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轩高科调研

核心提示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6日讯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网站今日公布了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李缜、潘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安徽证监局发现国轩高科存在四宗违规行为。  一、坏账准备计提方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6日讯证监会安徽监管局网站今日公布了对郭萱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和对李震、王磐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安徽证监局调查后发现,郭萱高科存在四项违规行为。

一、坏账准备。2020年年报未充分考虑湖南猎豹汽车有限公司、杭州易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等客户的应收账款信用风险,坏账准备计提不足,导致公司2020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相关方交易的批准。2021年上半年,公司与关联法人依诺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共计6,587.53万元,达到暂定披露标准时未及时披露。直到2021年8月26日经董事会审议后才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三,政府补贴的披露。2020年9月末,公司子公司合富郭萱高科电力能源有限公司等3家子公司收到应披露而未及时披露的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助共计16,935.00万元。最迟2020年10月14日才披露。2020年12月30日,公司子公司合富郭萱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收到应披露而未及时披露的新能源汽车财政奖3,049.81万元,最迟至2021年1月7日才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四。其他方面。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展公告中,1名员工应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进展公告未实施和披露,导致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郭萱高科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管管理办法》将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李震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磐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李震、王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管管理办法》将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订单更正;

监督谈话;

发出警告信;

责令公开解释;

订购定期报告;

责令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订单更正;

监督谈话;

发出警告信;

记录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到完整性文件中并发布;

被确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郭萱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宣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等法规,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发现贵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坏账准备。2020年年报未充分考虑湖南猎豹汽车有限公司、杭州易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等客户的应收账款信用风险,坏账准备计提不足,导致公司2020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相关方交易的批准。2021年上半年,公司与关联法人依诺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共计6,587.53万元,达到暂定披露标准时未及时披露。直到2021年8月26日经董事会审议后才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三,政府补贴的披露。2020年9月末,公司子公司合富郭萱高科电力能源有限公司等3家子公司收到应披露而未及时披露的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助共计16,935.00万元。最迟2020年10月14日才披露。2020年12月30日,公司子公司合富郭萱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收到应披露而未及时披露的新能源汽车财政奖3,049.81万元,最迟至2021年1月7日才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四。其他方面。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展公告中,1名员工应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进展公告未实施和披露,导致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管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现请贵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于2022年7月27日下午3点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安徽证监局223室进行监管谈话。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2年7月20日

关于对李珍、王磐发出警告函的决定

李真,王磐:

根据《证券法》等法规,我局对郭萱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坏账准备。2020年年报未充分考虑湖南猎豹汽车有限公司、杭州易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等客户的应收账款信用风险,坏账准备计提不足,导致公司2020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相关方交易的批准。2021年上半年,公司与关联法人依诺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共计6,587.53万元,达到暂定披露标准时未及时披露。直到2021年8月26日经董事会审议后才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三,政府补贴的披露。2020年9月末,公司子公司合富郭萱高科电力能源有限公司等3家子公司收到应披露而未及时披露的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助共计16,935.00万元。最迟2020年10月14日才披露。2020年12月30日,公司子公司合富郭萱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收到应披露而未及时披露的新能源汽车财政奖3,049.81万元,最迟至2021年1月7日才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四。其他方面。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展公告中,1名员工应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进展公告未实施和披露,导致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李震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磐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震、王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们两个要吸取深刻教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杜绝类似违规事件再次发生。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2年7月20日

 
友情链接
鄂ICP备19019357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