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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在余杭法院立案。

小米公司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要求被告赔偿3万元。
小米公司在淘宝网查询发现,一家名为“睿雄数码”的网店销售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其产品关键词和介绍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随后,原告进行了公证购买,小米公司通过证据保全公证收货,再进行鉴定,确认其销售的小米公司产品为假货。
淘宝购物平台实际上是由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淘宝网站内销售的商品进行合理的管理和维护,并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
小米公司认为,黄某在明知原告的小米、米等商标已经驰名的情况下,仍使用小米、米等商标销售侵权产品,主观上是恶意攀附原告的驰名商标,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产品来源或原被告之间关系的混淆,已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关侵权责任。淘宝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应当尽到管理维护等监管职责,停止侵犯原告在其淘宝网站上的商标专用权。

经试用,淘宝这家名为“睿雄数码”的店铺,以16.8-40.6元的价格销售了一款名为“小米5原装充电器qc3.0的5s/5splus/note2/4c/maxtype-c数据线”的商品,累计评论865条,成功交易535次。原告代理人选择相应颜色分类点击购买,支付36.8元。之后,原告代理人在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收到了上述购买商品的快递。
公证员检查了快递包裹的外观和内容并拍照,然后将重新包装的包裹交给原告的代理人保管。
余杭法院认为,小米公司是“”和“小米”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仍在保护期内,法律地位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涉案充电器包装上的“”标识和快速充电头上的“小米智能充电器”标识清晰明显,可以识别商业来源,属于商标使用。

该标识与小米公司的商标标识完全相同,构成同一商标;“小米智能充电器”中的“小米”与小米公司的“小米”商标相同,构成同一商标,涉案产品属于小米公司商标案中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
小米公司确认,涉案产品并非小米公司生产或授权。因此,涉案产品是未经小米公司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产品,是侵犯小米公司“”和“小米”商标的产品。
黄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不能证明涉案产品是其合法获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量,涉案商品价格16.8-40.6元,累计评论865条,交易成功535条;小米公司支付了2500元律师费和900元维权公证费,小米公司已撤回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终,被告人黄某获赔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