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示养老院:只有融入尊老爱老社会价值的经营者,方能获得社会的尊重与回馈

核心提示尊老敬老,既是中华民族历史积淀之优良传统,也是维系民族传承和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观。近日,二中院审结一起因养护院未能尽到看护照料义务,造成老人从二楼窗户坠落案件。该案发生提示养老院,只有融入尊老爱老社会价值的经营者,才能真正的履行职责,保护老

尊老不仅是中华民族历史积淀的优良传统,也是维系民族传承和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近日,市二中院审结了一起因养老院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老人从二楼窗户坠落的案件。此案的发生提示,养老院,只有融入尊老爱老的社会价值观的经营者,才能真正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保障老人的健康和安全。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王老人住进了养老院。不久后,王从养老院二楼窗户坠落,事故发生9天后死亡。

王的配偶、子女以侵权责任为由,将某养老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殡仪服务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入院时的健康记录显示,王在五年前被诊断出患有老年痴呆症。关于王的坠楼过程,养老院称王生活区二楼和阳台有护栏,但阳台旁边有库房门。仓库大门平时不上锁,王从仓库窗台坠落。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养老院作为专门为老年人服务的护理机构,应当了解老年痴呆症的特点,在平时护理中采取相关措施,防止王受到伤害。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是在入住养老院期间从二楼窗户坠落的。可以认定养老院未尽到注意义务,对王的摔伤负全部责任。

关于死亡责任,王入住养老院时并无致命疾病。王某坠楼医院的病历显示,其坠楼后患有相关疾病导致的呼吸衰竭,故法院认定王某的死亡与坠楼有直接因果关系,某养老院对王某的死亡负全责。

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认定了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费用,判决某养老院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护理费、丧事误工费、精神损失费。

某养老院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和过错认定。关于因果关系,一审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生活经验法则,认定王的死亡与其坠楼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理有据,符合民众公认的常识。关于过错认定,二审法院认为,无论护理水平高低,确保住院老人的生命安全是底线;某养老院,在明知王患有老年痴呆症的情况下,导致老人在入院时从二楼窗户坠落,不可容忍且推诿,其过错明显无可争辩。据此,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来自法官的信息:

这个案例值得所有养老院警惕,老人的安全也是经营者自身的安全;老人的快乐体现了养老院行业的价值。对老人付出更多的关爱,既是经营者自身的关爱,也是养老院行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每个老人年轻时都为社会做过贡献;现在的美好生活,是前人不断奋斗的结果。曾经的辉煌如今已是暮年,值得社会和年轻一代的感恩和回馈。

养老院作为市场化的社会养老产业,既是市场经济下的经营主体,也是承载民族情感和社会责任的社会主体。一时的得失未必长远;只有融入行业社会价值的经营者,才能最终得到社会的尊重和回馈。监管部门也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建立常态化、全过程的养老产业监管机制,满足社会发展对养老产业更高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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