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的界定、不起诉以及无罪辩护策略

核心提示作者:吴斌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勋杰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导语:2015年8月29日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增设了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

作者简介:吴斌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欺诈防御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欺诈防御与研究中心研究员杨训杰

导语: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增加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以资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但在2021年之前,知道这个罪名的人并不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罪名定罪处罚的人也不多。直到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起诉数量的统计,才让人们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这一罪名有了深刻的认识,因为2021年这一罪名的起诉数量为:129297件,位居起诉数量的第三位,而诈骗罪的起诉数量为:112292件。可想而知,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的银行卡已经超过10万张。在司法实践中,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形式多样,社会危害性也不尽相同。如何界定“主观明知”的构成要件成为刑事辩护的焦点,刑事辩护策略与主观明知直接相关。

一,互联网辅助犯罪的特点

随着司法机关查处电信网络犯罪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加强,电信网络诈骗和网络赌博平台呈现集团化、专业化、隐蔽化特点,犯罪手段高度科学化、智能化。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他们极力掩盖自己的身份,并且空在作案时被人为拉长,导致犯罪联系面广,点分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从传统的手机卡、银行卡发展到微信、支付宝、商家的收付码。个人的“四件套”演变成了单位的“八件套”、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公户的证照)。

电信、网络赌博平台的行为人,基本上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没有直接联系,基本上是靠卡贩子、卡贩子、码贩子,或者中介、裁判来沟通联系的。层级结构多,人事关系复杂,点对点联系常见,犯罪证据少,电子数据丢失,取证困难。

点对点犯罪增加了司法认定的难度,给侦查、起诉、审判带来挑战,提高了办案风险。相比较而言,刑事辩护的空有所增加。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主观“明知”的法律规定及界定标准。

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实际上是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与一般的帮助网络的行为区分开来,直接将帮助行为入罪,定罪量刑,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定了“明知他人利用网络犯罪”的适用条件。可以列举六种情形之一,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除非有相反证据:

相关行为在被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在进行。如银行卡、手机卡等。被冻结,或者公安机关已经传唤你,你也可以配合制作笔录。当然也包括你在收到银行的短信通知或电话通知后,仍然提供类似的支付结算协助。这种行为会被视为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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