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业有“黑客”!员工利用漏洞偷窥大户操作:趋同交易亿获利万!最终被罚没万,年禁入

核心提示来源:证券时报作者:长平   证监会网站近日的一则罚单,披露了有券商员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不但违法持有、买卖股票,还利用漏洞获取特定客户交易信息,进而跟踪操作获利的情况。  最终上述当事人被证监会开出罚单,罚没款合计逾1200万元,并被采取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昌平

证监会网站近日发布的一张罚单披露,部分券商从业人员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不仅非法持有和买卖股票,还利用漏洞获取特定客户的交易信息,进而跟踪操作获利。

最终,上述当事人被证监会罚款,罚款金额共计1200多万元,并被禁入证券市场三年。

证券从业人员私下获取特定客户交易信息跟踪操作。

被处罚人黄建雄是一名证券从业人员,长期在郭进证券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健雄于2009年6月在郭进证券成都营销总部工作,并与郭进证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9年至2012年,黄建雄在郭进证券成都营销总部担任客户经理,2012年至2019年3月在郭进证券成都双源街营业部和成都东城根街营业部担任投资顾问。黄健雄于2010年4月28日取得普通证券业务资格证书,2017年8月8日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显示,郭进证券证券经纪业务集中交易系统采用外包恒生电子有限公司开发的UF2.0集中交易系统,2014年,因集中交易系统周末测试,证券信息技术部运维部员工贤申请恒生集中交易系统176操作员账号 其具有广泛的查询权限,可以通过对交易时间、交易证券品种等条件的筛选,实时查询郭进证券所有客户账户的基本信息、证券委托明细、交易明细、股票持仓、报表等数据。

2015年12月28日,当事人黄建雄利用郭进证券恒生集中交易系统176操作员设置账号和密码的简单漏洞,通过私试获取176操作员的账号和密码。此后,黄建雄频繁登录176个运营商账户。2017年春节后,黄建雄利用176操作员账户权限查询证券客户证券账户,多次通过统计核实历史盈利概率,筛选出李某军、陆某军、谢某、梁、、朱某等6个账户,进而长期跟踪目标账户组股票交易信息。

用几个亲戚名下的账户炒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黄建雄控制使用黄某权、李某1、李某2、唐某名下的证券账户交易相关股票,其中李某1为黄建雄的妻子,黄某权为黄建雄的父亲,李某2为李某1的弟弟,唐某为李某2的妻子。

“李某1郭进”证券账户于2018年3月2日在郭进证券重庆聚贤街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为35××××13。

“黄某权华泰”的证券账户于2017年2月13日在华泰证券成都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666XXX 8100。

李两人名下的两个证券账户:“李2国金”证券账户于2010年7月19日在证券成都武城街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为99××××52;“李某2华泰”证券账户于2017年7月4日在华泰证券成都人民南路营业部开立,账号为6666××××3613。

唐名下三个证券账户:唐光大“证券账户于2018年5月14日在光大证券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80××××29;“唐某华西”的证券账户于2019年1月10日在华西证券达州渠县人民街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4400××××4944;“唐某财通”证券账户于2018年5月14日在财通证券邹容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为5XXX 012。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人员证券账户组成的账户组资金来源于李某、黄建雄。

具体来说,“李某1郭进”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李某1建设银行6214××××××××3077账户,“黄某全华泰”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黄某全建设银行6217×××××××××××0847账户。“李某2”证券账户、“李某2华泰”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为李某2的中国建设银行6217××××××××3706账户,“唐某光大”证券账户、“唐某华西”证券账户、“唐某财通”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为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6706账户。

李名下银行卡6214××××××××3077,6217×××6217×6217×6217×6217×6217×6217×6217×6217×6217×6214×6217×6217×6217×6217×6214×6217×6217×6214×6214×6214×6216×6216×617×6218×6218×618×618×6218×618×618分别是建雄王与李某1的共同财产,相关银行账户交易均由李某1操作,根据账户情况在账户间进行资金转移。

融合交易超过2亿元,总违约金超过120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李某账户组1存在跟踪目标账户组交易的收敛交易情形,跟踪特定客户的交易信息进行交易。

