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罗歇、梯若尔等的研究。,双边市场呈现出跨网络外部性和非中性价格结构的特征。互联网交易平台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对应的交易主体组成。只有双边或多边交易主体加入交易平台才能运营,平台作为交易主体之间的中介。一方主体的边际效应随着另一方主体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双边主体基于同一交易平台形成既对立又相互依存的互动关系。
1.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双边市场特征。所谓双边市场,一般是指一个交易平台的两边有两组市场主体,两个主体通过平台进行交易,一个主体的收益取决于平台另一边的参与者数量。

双边市场平台的价值创造依赖于双边交易主体的流动性。一方交易主体数量的变化与另一方交易主体的数量和效用预期密切相关,交易平台在交易中占据重要地位。在价格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平台可以通过改变价格来影响交易量。消费者需求和网络外部性的价格弹性越高,对交易平台上交易的产品要求越差异化,交易平台可能会降低这个交易主体的交易价格,最终会改变交易平台的总利润和利润。
以双边市场平台P2P网贷为例。平台一方投资人的增加,说明投资平台形成强大的投资效应,会吸引更多的借款人加入平台;同样,平台一方的借款人数量在增加,说明借款人需求旺盛,投资人会因为自己的各种选择空而陆续加入,从而在平台双方主体之间形成交叉网络外部性。
P2P网贷平台要实现良性发展,需要保证平台双方有足够多的市场参与者,让众多的市场参与者保证市场流动性,交易平台才能实现规模效应。实践中,网贷平台只向借款人收取一定的利率加成,而对投资人实行免费策略。这种情况下,在价格结构不中性的情况下,平台也能实现盈利。
实际上,网贷平台的定价策略将双方的网络外部性内部化,从而吸引尽可能多的不同价格弹性的消费者加入交易平台,有效增加了平台的客户规模。
以BAT为代表的互联网公司本来就不是互联网金融运营商。就他们进入金融领域的基本路径而言,都是利用自己原有的互联网平台上积累的广泛用户基础,利用原有的网络业务,将网络业务中的消费群体自由混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客户群体中。他们的支付结算、点对点借贷、众筹等互联网业务,其实都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
比如阿里巴巴的电商平台,平台两边的用户群体分别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平台上的消费者越多,经营者能获得的销售额就越多,反之亦然。电商平台本身并不直接参与交易,只是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平台的价值在于降低交易双方的搜索成本和市场交易信息的不对称,让交易双方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实际交易。
M'baT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是其非金融核心业务的延伸,互联网金融业务明显依赖于平台的传统业务。当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各自的传统业务领域发展特定的消费群体,使这些消费者形成消费习惯,进而产生消费依赖时,交易平台就具备了通过延伸消费群体资源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可能性。
同时,互联网平台企业核心业务的特点也会影响其向互联网金融领域延伸的能力。阿里巴巴的电子商务平台在传统商品消费的基础上联合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群体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天然存在支付结算需求,进而产生资金拆借需求。具有商户信用、交易规模、消费习惯等相关财务信息。,阿里巴巴的平台有互联网支付、小额网贷、互联网征信的先天基础。
从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与阿里巴巴类似,基于其丰富的非金融业务消费者,搭建双边互联网交易市场平台。这客观上导致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不平衡,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的模式和规模容易受到平台传统业务的限制。
2.双边市场竞争秩序对消费者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发展不平衡可能导致行业垄断,行业内的竞争格局可能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威胁。在双边市场结构下,互联网金融竞争的表现形式呈现出新的特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双边市场的跨网络外部性可能会影响消费者的规模竞争。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践证明,平台凝聚的消费者规模是其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双边市场条件下的交易平台有强化自然垄断的趋势。一是其网络外部性导致互联网金融平台基础消费者规模不断扩大,二是其非中性的价格结构导致平台对一方消费者实施免费或补贴的价格策略,这些都可能对垄断竞争格局产生影响。
比如,在运营初期,股权众筹平台一般会采取特殊措施来解决基础消费者数量的问题。众筹平台的双边消费者达到一定临界规模后,正反馈效应开始凸显,可能会迅速积累很多用户群体。
P2P网贷平台对投资人是免费的,但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对借款人收取不同的费用。这种价格结构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到平台,另一边的借款人规模也因网络的交叉外部性而相应扩大。理论上,互联网网贷平台应该逐步找到最佳价格结构,吸引和培养平台双方的消费群体。片面追求快速扩张可能会影响消费群体数据的准确性,从而影响双方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多属性特征可能对自然垄断产生分散效应。平台的跨网络外部性使其在金融创新业务发展中占据巨大优势。利用双边平台的优势进行金融创新,可以有效扩大市场规模,形成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集中化格局。然而,这种跨网络外部性的存在也限制了平台利用市场力量提高价格的能力。

