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加大对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核心提示新京报讯 据最高法网站消息,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指出,依法惩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研究制定审理涉税犯罪案件司法解释,依法惩处逃税、抗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

新京报讯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全国统一市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指出,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惩处。研究涉税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惩治偷税、抗税、骗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加大对利用“阴阳合同”偷税漏税、高净值人群在娱乐领域偷税漏税的处罚力度。加强与税务、公安等部门在执法上的司法协调,推动完善税收监管体系。准确把握合同欺诈、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入刑标准,依法认定相关合同效力,维护市场主体自主权。依法严惩通过虚假诉讼手段逃废债务、虚假破产、骗取财产等行为。研究制定审理非法经营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严格规范非法经营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研究制定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对办理妨碍市场经济发展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作出规定。

全文附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全国统一市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发[2022]22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大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为加快全国统一市场建设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要求

1.切实增强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市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构建发展新格局的基本支撑和内在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上来,深刻把握“两个建立”的重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政治理解和政治执行力,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法治规范作用。

2.准确把握为加快全国统一市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两个坚定不移”,坚持问题导向,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系统观念,注重协调配合,积极行动,统筹谋划,立行立审,在各领域、各环节实施精准发力,统筹推进市场主体、要素、规则、秩序的统一保护。关于对标的五个主要目标:持续推进高效顺畅的国内市场和规模扩张,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培育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新优势,完善司法政策,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司法服务保障的有效性,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建设高标准的市场体系和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力量。

第二,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统一平等保护。

3.帮助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依法审理建设项目、房地产、矿产资源、水、电、气、热等要素配置和市场准入合同纠纷,准确把握自然垄断行业、服务业等市场准入放松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严格执行“不准入”政策。依法审理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案件,分类支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遏制对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特别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加强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企业优惠政策清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推动行政机关及时清理和废止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打破地方保护和地区壁垒。

4.加强产权平等保护。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格区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民事责任变成刑事责任。依法惩治侵犯财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涉案财产追缴处置机制,最大限度追缴受损财产。全面贯彻诚信文明执行理念,进一步规范涉及产权的强制措施,禁止非法查封超标财产,灵活采取查封、变价措施,有效释放查封财产的使用价值和融资功能。完善涉企产权案件申诉再审机制,健全产权冤假错案有效预防和纠正机制。规范行政执法领域与产权相关的强制措施,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

5.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研究国际条约和惯例的法律认定和适用等司法解释,准确适用域外法律、国际条约和惯例。优化涉外民商事纠纷诉讼管辖机制,研究制定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解释。加强司法协助,完善涉外送达机制,推动建立统一的境外送达平台。推进国际商事法院实质性运作,完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完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一站式信息平台,实现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努力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新高地。准确适用外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依法维护外资合同效力,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推进我国域外法律体系建设,依法保护“走出去”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6.完善市场主体待遇和退出机制。坚持破产审判市场化、法制化、专业化、信息化导向,依法稳妥审理破产案件,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对资金困难但仍有发展前景和残值的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使企业焕发青春,市场资源配置更加高效。积极推动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和配套机制,完善执行与破产工作有序衔接机制,推动企业破产法修订和个人破产立法,推动建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和破产费用专项基金,推动建立“政院联动”常态化协调机制。

7.依法及时兑现市场主体胜诉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考评,推动将执行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确保“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如期实现。进一步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拓展升级系统功能,强化执行节点管理,提升执行流程监管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探索建立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等制度,推进落实委托审计调查、公证取证、悬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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