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罪轻辩护

核心提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随着司法机关打击电信网络犯罪的力度的增加,帮信罪的案件数量也不断攀升,仅在2021年11月26日一天,最高检官网上就发布了几百份与帮信罪相关的起诉书。当然了,也不排除是之前的起诉书在26日这一天被集中发布

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简称助信罪,随着司法机关打击电信网络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助信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仅2021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就公布了数百份与资助信访罪相关的起诉书。当然,不排除之前的起诉书在26日集中发布,但可以看出,助信犯罪的案件确实在增加。摘要:本文对11月刊登的几起资助信访犯罪案件进行了分析,并对这些案件提出了辩护意见。

500多万“跑分”被起诉

案例编号“湖南省衡山县刑检字[2021]第45号”。被告人吴某某,1994年出生。2021年2月,在张某某的介绍下,他下载了“天空”手机APP,然后绑定6张银行卡在APP上“跑分”,每次会获得0.48%作为提成。

我跑题了。什么是跑分?一些非法活动将获得资金。为了顺利转移这些资金,需要有人提供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比如参与赌博的人在赌博网站上充值,赌博网站会在跑分平台上发布信息,有银行账户的跑分平台会员会“抢单”,然后用自己的账户接收这些赌资并转出。在这个过程中,子平台会在赌博网站收取几个点的佣金,子平台会给这些提供银行账户的用户1%左右资金的佣金。

回到本案,被告人吴某某是跑路平台的会员。他用6张银行卡跑分,共获利25000元。根据起诉书,检察院认为吴某某构成帮助信托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不适用缓刑。

针对此案,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辩护:1。关于事实,不能认定吴的所有跑路任务都涉及网络犯罪,可以对本案犯罪数额提出异议。2.吴没有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即不能证明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3.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

出借流水超2000万的银行卡被起诉

案例编号“港北刑检〔2021〕539号”,广西贵港一案。被告人魏被控帮信,已于7月20日被逮捕。

起诉书称,魏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其名义出售两张银行卡,获利2000元。其中,工商银行卡流量达1322万元,农业银行卡流量达1329万元,两卡流量达2600万元。经查证,涉及工行银行卡的诈骗案件金额在5万元以上。

在广西,数千万人将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桂0821刑院640号”案,涉案银行卡流水900多万元,诈骗涉案金额1万多元,最终被判刑1年3个月。本案中,银行卡流水超过2000万,笔者预计将被判刑1年6个月以上。

这种情况下,如果只看流水,很可能判一年半以上,但可以从以下几点打动法官:1。被告主观恶意较小,流水大小超出被告控制范围。2.涉案银行卡只有两张,被告获利较少;……

因利用短信推广赌博平台被起诉

同一个起诉的(2021)309号案,厦门同安案,是一个“技术性”案件。被告人蒋某某被控帮信。他于4月26日被拘留,5月21日被保释。

被告人明知客户发送广告宣传赌博平台,仍利用短信平台帮助客户向手机用户发送短信,并通过虚拟货币与家人及客户进行资金结算。经查,被告人为赌博网站提供推广帮助,共计非法获利4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退还全部违法所得40万。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构成帮助信托罪,但其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并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量刑建议没有说“不适用缓刑”。由于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笔者认为被判缓刑的概率较大。

鉴于本案,犯罪事实比较清楚。我们主要考虑从违法所得40万元入手。笔者认为,这40万元未必是“纯利润”,被告很可能花了一定的法律成本。当然最后很可能判他缓刑,几个月影响不大。

2021年11月不起诉案件分析

以上介绍了几个起诉案例。接下来介绍了几个助信罪的不起诉案例。

1:案件编号“嘉安检察院。[2021]第20249号”,浙江嘉兴案。窦某某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仍帮助他人联系、雇佣技术人员搭建“跑路平台”,为网络赌博提供结算帮助。该平台涉及至少1000万个案例。检察院认为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最终决定不起诉。本案中,窦某某只是介绍技术人员,提供的帮助很少。

2:案例号“评监行不行。[2021] 20449”,浙江平湖王某某将其两张银行卡送给他人获利3500元,两张银行卡结算金额接近1000万元一案。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最终不起诉。该案涉案金额高达千万元。案件之所以不起诉,很可能是因为直接实施跑路行为的不是王某某,而是别人,自己获利很少。

3:案例号“图像检罚字[2021]第8号”,广西桂林秦某某将自己的三张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的案件。2021年2月,两张银行卡流水高达500万元。4月,秦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检察机关决定其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他认为自己罪行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后决定。本案中,秦的银行卡虽然跑了500万,但因为他自首,没有获利,所以没有起诉他。

帮助和教唆犯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服务的。对他们的罪行,最高可判三年徒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两国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向三个以上的对象提供帮助;2.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3.通过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5.两年内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的;6.受助对象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严重情节。

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确因客观条件无法查证受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但相关数额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写在最后

笔者分析了很多起诉和不起诉的案例,发现很多人都是出于贪小便宜的心态而“被抓”的。如果有一个不劳而获的机会摆在面前,相信很多人还是会选择以身试法。我建议在利益面前还是有很多头脑的。一旦走错路,错误会伴随你一生。

《自由辩护杂志》是杨恩雄律师原创的系列文章。这一系列文章分析了各种刑事案件,并提供辩护意见,捍卫自由,呼喊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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