虽然金融创新可以迅速形成较高的市场份额,但需要注意的是,金融创新具有多重特征。在市场中,由于相互模仿可能形成多个交易平台,消费者可以选择同时接入多个平台,以获得最大的网络效用,即消费者对于平台具有多重属性。
比如P2P网贷平台,基于中性的价格结构,不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消费者可以随时更换平台,因为几乎没有成本。金融消费者可以很容易地从一个平台“陆金所”转换到另一个平台“e租宝”,也可以选择两个平台同时投资。
可见,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多归属地属性,使得运营商很难依靠垄断地位持续实现高收费,多平台导致市场充分竞争。从这个角度来看,双边市场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具有积极作用。再次,不同平台之间存在恶性竞争。
虽然互联网具有全球开放的特点,但在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不成熟的情况下,不同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并不完全开放,甚至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封闭性。不同的交易平台各自为政,互不兼容,金融消费者无法在两个不同的平台上切换业务,不同平台的信息和数据不共享。这对消费者的便利性造成很大影响,也影响了金融征信体系的有效建设,从而对消费者的交易安全权造成不利影响。
互联网金融企业离不开传统金融机构在资金账户上的支持,但它们之间也存在激烈的竞争关系,这从很多商业银行关闭P2P网贷充值借口就可以看出来。
3.双边市场下的互联网金融竞争监管。如前所述,互联网金融市场具有明显的双边市场特征。在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双边市场的基本规律,采取不同于传统监管的理念和制度建设,以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需求。
首先,互联网金融市场不同于一般市场,要慎用传统行业的反垄断监管。双边互联网平台让同一平台的消费者享受到更大的网络效应,提高平台匹配效率。作为消费者,消费者可以用很低的成本在不同的平台之间切换,从而获得更多的信息,享受更多的金融服务。
市场占有率高的平台定价策略的核心在于将用户的外部性内部化。跨网络外部性使得双边平台很难制定高价政策来获取垄断利润,也很难利用市场垄断力量进行价格加成来实现超额利润。整个市场不会缺少传统格局下金融运营商的创新动力,消费者也不会被某个平台绑架。
可见,互联网金融双边平台对于竞争的积极意义大于消极意义,在制定互联网金融市场反垄断政策时应充分考虑上述因素。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前景并不明朗。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处理互联网金融业务集中时,应避免执法过度的问题。在反垄断执法中,应充分考虑其双边市场的特点,综合考虑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双边市场的竞争策略。
我们应该从新的角度考虑双边市场的监管。如果单纯或片面地考察平台单方面的消费行为,将很难得到正确的结论,甚至可能导致监管政策的失误。
双边市场框架下的平台价格结构往往偏离其成本结构。互联网交易平台受双边市场下价格结构非中性的影响,可以灵活安排平台两边的价格结构实现盈利,对网络外部性强的一方实行免费或补贴政策。事实上,国内一些互联网金融产品或多或少对消费者有隐形补贴。
为了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格局,我国现行竞争法一般禁止所有行业给予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利益。但是,在双边市场中,应当重新考虑立法价值。双边市场中的价格结构分配是互联网平台上市场竞争的有效手段,也可能有助于解决市场双边性导致的协调失灵。
在交易平台上为一个消费者设定高于边际或平均成本的价格,不一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另一个消费者设定低于边际或平均成本的价格,不一定构成掠夺性定价。因此,对于双边市场角度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双边用户的免费或补贴行为,要从整体价格结构的角度综合分析。
其次,双边市场下应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

如前所述,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消费者权益比传统金融行业更容易受到侵害。双边市场的价格结构并不是中性的,金融消费者是免费的或者有补贴的。从表面上看,这种利益对消费者来说是普遍的,但它只是交易平台为解决基础用户的起步问题而采取的特殊价格措施。但部分消费者的金融风险意识和抗风险能力不强。一旦平台的经营风险威胁到消费者的权益,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还是很高的。
因此,需要加强以金融消费者安全保护为导向的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对项目平台或项目发起人进行监管,从监管层面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要加强消费金融风险教育,引导消费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进行信息披露,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合理判断风险收益比的权利。
此外,要推动基础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合作。兼容性是多边平台在双边市场的重要商业策略。监管机构应推动建立跨平台征信体系,开放基础支付结算系统。互联网金融平台拥有比传统金融更加生动、准确的消费者大数据信息。这些数据具有典型的公共产品特征,对构建全面准确的征信体系、提高消费信用评级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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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应考虑协调建立跨平台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克服现有平台之间恶性竞争、不愿共享信息的现象,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