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量刑情节

核心提示最高检近期发布消息说,2022年上半年检察机关起诉帮信罪6.4万人,我先后发文《起诉越多越好吗?总会轮到你的孩子!》《滥用刑罚,社会可能更加不稳定!》,反映了现实中的一些情况和问题,引起了关注和讨论。今天认真阅读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消息称,2022年上半年,检察机关以助信罪起诉6.4万人。我接连发文,“是不是起诉越多越好?总会轮到你孩子的!”滥用刑罚,社会可能更不稳定!》,反映了现实中的一些情况和问题,引起了关注和讨论。今天,我认真阅读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于博士的文章,深受启发。再来说一下,对于帮助信托罪的定罪量刑,能否以流水金额的绝对标准为依据。

1.为什么助信案件激增?

近两年来,求助信数量激增的原因可能有四个:

1.定罪量刑标准继续降低。

当然,由于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明确了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门槛不断降低。有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基层侦查员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抓人、起诉、判刑。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实施犯罪提供帮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向三个以上的对象提供帮助;

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

通过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两年内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的;

受助对象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严重情节。

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确因客观条件无法查证受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但相关数额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列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侦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打卡”行动的会议纪要》第五条规定:

【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准确认定犯罪情节。对涉及“两证”的案件,要全面收集主客观证据,加强对“两证”交易明细、使用情况、后果的核实。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三人以上个人出租或者出售电话卡、信用卡,且被帮助对象实施的诈骗行为已达到犯罪水平的;或者利用出租、出售的信用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程度,且信用卡流水金额超过30万元的;或者利用出租、出售的电话卡、信用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或者精神障碍的,按照《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侦局关于“打卡”行动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进一步规定:

【关于进一步推进“破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五条规定,利用出租、出售的信用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程度的。信用卡流水金额超过30万元的,按照《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理。在适用时,应把握单向流入涉案信用卡的资金超过30万元,其中至少有3000元被查证为诈骗资金。行为人能够说明资金的合法来源和性质的,予以扣除。上述情形下认定行为‘情节严重’的,要注意审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出租、出售信用卡的次数和次数、非法获利的数额及其他严重后果,综合考虑《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其他事项的适用。】

可见,定罪的门槛一再降低。2019年司法解释规定“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无法核实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支付结算金额在百万元以上的,构成扶托罪。2020年的会议纪要缩减为:“利用出租、出售的信用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水平,且信用卡流水金额超过30万元”。2022年的会议纪要进一步缩减为:“涉案信用卡单向流入资金超过30万元,其中至少3000元被核实为诈骗资金”,即只要资金单向流入30万元,只有3000元被核实为诈骗资金。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简直是如虎添翼,导致2021年起诉近13万人,是2020年的9.5倍。

因此,前几年就有人质疑最高司法机关频繁制定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上架空了立法精神和立法规定,加剧了机械执法的现象。正如网友评论的那样,“我觉得问题越复杂,越应该简单。也就是说,如果金额达标,就会被起诉!”持有这种观点的并非个别调查者。

2.助信罪更容易侦破。

由于主犯诈骗分子往往在国外,很难找到,而且用于转账的银行卡和用于通话的电话卡的主人都是实名制的。很容易找到他们,所以他们是带头的“工具人”。而且资金是链条式流动,上下游抓一把。既然很难抓到诈骗犯,那就应该抓更多的信徒。

3.逐利执法的影响

由于疫情影响经济下滑,民营企业举步维艰。清华大学郑教授透露,2022年上半年,多达46万家企业倒闭,310万户工商户注销,失业人口激增。“苏大强”无余粮,地方财政更紧。一些地方通过罚没手段增加了收入,逐利执法明显。

4.增加收入的好方法

【如果通过没收增加收益,应该选择哪个罪名,至少要从三个维度分析:一是预期收益高,二是成本可控,三是可行性高。经过仔细分析比较,以资助信托罪最为合适。理由是:助信罪够粗,链条够长,范围够广。尤其是“支付结算”是一大利器。如果不小心帮助他人收款或转账,就会与“支付结算”挂钩,可能构成帮助信托罪。只要有流水,就可以把所有有“涉案钱”流经的账户主一个个抓起来。我们到了。我们谈谈吧。只要你把通过你账户的资金全部取出,就符合缓刑的条件了。数额较小的,可以不起诉,也可以不转让。这些年的经济发展,很多家庭还是可以做得很好的。大学生虽然没钱,但也要想办法在家里卖铁。现在,要求助信人主动归还赃物,不仅是你自己的“手续费”,而是所有经过你账户的钱。现在一个“杀猪菜”就有上亿资金。嗯,大部分网上办都能提取证据,而且都是电子数据。使用分析软件进行统计分析,绝对真实可靠。而且可行性高,冻结你的银行账户是分分钟的事情。】

我的家乡在一个县级市的隔壁,经济不是很发达。但通过办理电信诈骗、网络赌博案件,两年内创收十几亿。有了这种示范效应,经济欠发达地区摩拳擦掌,跃跃欲试,帮助人们相信信任的犯罪案件数量当然激增。

第二,司法机关可以制止助信罪的飙升。

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在不断降低助信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同时,也不断强调要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防止刑事打击力度的不当扩大。例如:

