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核心提示为规范房屋征收评估市场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居民合法权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8月28日前反馈至青岛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附件:《

为规范房屋征收评估市场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居民合法权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评估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2年8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中心。

附件:《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评估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27日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活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其业务行为,引导诚信经营,提高社会公信力和专业水平,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土地上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名单中的征收评估机构的信用评估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评估体系的建立和监督管理。

市房地产开发中心房屋征收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协助做好征收评估机构信用评估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集评估机构信用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动态评估管理。

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列入我市国有土地上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名单的征收评估机构进行信用评估,根据信用评估结果确定信用评估等级,并在市房屋征收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为房屋征收评估当事人提供参考。

第六条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制定征收评估机构信用评估评分标准。列入我市国有土地上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名单的征收评估机构,由市房屋征收中心跟踪核实,并随时记录。信用等级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

征收机构信用等级发生重大变化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更新。

第二章信用评价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估管理,是指征收评估机构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执业活动中的执业行为、执业能力等信用评估信息的收集、记录、公布、使用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执业行为包括良好行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良好行为是指征收评估机构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执业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相关政策,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表扬、表彰或奖励,主要包括:

获得区级以上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房屋征收评估相关的表扬或表彰;

获得市级以上房屋征收或评估行业协会的相关表彰或奖励;

在房屋征收评估方面有所创新,市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使用;

参与制定行业规范、标准、法律和政策,为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受到区级以上政府表扬或表彰的;

国家、省、市规定的可以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其他情形。

不良行为是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不符合或者违反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导致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以及其他轻微失信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严重违反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给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等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屋征收与评估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委托的房屋征收与评估业务的;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屋征收与评估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委托的房屋征收与评估业务的;

在评价期内受到撤销资格、暂停业务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因评估执业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执业能力,是指在本市从事的执业资格等级、组织规模、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工作年限、征收评估工作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八条信用评价采用量化评分法。信用评价基础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实践行为和实践能力的信息加减分。

第九条信用评价实行动态评分和年度评价制度。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收集和记录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和执业能力信息。考核机构年度基础分为100分。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加减分后,划定信用评价等级,每年第一季度统一公布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征收机构发生严重不良行为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更新信用等级结果和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机构推荐名单。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信用等级的标准为:

AAA:分数在A级数前20%;

a级:分数在前20%-50%的a级数量;

A级:分数在100分以上;

B级:80-99分;

C级:60-79分;

D级:得分在60分以下或被认定为有“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条信用评价信息根据以下文件确定:

相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决定或整改通知;

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和机构验证的依据。

第十一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信用评估标准。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评估良好行为信息,自发生或文件发布之日起应在年度评估申报有效期内完成,逾期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征收评估机构,市、区有关部门可以优先推荐其参与房屋征收评估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信用等级为C级的催收评估机构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进入监管期,将实施加强监管、增加检查频次等管理措施。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市房屋征收部门说明情况,限期制定整改方案,并在监督期限内完成整改。监督期内从房屋征收评估推荐名单中除名,不得参加行业内各类优秀、先进评选活动。监督期结束后,恢复年度基本分,重新列入房屋征收评估推荐名单,继续参加行业各类优秀先进评选活动。

第十五条信用等级为D的征收评估机构进入暂停期时,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市房屋征收部门说明情况,限期制定整改方案,并在暂停期内完成整改。暂停期间,将其从房屋征收评估推荐名单中除名,暂停其参加房屋征收项目评估机构评选的资格,不得参加行业内各类优秀、先进评选活动。暂停期结束后,恢复年度基本分,恢复参加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选资格,重新列入房屋征收评估推荐名单,继续参加行业各类优秀、先进评选活动。

因为严重不良行为,直接评为D级的征收评估机构将进入暂停期。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市房屋征收部门说明情况,限期制定整改方案,并在暂停期限内完成整改。暂停期间,将其从房屋征收评估推荐名单中除名,暂停其参加房屋征收项目评估机构评选的资格,不得参加行业内各类优秀、先进评选活动。暂停期结束后,恢复年度基本分,恢复参加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选资格,重新列入房屋征收评估推荐名单,继续参加行业各类优秀、先进评选活动。情节特别严重且不适宜继续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取消其参加我市房屋征收项目评估机构评选的资格。

第十六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实时公示评估年度严重不良行为信息,实时调整信用等级和房屋征收评估推荐名单,并将失信信息即时推送至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

第十七条市房屋征收部门要实时公示新纳入房屋征收评估推荐名单的征收评估机构,并按年度依据对其进行本年度的信用评价。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征收评估机构对认定的信用评估信息及其变更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征收部门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并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估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按标准审核良好行为信息、记录不良行为信息和严重不良行为信息、提交虚假信用信息、故意隐瞒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级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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