合公安机关打击非法收养,整治网上非法收养,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收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完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清理整顿非法用工中介市场,严格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和经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人力资源市场拐卖犯罪风险防控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拐卖犯罪预防工作。

加强对拐卖人口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

乡村振兴部门要巩固扶贫成果,发展壮大乡村产业,创造条件帮助更多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加大对贫困地区妇女的扶持力度,开展实用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培训,不断拓宽增收渠道。

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在拐卖人口犯罪集中的地区开展专项教育培训,提高特殊群体的反拐意识、犯罪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完善维护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消除男尊女卑等落后观念,提高女童受教育水平,营造尊重妇女、保护女童的社会氛围。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提高从业人员的反拐卖意识,采取措施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实施拐卖人口犯罪。司法部门要加强对拐卖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完善对有拐卖犯罪记录人员的跟踪控制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公安机关应当关注拐卖人口犯罪的形势、特点和趋势,加强人口管理和治安管理,建立健全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发现和案件信息通报制度,有效预防拐卖人口犯罪。

严格落实拐卖儿童案件查处责任制。

进一步完善由公安机关牵头、相关单位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打拐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线上线下打拐网络,继续组织开展打击拐卖专项行动。

《规则》明确,公安机关在打击和解救方面,应当严格落实查办拐卖儿童案件责任制。拐卖儿童案件实行“一长三包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专案组组长,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儿童、安抚被害人亲属等工作。

公安、检察、审判机关要加强沟通协作,坚决惩治拐卖婴幼儿、强行抢夺儿童或出卖亲生子女、以收养为名拐卖儿童、出卖接送儿童等行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对参与拐卖人口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惩处。对收买被拐卖的被害人,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聚众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害人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依法惩处。对被拐卖的受害人被教唆、欺骗、胁迫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司法部门应当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鼓励对拐卖人口犯罪的坦白、检举和揭发,发现拐卖人口犯罪线索。公安机关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送还亲生父母。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移交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家庭不得继续抚养。

依法维护被救助人口的合法权益。

在安置、救助和康复方面,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率先规范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和社会融入程序,完善无法查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安置政策措施,促进其回归家庭和健康成长。

民政部门牵头,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被救助人口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机制,提高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机构的服务水平。教育部门要确保被救助的适龄儿童上学、返校、适应新生活。如果被救助儿童需要在外地上学,帮助其联系学校,介绍专业社工服务,做好心理疏导和随访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支持和引导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被拐卖受害人入读当地技工院校,学习职业技能,并推荐和帮助其毕业后实现就业。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被解救人口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对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超过一定时间、身份信息尚未查清的被拐卖受害人,要依法办理户籍,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政策。

卫生部门应加强对被拐卖者身心健康干预措施的研究,探索更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定点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心理咨询和治疗服务。相关机构为贩运受害者提供残疾评级。司法部门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受理涉及被救助人口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案件,代理其诉讼,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总结推广为被救助人口提供法律援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依法维护被救助人口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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