1.2019年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罚。】

2.2020年会议纪要第三条规定“准确把握政策,依法精准打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打击与治理、惩防与教育相结合,重点打击专门从事非法收购、销售电话卡、信用卡的犯罪团伙以及内外勾结的电信、银行等行业从业人员。针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以教育、救助、处罚、警告为主,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罚与刑事措施。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罚。到案后自愿认罪、接受处罚、积极退缴赃款赃物或赔偿的,可依法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3.2022年的会议纪要,在降低定罪门槛的同时,立即规定

【上述情形下认定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注意审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出租、出售信用卡的次数和次数、非法获利的数额以及其他严重后果,并综合考虑与《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其他事项的等同。】在纪要的最后部分,强调指出:

[同时,也要注意宽严相济。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特别是被胁迫、被诱骗以个人名义出售“两证”,违法所得和涉案金额较小且认罪悔罪的,应以教育挽救为主,实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依法从宽处理,确保良好的社会效果。】

所以,只要认真贯彻法律的司法解释精神,全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打击范围就不会扩大到现在的程度。

可喜的是,越来越多的司法人员,尤其是司法机关高层,已经意识到刑法滥用的严重危害,并开始遏制助信犯罪的飙升趋势。数据显示,今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检察案件质量持续提升,共起诉68.1万人,同比下降14.4%;决定不起诉20.9万人,同比上升55.7%,不起诉率23.5%,同比上升9.1个百分点。

海南某基层法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长也给我留言:经过不懈努力,法院已积极向检察院、公安局传递慎捕、免诉精神。三家公司达成协议,原则上只对出借、出售一两张信用卡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不再向法院起诉。

上述事实充分说明,只要司法机关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就完全可以制止助纣为虐罪的飙升,避免出现扩大刑法适用范围的现象。

第三,资助信托罪的定罪量刑不是以数额的绝对标准为依据的。

任何犯罪的定罪量刑都不再以绝对的数量标准为依据,这是最高司法机关近年来不断传递的重要信息,任何办案人员都应重视这一信息。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是典型的例子。

以往司法解释根据涉案动物数量规定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实践反映存在不能完全适应复杂案件的问题。有鉴于此,《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不再只是定量,而是以价值作为基本的定罪量刑标准,从而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司法解释的起草人笑着说:“这个司法解释最大的标准就是没有硬性的标准。允许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突破定罪量刑标准,适当裁量,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基层刑事法院的法官回应:“我们一线的司法农民工可能会有点不适应,但是这个时代已经到来了!”

纵观整个解释,实质内容可以归为第十三条第一款:“在认定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涉案动物是否为人工饲养、物种濒危程度、野外生存状况、人工饲养情况、是否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人工饲养野生动物名录、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程度、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认知程度等。,全面而准确地评价社会危害性。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定罪量刑明显过重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适当处理。”

注:“根据本解释规定定罪量刑明显过重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适当处理。”也就是说,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突破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行使适当的自由裁量权,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余博士在《关于资助信访罪的评注》中也明确指出“流水数额不应成为绝对标准”:“根据通行的法理和实践经验,底项的适用仅限于必要情形,应当考虑与所列事项的等同。基于此,认为“30万+3000元”的标准是底线标准是可取的,但认为达到这个标准就可以直奔犯罪,而不考虑其他情况,则是不可取的。特别是因为流水量是客观事实,虽然行为人在购买、出售、租赁时有大致的意思表示,但信用卡的后续使用实际上很难控制。基于此,如果综合考虑全案情节,特别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出租、出售信用卡的次数和次数,非法获利的数额及其他严重后果,认为不等同于〔2019〕15号解释第十二条所列其他事项,则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因此,即使符合“30万+3000元”的标准,只要认为全案情节明显轻微,仍然可以认定不构成助信罪。为此,于博士在他的评论中也强调了以下几点,节选自本文如下:

1.坚决贯彻少捕原则。

目前,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被逮捕的人数已达到整个刑事案件的第二位。被抓的人主要是马,更高级别的“卡商”还没抓到。因此,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仍然需要实行少捕原则,不能为了办案方便而忽视对社会危险性的评估。

2.适当把握宽范围。

帮助信息网络刑事案件以罪论处的关键是注重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要综合评价助信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行为人参与网络犯罪的程度、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从而恰当地评价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而不是简单地以两张涉案卡的数量和银行卡的运行金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要确保案件处理能够体现法律原则和条件的统一,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特别是对于大量的情况,需要区分对象。对于按工作指令从事辅助性劳动服务、参与时间短、只领取少量报酬等。,且起次要作用,应当依法从轻处理,并考虑罪刑。注意宽严相济。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特别是被胁迫或被诱骗以个人名义出售“两证”,且违法所得和涉案金额较小,认罪服法的,应以教育挽救为主,实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甚至以犯罪论处,确保良好的社会效果。

3.有效推进社会治理

从犯罪控制的角度,也要注重源头控制和综合治理的要求。要在全链条上认真落实惩治网络犯罪的精神,防止对危害更大的诈骗犯罪组织者和实施者的查处因其有助于信息网络犯罪“有掩护”和便于处理而有所放松。否则,不仅会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处理效果,还会影响网络犯罪的有效治理。此外,应通过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结合办案情况,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手机卡和银行卡管理,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这样就不会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也不会让贪图小利的人锒铛入狱,从而促进社会治理的完善。

附录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述评

 
友情链接
鄂ICP备19019357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