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有用么

核心提示最近我碰到一个案子,是我和一个同事一起办的,案情很简单,就是一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子,当阅完卷后发现就是被告人非法买卖“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三件套,后查证有一部分受到诈骗的受害人经报案后,其受骗的钱从被告人处卖出的银行卡转出

最近碰到一个和同事合作的案例。案情很简单,就是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翻看卷宗发现,被告人非法买卖“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三套。经查,部分被骗受害人报案,其被骗钱款均从被告人出售的银行卡中转出。这张卡的银行跑了300多万,涉及100元。

经与犯罪嫌疑人和检察官沟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罪从轻处罚,但检察官的观点是,受害人人数众多,涉案银行有司法解释规定金额的3倍之多,给出的量刑建议是两年6个月。得知情况后,我们与检察官充分沟通,认为量刑过重,向检察官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和甘肃省其他法院的量刑建议书及相关案例。最后,在庭审时,我们向法院提出了从轻或减轻量刑的案件。

法院与检察官沟通后,检察官表示,经过开会后决定量刑确实过重,量刑建议已经重新确定,大概是一年半以后,他与法院进行了充分沟通,听取了其意见。

律师声明

1.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支付结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但“支付和解金额20万元以上”的规定是定罪标准,不是量刑依据。

2.被告愿意返还赃物、退赔是指出售“三件套”的获利,而不是对受骗被害人的赔偿。赔偿义务应该是电信诈骗嫌疑人的赔偿义务。犯罪嫌疑人对电信诈骗犯罪没有赔偿义务。被告只是知道对方可能以不合理的价格使用“三件套”进行违法行为,不是电信诈骗的共犯。

第三,“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数额较小”不能作为量刑轻重的依据。当“三件套”售出时,已经失去了被告的控制。如果买家用卡进行洗钱或诈骗等违法行为,被告无法控制。如果以小额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作为量刑轻重的依据,能判多少钱?如果1000万判3年,那么下一个被告人的支付结算金额就达到3000万,也是3年有期徒刑,必然导致无法同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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