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网记者董孝芳通讯员陶启江姚佳怡
男子郑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今日,海曙法院通报此案,郑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

2020年5月,郑得知有人通过网络渠道购买了一张银行卡。虽然明知对方会拿着收购来的银行卡“干坏事”,缺钱的郑某还是以个人名义办理了一张某商业银行的银行卡,并将银行卡及其配套的u盾、手机SIM卡、本人身份证出售给他人,获利人民币2200元。

后来还有人通过虚构网络平台投资骗钱。经查,郑出售的银行卡流水超过人民币4.67亿元。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案发后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郑退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目前,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的根本原因之一是大量虚假实名的银行卡、电话卡被骗子买走被骗,给警方追查和打击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切断电话卡和银行卡的买卖链条,相当于给骗子断奶,对于遏制电信诈骗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不要卖自己的卡,也不要买别人的卡!不要买卖、出租、出借身份证、手机卡、个人银行卡、企业账号、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给他人,以免成为犯罪的“帮凶”。同时,不要用自己的账户为他人转账或取钱,以免成为他人洗钱的“工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为其提供广告、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编辑:回应浪潮,纠正错误:171964650@qq.com
【来源:民生城市、宁波网、中国】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达更多信息。如有出处标注错误或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你。电子邮件地址:newmedia@xxcb.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