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核心提示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  现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

资料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部门:

现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运输部

2022年5月24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规范数据传输,提高网络出租汽车行业监管效率,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换平台包括全行业层面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换平台、省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换平台和市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换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数据传输、运维、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对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进行指导。

各省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省级平台的运营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平台的运营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平台的使用、运营、维护和管理。

各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本平台的运营管理和数据传输。

第二章数据传输

第五条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运政信息系统实时传输汽车共享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许可信息,供行业平台实时共享。不能实时共享的,应及时通过行业平台录入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的相关证照信息,原则上每周至少更新一次。

第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后,应当自次日零时起,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等基本静态数据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动态数据传输至行业平台。

第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数据信息的规范管理,传输的网约车运营服务相关数据应当直接接入行业平台,不得通过第三方平台或系统传输。

第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至行业平台后,行业平台将数据实时转发至相关省级平台和城市平台。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省级平台或城市平台重复传输相同数据。

第九条行业平台接收的运营信息数据至少保存2年。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数据传输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数据传输,指定负责人、业务人员和系统技术人员与行业平台对接,并告知行业平台。如人员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因系统改造、服务器迁移等可预见的原因需要暂停网约车平台运营的,应当提前72小时告知行业平台。

第十二条因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导致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传输数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告知行业平台,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系统故障排除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漏发数据,并提交处理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在技术接入和数据传输过程中,可能危及行业平台系统安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有权暂停技术接入和数据传输;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传输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网络汽车共享平台公司应当保证传输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和真实性,确保数据传输质量。

第十五条传输数据的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数据完整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通用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确保其基础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字段内容完整、齐全,确保数据传输总量完整,不漏信息、不漏字段。

数据规范化:网络出租汽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字段内容,在元素名称、字段名称、数据类型、字段长度、取值范围、数据精度、编码规则等方面应符合《网络出租汽车预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通用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

数据时效性:网约车平台公司基础静态数据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4小时内将数据传输至行业平台;订单信息、业务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应实时传输,延迟不超过300秒;定位信息应实时传输,延迟不超过60秒。

数据真实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内容应当真实有效,基础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应当相互关联,相关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当正确、真实、完整。

第四章传输质量评估

第十六条行业平台定期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数据传输质量进行评估,包括数据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和真实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质量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见附件。具体评价指标和计算方法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更新。

第十七条数据传输质量评估工作分为月度和年度评估,月度和年度评估周期为每个自然月和年度。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质量评价结果由行业平台定期公布,年度评价结果纳入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用评价内容。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网约车行业基本运行情况和未按规定向行业平台传输数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鼓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加强网约车行业运行监测分析,公开发布分析结果,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托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提高执法效率,提升监管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章运行和维护

第十九条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行业平台使用的责任人和联系人,并告知行业平台;要加强行业平台登录账户的申请和开通管理,督促用户妥善保管账户信息,定期更换密码。

第二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加强数据传输跟踪,定期开展安全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漏洞,应当及时整改,建立健全全过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数据被篡改、销毁、泄露或者非法获取、使用,不得将数据用于商业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应当建立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和故障应急处理机制,7×24小时实时监控系统运行,及时处理系统故障。

第二十二条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网约车行业联合监管的需要,与其他管理部门的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技术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条网络链接维护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共同实施。部委与省份之间的网络链接由行业平台、省级平台或市级平台共同维护;省网链接由省平台和市平台维护。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业务,按照当地数据传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行业平台运行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做好运行维护、数据传输管理、数据安全等工作。确保平台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擅自向外界提供、处理或使用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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