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高发。很多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出借出售银行卡的危害性,导致入狱。当面临指控时,他们应该及时寻求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不起诉决定

被告陆某某,男,2001年* * * *月* * * *日出生,身份证号:3212822001 * * * * * *,大专,住。靖江市* *安镇* *村。不起诉人陆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9月27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侦查由公安局终结,不起诉的陆某某被控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于2021年10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8月,未被提起公诉的陆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其工商银行卡、邮政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相关资金。上述银行卡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涉案流水10万余元,支付结算金额587.52万元。不起诉人陆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
案发后,经警方电话联系,未被提起公诉的陆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局出具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抓捕过程等书证;
2.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陆某某及涉案人员臧瑶、张成、张文灿、周亮、成思危、李涛、许逊、周鹏、张志强、苗宁的供述和辩解;
4.公安局提取的银行卡交易记录等。
法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轻、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他不需要判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如果未被起诉的人不服这一决定,他可以在收到这一决定后七天内向本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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