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手机卡会坐牢

核心提示来源:北京青年报  原标题:贩卖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就能赚钱?小心变成犯罪分子帮凶  顺义法院刑庭庭长 宋素娟 顺义法院刑庭副庭长 蔡秀 “高价兼职——帮忙收购手机卡”“高价收购实名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遇到这样的“好事”,你会心动吗?

来源:北京青年报

原标题:卖银行卡和手机卡能赚钱吗?小心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顺义法院院长宋素娟、顺义法院副院长蔡秀《高价兼职——帮忙买手机卡》《高价购买实名制银行卡、电话卡……》这样的“好事”你会感动吗?

案例1

卖银行卡的男子想赚零花钱却被判刑。

2020年12月,李在北京市顺义区办理了一张电话卡、6张银行卡和u盾并出售给他人,获利2000元。经核查,全国各地10名电信诈骗被害人向李某销售的农行、工行、北京银行卡已被转走被骗钱款共计5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李某自首,其违法所得已退缴,且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缓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李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的陈述

北京市顺义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蔡秀解释,现实中,很多“扶信”的被告人只是为了赚取零花钱,在明知他人购买的信用卡可能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办理多张银行卡及相关工具交付他人使用。他们虽然不知道别人利用银行卡从事哪些具体的犯罪活动,但是他们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就是别人会利用银行卡“干坏事”,这样一个“侥幸”的一般认识已经可以达到了”。此时,一旦银行卡与电信诈骗等犯罪行为有关,只要有特定数额的赃款支付结算,就足以使持卡人构成“助信”罪。事实上,钱是否会转入银行卡,根本不是持卡人所能控制的,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遭受刑事处罚并不明智。因此,不一定要实际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特定犯罪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卖银行卡也是要受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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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提供技术支持,实际上是在帮助犯罪。

Gui的公司通过运营一个平台,为用户搭建自己的手机APP提供相关技术支持。Gui负责平台的运营管理,审核用户的实名认证和APP打包记录。关某通过桂某了解平台功能,未经实名注册,非法利用平台自行打包APP等功能。2020年5月至8月,关某在桂某公司履行管理职责期间,明知APP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利用该平台多次为他人打包构建应用名称为“XX理财”的APP。后他人利用管某包装的上述APP对北京市顺义区郭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造成损失23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桂某、关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从轻处罚,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管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桂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的陈述

蔡秀解释说,我们手机上正常使用的每一个应用,也就是手机APP,都需要打包、签名、认证、上架,才能正式内置成可用的APP。这些链接具体包括:将app所需的网站链接、图片、包等基础内容打包成应用文件包,经有资质的公司和机构签名认证,最终上架各大APP平台和商城在互联网流通,供手机用户下载使用。目前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恶意利用APP骗取受害人财物。这类非法APP为了逃避监管和审核,通过非法渠道打包签约。

因此,从事APP包装、签名认证的从业人员,要严格控制自身的合法资质,防止打“擦边球”;否则将涉嫌为犯罪行为提供技术支持的“扶信”。对于手机用户来说,一旦碰到不正规的商城,需要单独下载才能使用、制作简陋、失效快、需要长时间重新下载的app,需要高度警惕。很有可能是通过非法渠道制造的。尽量避免使用这类app,防止手机中毒、信息泄露、被骗等不良后果。

案例3

利用客户信息开手机卡,机主贩卖牟利后被判刑。

2019年12月,在北京市顺义区某手机店内,店主李某指使赵某为张某开通手机卡,解决网速问题。以“需要反复刷脸”、“未识别成功”为借口,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进行人脸识别并冒用其签名,以张某名义开设手机卡4张,后李某出售他人牟利。其中,两张手机卡被他人冒用进行了8次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共计诈骗5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伙同他人向其提供非正常社会生产生活所需的手机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李某、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赵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法官的陈述

蔡秀介绍,在电信网络诈骗中,用陌生号码给受害人打电话,冒充各种身份的人,是最常见的诈骗手段。

使用他人实名手机卡联系受害人,一方面超越了运营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甄别和监管,另一方面也放松了受害人的警惕,便于犯罪分子伪装,事后难以追查。因此,在明知可能被用于犯罪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手机卡,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要认为手机卡无足轻重而随意出售或出租给他人。

另外,在办理手机卡时,也要仔细核实办理信息和办理流程。你要多关注面部识别、指纹录入等公民个人信息部分是否存在异常,加强隐私保护,防止别有用心的人窃取或冒用。

案例4

帮别人买手机卡,中间商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

在一个微信群里,沈了解到一个名为“抢卡日结”的代购手机卡兼职,并认识了手机卡的收款人。后来,沈通过在某平台发布手机卡购买信息,介绍愿意将手机卡出售给办卡人的人,从中获取提成。介绍30余人办理120余张手机卡,再由他人利用上述手机卡中的4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共造成受害人损失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伙同他人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鉴于沈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的陈述

蔡秀介绍,即时通讯和信息平台的发展和普及,大大降低了信息交互的成本。信息时代的到来创造了全新的工作模式,催生了新的犯罪行为类型。通过在网上联系别人办理手机卡,我作为中介赚取佣金。虽然本人并未实际参与具体的办卡行为,但这种看似方便合法,与电信诈骗等犯罪关系不大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与销售手机卡的行为有关联,构成共同犯罪,涉嫌构成“助信罪”。

