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com,一家销售手机平台的网店在其产品名称中添加了“华为”字样,使用了“华为”的标识,并向消费者展示了虚假的华为网络渠道销售授权。法院全力支持华为的诉讼请求,并向侵权公司作出5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杭州中院一审认为,尚派公司将“华为”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并在商品展示图中突出显示“华为”标识的行为,能够产生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效果。被诉侵权标识用于手机支架,与涉案商标“华为”核准注册的摄像器材架、三脚架属于同一类商品,与智能手机、相机、耳机类似。
法院认为,尚派公司在网上商店销售云台产品中使用“华为”标识,构成对华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充分考虑了尚派公司的销售额、利润率、商标贡献率、主观恶性、侵权广度、侵权规模等因素,认定尚派公司故意侵犯商标权,情节严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