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天柱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等9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至39000元不等,并处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据了解,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某于2021年7月到省外学习“飞机”软件流程操作,同时在“飞机”软件支付群里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账号进行实际收款和转账。

王某某得知相关操作回到天祝县后,在“飞机”软件支付群里网上联系“流水”相关业务,约定每1万元银行流水还款35元。之后,王某某于2021年7月下旬开始在天柱县凤城街道水蛭祁龙的出租屋内进行“跑水”违法活动。

王某某招募、组织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等。先后用自己的银行卡分别与、李某某、马某某等人开户。帮助其家人在“飞机”软件的所谓“付费群”中从事网络犯罪活动。
天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9人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潘德宇,贵州日报记者田燕
编辑龙倩
二审杨青松
陈三·孙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