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家豪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
程序员通常在编程的世界里很自在;但在现实生活中,你可能在不经意间就踏入了犯罪的深渊。

虽然他们大多习惯了长期和电脑打交道,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和犯罪之间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相反,他们往往意识不到自己已经踏入的危险地带。近年来出现了“某程序员辞职开发赌博软件,两年被抓4000万”“程序员跨境赌博网站被抓,涉案金额上亿元!”等消息频传。本文将深入探讨程序员可能面临的“罪与罚”,以及对此类案件无罪、宽大的辩护思路。
一、棋牌娱乐APP与赌博平台的核心区别
棋牌娱乐APP自诞生以来,或多或少游离于灰色地带。但必须说明的是,程序员开发、测试、维护以赌博为主要形式的棋牌游戏软件并不违法,是合法行为。那么,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就非常重要了。笔者认为,需要把握两者的核心区别——平台内是否有资金往来通道。
平台提供了“游戏币”转“币”的提现通道
颜某、阚某、牟林等。一审开赌场罪。
判决:被告人闫某、阚某、牟林等。为千禧、蚂蚁等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源代码修改技术、充值提现通道接口、广告推广、第四方支付方式等。,并经营浩博网络赌博平台从中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在游戏中设置“银商”和“币商”,从而实现提现功能。
、乐某等。二审开赌场。
裁判理由:被告人乙、李某、姜某在经营连城游戏网站期间,作为迅虎公司的技术人员,受被告人乐某指使,负责赌博游戏的开发及网站维护工作。明知连城游戏要求玩家以“白银”作为筹码进行游戏,且游戏币可以通过银行兑换成人民币,仍为网站的完善和持续运营提供技术支持,并从中获取高额收入。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2.司法实践中,程序员的哪些行为可能推定其“主观明知”?
技术上实现了赌博的明显功能。
你深度参与平台运营吗?
具体的技术类型太多了,但总的来说,程序员实现的行为有两种——前端开发和后期维护。相比“前端开发”,后期维护运营平台的程序员参与度更高,可能更容易推断出他们的主观知识。
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
虽然程序员加入群聊的目的是为了接收反馈,及时发现问题,改进APP,但如果群聊中充斥着赌博相关的言论,则可能会被推定其主观上知情。
郭某、、张某等。一审犯了开设赌场罪。
裁判理由:技术人员张交代,从游戏《亿娱》开发之初就知道是赌客用的。我在办公室听郭和张说有人在亿游乐平台上玩,输了几千或者几万;推广员交代,推广员经常在推广员群里聊一些代理赌博的情况,郭、张都在那个群里。以上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明知赌客在亿游乐平台上赌博,实施了开设赌博场所为他人提供赌博并通过出售钻石获利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三、开设赌场罪无罪辩护的要点
作者团队运行一个案例:接力发展导致对参与度和贡献度的怀疑。
由于公司的安排,程序员牛参与了一款象棋软件的前端开发。但没过多久,牛就以自己的理由主动提出离开。几年后,该软件被公安局以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
我们认为,虽然牛确实参与了该软件的开发,但由于牛中途离职且时间较长,该软件多次迭代升级,目前版本与原测试版本差异较大。导致无法查明牛某是否参与开发了明显用于赌博的功能,即牛某的参与程度和贡献程度存疑,应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虽然“第四方支付”客观上有助于开赌场,但程序员主观上并没有意识到。
我的赌场不起诉案。
案情简介:杨等5人通过恒泰公司从事网上支付结算业务,杨为法定代表人。侦查机关查明,杨某在明知是XX赌博集团开设的赌博场所的情况下,仍为XX赌博集团提供资金流转、支付结算,以牟取暴利。经查,涉及交易330余笔,涉案金额近1800万元。
不起诉理由:杨不知道上游资金是赌资,主观上没有帮助赌博集团提供资金流转的故意。因此,证明杨主观认识的证据不能满足确切、充分的要求。
黄涉嫌开设赌场撤销案件。
撤诉原因:当事人黄为某“第四方支付”平台提供技术服务。经查,黄某主观上不知道聚合支付平台在帮助为赌博平台提供资金结算,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致。随后,公安局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孙谋开设赌场不起诉案
不起诉理由: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平台停靠的赌博场所是否存在开设赌场的行为,或者孙的行为是否属于开设赌场的共犯。2.本案应当用于帮助定性信息网络犯罪的罪名,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孙的行为是否属于助信行为。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将租用、托管服务器的行为定性为开设赌场罪是一个定性错误。

