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洗钱怎么判刑

核心提示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实习生 粟雪晴7月18日,成都双流区法院公布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法院经审理并作出宣判,分别判处王某甲、王某乙等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至三万元不等。2020年12月,王某甲和胡某某

封面记者戴实习生苏

7月18日,成都双流区法院宣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审理并宣判,法院分别判处王某佳、王某毅等7名被告人1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3万元。

2020年12月,王某佳、胡某某开始了转账、提现、获取相应抽成的所谓“生意”。

2021年2月,王某甲邀请王某乙、李某、白某某、方某某、唐某某、罗某某等人加入,开始从事洗钱活动。其中,王某乙主要负责买币和结算,李某主要负责买卖虚拟币的具体操作。罗某某按照李某的安排,使用其虚拟货币账户购买和提取硬币。

2021年3月27日至31日,罗某某通过火币在指定账户上“交易”USDT (TEDA币)。com,帮助转移被害人林某诈骗案的钱款,涉案金额120万元;2021年3月初至4月中旬,白某某、方某某、唐某某通过其银行卡将赃款入账,先后取款190余万元。方某某提供了自己的虚拟货币账户,供该团伙用于洗钱。此外,王某甲、王某乙、李将通过火币网上账户骗取林某资金286万余元,并进行购买、取款等洗钱操作。最后将200余万元钱款汇集到王某佳、唐某某的多张银行卡中,在重庆多家银行套现。

2021年4月21日,王某甲、白某某转移的赃款196.01万元,在王某乙等人在厦门租住的房屋内被警方查获。王某乙、李某、方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缴获手机、银行卡等部分作案工具。后王某佳、白某某、罗某某、唐某某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被害人林某在成都双流区被骗531万余元。公安机关对从王某乙处扣押的虚拟货币进行了处置,共起获人民币83万元,予以扣留。警方从王某乙等人处查获并调取现金人民币196.01万元及手机、银行卡、挎包、钱包等物品;王某佳等人在转移资金时,截取部分虚拟货币作为报酬,存入王某益的虚拟货币账户。案发时,他们共获利3万余元;方某某获利1000余元。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白某某、方某某、罗某某、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为获取高额报酬,通过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提供银行卡过账、提现、运输、转移赃款赃物等。,并为上游诈骗犯罪洗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处理。

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白某某、方某某、罗某某、唐某某所犯罪行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王某甲、王某乙等7名被告人1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3万元。

法官提醒,向犯罪分子提供自己的账号、微信支付码、接收转账、隐匿财产等行为,会使其成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共犯。不要贪图不义之财,为了小便宜把自己送进监狱,毁了自己的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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