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张银行卡能卖5000元,大三学生王被这笔快钱压得喘不过气来——不法分子利用他的银行卡实施诈骗,流水金额达170余万元。最终,王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获刑。30日,海淀法院通报了此案。
随着暑假的临近,许多学生又开始了工作生活。但是,对于各种赚“快钱”的诱惑,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误入歧途。

据法官介绍,本案中的王是一名大三学生。暑假的时候,他在一家快餐店打工,有客户给他介绍,卖银行卡可以轻松赚几千块钱。王心下,用其身份信息办理了3张信用卡,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王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信用卡流水金额达17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王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从轻处罚,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据法官介绍,“信托罪”的犯罪主体多为青少年,这些群体有很大的经济需求。为了赚“快钱”,他们走捷径,出售、出租自己的银行卡或电话卡等支付、通讯工具,对卡内异常大额的交易不闻不问。他们认为出售和出租“两证”的行为无关紧要,但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已经构成了信托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协助信任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认识”非常重要。司法机关在认定时,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认定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过往经历、交易对象、获利情况、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等。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支付结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扶信罪”规定的“情节严重”,涉嫌符合上述任何一个条件即构成该罪。
法官提醒大家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如未使用或丢失,应及时注销或挂失,不得随意丢弃。不要为了小利出售或出租,否则可能涉嫌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