张与刘开设赌场案
判决要点: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温某、上诉人张某密谋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温某没有参与赌博场地的设立、RD和租赁。原审判决将温某租用、托管服务器的行为定性为开设赌场罪,是错误的。上诉人文某在经营互联网服务器租赁、托管业务过程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继续为其提供互联网服务器租赁、托管业务,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上诉人及辩护人接受了文某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意见。
轻罪不起诉
谢某某开设赌场,不起诉
案情简介:在谢某某经营的“红色商城”网站为“一元购”的赌博网站中,谢某某作为前端工程师、程序员,在查处过程中还删除了网站服务器的相关数据。
不起诉理由:主观上更重要的是履行工作职责,获得工作报酬,为了生存和改善生活。主观上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其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系从犯,故作出不起诉决定。
苏某佳开设赌场不起诉案
案件简介:不起诉的被告人苏某佳,曾在网络赌博集团工作,主要负责维护电脑,并在电脑上安装系统。2017年初担任“256彩票”APP技术人员,主要职责是联系技术人员做“256彩票”手机APP软件。2017年8月,担任“256彩票”财务负责人,负责资金流转。2018年底,负责管理“256彩票”和“369彩票”的发行财务,核对发行财务人员操作的银行卡号和票据是否正确。2020年9月,苏某佳从网络赌博集团辞职。工作期间,获利30万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不起诉的被告人苏某佳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一般立功、认罪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佳不起诉。
四。轻罪抗辩
罪名之争:资助信托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1、区分资助信托罪与开设赌场罪共犯的关键。
如果案中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与受助对象有共谋或者至少有故意接触,并且明知对方正在实施开设网上赌场罪,则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如果案中证据只能证明行为人明知受助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但不确切知道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则构成帮助信托罪。
2.司法案件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是一起刑事案件。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郭租用未注册的服务器源代码,后自行开设赌博网站34个。应租户黄××、彭××、刘××等的要求。,他发送并更新了网站链接,并在网站版面中设置了股东、增减代理、会员注册下单、备注修正、返水、信用返利、开奖抽奖、赔率支付等事项。提供账号、密码、登录、网速、错单、输赢设置要求等技术问题的网络维护服务。在运行过程中通过微信沟通和信息发布以及后台操作。同时定期向租客收取每月1000至2500元不等的租金。
判决理由: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张与刘开设赌场案
判决理由:客观上,上诉人自始至终从未参与任何赌场犯罪嫌疑人策划、设立、研发、经营、出租赌博场所等一系列违法行为,也未从开设赌场的犯罪所得中获得一分钱,不具备或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特征。厦门王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由厦门运营,是一家合法成立的以工作场所为生的公司。与客户张的每一笔业务,都只是根据市场情况订立合同,按照约定收取租金和托管服务费。收取的费用基本用于支付服务器代理费、托管费、硬件、宽带费、人工、IP等日常运营成本。正常合法经营的微薄利润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开支。其次,主观上,上诉人自始至终没有开设赌场的故意,即没有赌博或开设赌场或建立、经营赌博场所的共同故意。
熊某与陈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案件。
裁判理由:代理人开设的赌场不是在被告人熊某等三熊公司的领导指挥下实施的。它具有自我实施、不受限制和控制、赌博收益不分配的特点。因此,被告人熊某等人没有设立赌博场所、开发赌博游戏、开设自己的赌场,也没有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他们只在知道别人在用他们的游戏的情况下开赌场,并积极协助、配合、提供帮助。该行为完全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识别“附件”
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委员戴长林法官主编的《网络犯罪司法实践及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研究》一书明确支持:
“与直接实施者相比,虽然这些服务提供者很重要,但他们并没有直接的赌博犯罪意图。因此,它只能以共犯的形式存在...共犯之所以是共犯,是指其行为只起帮助作用。虽然这种帮助作用可能很重要,但毕竟只是整个犯罪环节中的一个环节,并不能成为犯罪的主要构成。最重要的是,帮助犯罪人的故意必须依附于主犯,不可能独立形成赌博犯罪的故意。而且他们的实施并不是直接的赌博行为,只是为赌博行为提供了一些帮助。如果离开了施暴者的赌博行为,帮助者的这种帮助行为就没有意义了。”
2.司法案件
于某、邱某、何某等。开了一个赌场的案子

判决要点:被告人张X、李X作为软件开发人员,只负责软件平台的开发和后台维护。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均应认定为共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具体量刑时,对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实际参与时间、程度等犯罪情节酌情区别对待。
主要犯罪事实发生在修正案实施前,应当适用轻法。
肖某、邹某等。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刑事案件一审。
判决理由:本案主要犯罪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实施前。根据“先老后轻”的追溯原则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案依法适用旧法,可酌情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
作者:张家豪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