因此,一定要仔细辨别网上铺天盖地的兼职信息,善于用基本的社会常识判断信息来源的真实性,以遵守法律作为衡量兼职的底线。同时谨记,网络不是违法的地方,每个人都需要在互联网空中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自己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不得随意传播或散布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发表违反法律法规的言论。任何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企图,在司法大数据下都将无处藏身。

法官提醒

有系统分工卖卡的团伙,多是低收入群体。

北京市顺义法院刑事庭庭长宋素娟表示,在信息和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已成为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主要威胁之一,各种形式的诈骗难以防范,监控技术手段升级,犯罪窝点转移追查困难。此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往往组织严密,分工系统。从准备和实施到非法资金转移,犯罪链涉及许多环节。其中,预备环节突出表现为收缴他人实名认证电话卡、信用卡等行为。“两证”不仅是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沟通、转移的关键,也是获取受害人信任、逃避系统监管、隐匿犯罪证据的主要方式。向诈骗犯罪分子提供“两张卡”显然是有害的、违法的。在审判实践中,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虽无共同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但仍为其提供“两张卡”,帮助其进行通信传输、支付结算等。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她介绍,顺义法院审理的“资助信托罪”案件中,90%以上的被告人属于低收入人群,他们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他们心存侥幸,卖“两张卡”赚零花钱,对违法性认识不足。他们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百分之九十的案件是向他人出售“两证”或组织联系他人出售“两证”,办卡数量从一张到几十张不等。

宋素娟说,对于不同行为的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要充分发挥惩罚和教育的功能。对于在校学生或者仅出租、出售少量自有信用卡且认罪态度较好的被告人,应当以教育挽救为主,处罚为辅,依法从轻处罚或者适用非监禁刑;对有办卡经验、从事办卡或组织他人办卡、有犯罪记录和劣迹等严重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严厉打击收售“两证”行为。

“资助信托罪”属于情节犯,其资助行为需要导致一定程度的危害后果,且情节严重才能定罪。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规定,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5张以上,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20张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买卖、出租银行卡,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支付结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可视为情节严重;对于手机卡销售,与电信诈骗犯罪有关。诈骗数额巨大的,可视为情节严重。

此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通过违法所得数额、求助对象数量等不同标准定罪。以上标准都需要以可认定的犯罪行为、可关联的犯罪数额、明确的帮助对象为前提。因此,认定资助信托罪的严重程度不是单一的标准,而是要根据案情进行多角度的综合判断。

拒绝以任何理由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

为了逃避侦查等需要,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会以提供高额报酬的形式购买、租赁“两张卡”,甚至使用“只要租一天就还给你”、“只要用一周,然后你就可以自己挂失”等字眼,让他们放松警惕。以上的话看似无伤大雅。但一旦将“两证”及相关工具提供给他人,首先,自己的“两证”可能被用于刑事犯罪,使自己陷入刑事法律风险;其次,用于网络犯罪的“两卡”会被立即冻结或注销,无法解冻或挂失。卡主将受中国人民银行银发85号文《实名制登记账户管理规定》影响,五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和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新开账户。到期后,新开账户将面临门槛高、信用风险大等不利因素。最后,对于“两卡”相关犯罪的卡主来说,将无法使用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软件,生活便利性将受到极大限制。因此,对于任何需要使用本人银行卡和电话卡的行为都要谨慎,拒绝任何形式的交易“两卡”。

为不违法的APP开发提供技术支持

目前电信诈骗正逐渐从电话诈骗向网络诈骗转变。手机APP以其操作便捷、保密性强、欺骗性高等特点,正在成为电信诈骗的重要工具。不法分子利用赌博、资产管理、投资平台等具有金融属性的各类app,通过一套自定义的规则和固定的文字,辅以高额回报,制造骗局,诱导受害人投资、转账,最终导致财产损失。

上述几类app不仅违反金融市场监管规定,从命名到应用功能都明显违法,有的甚至假冒知名企业,受害者难以识别,陷入误区。因为这类非法APP无法通过正规应用商城上架,所以私自包装、签收、分发非法APP的行为都涉嫌“扶信”。所以,从事APP相关工作,要提高警惕。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app,如投资理财、棋牌娱乐、直播等。,需要采用比一般app更高的标准加强审查,不参与非法app的任何研发环节。

不要相信低薪高回报的兼职。

找兼职首先要避免涉及“两证”的非官方工作,包括不将“两证”出售或出租给他人,不参与任何帮助他人办卡、带领他人现场办卡、登记他人办卡信息、邮寄卡片、帮助资金结算等与“两证”相关的兼职活动。

其次,避免从事刷单、评论、点击等违反正常市场运行秩序、有欺诈风险的兼职,警惕发布虚假市场信息、鼓励恶意竞争、宣传“赚快钱”等行为。

再次,尝试通过正规平台找兼职,提高对社交媒体、即时通讯工具中流传的兼职信息的辨别能力。一旦发现实际工作内容与招聘公示不符,应及时核实处理,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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