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般判几年

核心提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介入,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此类案件结算方式都是利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网银转账、虚拟币等支付结算方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定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干预、支付、结算的行为。此类案件的结算方式均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网银转账、虚拟货币等支付结算方式。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1

石某,开发运营软件为用户提供虚拟手机号和验证码服务,从中获利。通过他人软件提供的虚拟手机号和验证码,注册虚假新用户,获取积分,骗取免费停车费。石某获利300余万元。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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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技术被告人黄、邱等人研发诈骗平台,在明知他人利用该平台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公司收取开发维护费共计60多万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判处科技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黄、邱有期徒刑10个月至9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例3

顾是银行客户经理,朱某做卡中介。朱某从古为他人办理非法法人账户,账户用于电信诈骗犯罪,接收、转移犯罪资金共计2000余万元,账户流水共计1亿余元。顾获利两万余元。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顾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案例4

为了牟利,姚将自己的6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收取好处费。用该银行卡收受电信诈骗款115万余元。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五个案例

袁原本是某运营商的员工。为牟取非法利益,其利用任职期间与各营业厅的合作关系,指使被告人丁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招聘的人员充当“办卡员”,在多家营业厅办理100多张电话卡。袁数了又数涉案电话卡,送到了他家。其中,两名“持卡人”办理的两张电话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导致两名受害人分别被骗15.8万余元和4.4万余元。经长宁区法院审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袁有期徒刑9个月,判处丁有期徒刑7个月。

上海检察机关对不同层级、不同环节的网络犯罪涉案人员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其身份、认罪态度、赃款赃物赔偿等情况,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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