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李某的账户组1比目标账户组晚1至2个交易日以收敛方式交易了46只股票。融合成交金额约2.3亿元,融合股票买入金额约1.2亿元,股票卖出金额约1.1亿元,融合交易利润约308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账户组1的交易与金鸿旺跟踪的目标账户组的交易存在长期趋同性,部分趋同买入与跟踪账户买入的时间间隔极短,有的仅相隔几分钟。李账户组1的衔接交易时间与黄建雄登录176操作员账户的时间高度一致。李的账户组1已收敛交易46只股票,平均每只股票买入金额约260.5万元。李的账户组1自开户至2019年2月共买入268只股票,平均每只股票买入金额约158.6万元。李账户组1集合交易部分单只股票的平均买入金额大于李账户组1整体单只股票的平均买入金额。李某1对前述趋同交易无合理解释。建雄王承认将客户交易信息告知李某1,李某1承认建雄王曾向其“推荐”该股票。综上所述,李某1的账户组汇聚交易是由建雄王指示给李某1的,由李某1具体执行。

证监会指黄健雄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其工作单位获得特定客户证券账户的交易信息后,使用黄某权、李某1、李某2、唐某名下的证券账户,以相同方式与客户进行股票交易。其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黄健雄及其代理人提出了他们的论点:

一是事先告知确认与案件证据不符。首先,李账户组1的交易时间与黄建雄登录176操作员账户的时间大部分不重合;第二,李某1的账户组实际由李某1进行交易决策;第三,李的1账户组与目标账户组之间的交易收敛率很低。

其次,李某1账户组与目标账户组之间存在客观的股票趋同性,这是李某1查看“盘后票”网站并参考该网站股票推荐信息所致,与建雄王了解到的目标账户组交易信息无关。

第三,预告中的利润计算有误。

第四,推定黄健雄作出交易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黄建雄认为违法行为不成立,请求免除处罚。

然而,经审查,中国证监会驳回了黄健雄的抗辩,中国证监会认为:

第一,本案确认李某账户组1与目标账户组的趋同交易是黄建雄交易决策的证据,包括黄建雄登录时间与176号操作员趋同交易时间的高度重合、李某账户组与目标账户组交易习惯的客观趋同、李某账户组交易习惯的改变、 以及李账户组1的资金来源为黄建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黄建雄、李承认黄建雄告知李目标账户组信息的调查笔录等文字证据。 案件中主客观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根据黄健雄在聆讯阶段提供的证据,“盘后票”的信息是在股市收盘后发布的。此时李的账户组1已经买入了相应的股票,因此黄建雄对交易趋同的解释不能成立。

第三,本案违法所得的计算公式已在相关证据材料中说明,趋同交易的甄别方法也已在事先告知书中说明。证监会要求交易所计算趋同交易利润,获得的违法所得数据真实有效。

证监会决定,责令建雄公司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建雄公司违法所得约308万元,并处罚款900万元,共计约1208万元。

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还将对黄健雄采取三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员工违规炒股屡禁不止,监管严厉打击。

我国证券从业人员对股票交易有相应的禁令。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与股权有关的证券,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与股权有关的证券。

人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近年来,证券从业人员从事非法股票交易的现象依然屡见不鲜,监管部门也一直在严厉打击。

近日,四川证监局开出一张涉及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罚单。四川证监局责令当事人刘佳杰以他人名义处理非法持有的股份,罚款80万元;刘佳杰私自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50.64万元,并处1000万元罚款。以上罚款共计1400余万元。此外,四川证监局还决定对刘佳杰采取三年市场禁入措施。

就在上个月,中国证监会对非法交易股票的证券从业人员开出了巨额罚单。证监会的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江海涛控制使用姜某勋、夏某、姜某、朱某亚的证券账户买卖股票。

资料显示,江海涛是证券从业人员,曾担任券商营业部负责人。先后与江海涛广发证券签订并续签了多份劳动合同。2007年3月28日,江海涛调任广发证券珠海吉大路营业部担任总经理。2007年11月28日,吉大路营业部获准迁址,更名为广发证券珠海景山路营业部。截至2019年3月6日,江海涛是该业务部门的负责人。

证监会决定没收江海涛违法所得1499.62万元,并处罚款1400万元,共计约29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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