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发票罪量刑标准

核心提示广东省广州市的税务机关规定,消费者将发票和手机号在税务网站进行抽奖登记,如中奖可以获得话费充值。广州市民陈某利用自己工作时获知的发票初始密码,非法冒充他人进行发票登记参与抽奖,前后获利120余万元。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

广东省广州市税务机关规定,消费者通过抽奖的方式在税务网站登记发票和手机号码,如果中奖可以获得话费充值。广州市民陈某利用工作中了解到的发票初始密码,非法冒充他人登记发票并参与抽奖,前后获利120余万元。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院查明,陈某曾在税务业务公司工作,工作中经常涉及税务业务,因此熟悉税务部门的工作流程。在工作中,陈某了解到一条重要信息——计费公司的初始密码由默认的六位数字组成。由于许多公司保持使用初始密码的习惯,并且不更改它,这为陈某的犯罪提供了机会。

获得出票人的关键初始密码后,陈某在搜索网站上搜索省属企业名称,确定潜在的出票人群体,然后在税务部门网站上输入出票人的公司名称和初始密码,再进入税务网站的抽奖页面,输入发票号和手机号,完成抽奖登记。由于在陈某登记的发票数量巨大,中奖的电话费总额巨大。中奖的话费充入陈某注册的号码后,陈某会将话费兑换成q币,在网上打折出售,最终实现套现的目的。

为了更好地注册和兑现,在陈某开设了76个电话卡。卡片的注册人主要是他的妻子和他自己,还有一些在陈某的同事。按照上述盈利模式,2012年9月至2014年11月,陈某通过其控制的76张电话卡,共收取中奖话费121.45万元。

在此期间,税务部门陆续接到部分消费者投诉,反映在网站注册彩票的过程中,却发现发票已经提前注册。税务部门在内部审计中发现,中奖登记号码比较集中,不符合正常中奖概率。于是,税务机关主动向电信运营商调取相关材料,发现在集中中奖的号码中,有32个号码的注册地在陈某,仅这32个号码中奖获得的话费金额就达57万余元。而且发票来源分布在广东省15个地市近700家企业,明显违背了日常消费常识。于是税务部门改变了摇号登记的规则,限制同号登记的数量,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2015年10月,公安机关经侦查将陈某抓获,当场缴获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卡80张等作案工具。

庭审中,陈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称自己目前在一家企业的人力资源部工作。于是,他通过工作上的便利,获取了一些同事的身份信息,并拿着妻子的身份证开了多张电话卡,全部用来注册彩票。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

被告人陈某辩称,他只是使用了众所周知的密码规则,通过公共渠道登录发票的开票账户并获取数据,通过正规流程参与抽奖获取话费。他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对此,审理此案的陈愉天河区法院法官认为,陈某冒充相关权利人骗取财物,给税务机关造成了实际损失。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应认定为构成诈骗罪。

陈愉表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发票在税务网络系统上有对应的账号,里面有发票号、代码、金额等信息。参加摇号报名需要输入以上数据。同时,上述发票账号设置了密码,表明该账号及内部数据为私有,非公共信息资源。陈某非常了解这个行业,他知道默认密码并不意味着他被授权或允许进入该帐户并获取数据。就算发票的主人偷懒改密码,参与抽奖注册,这是他的权利,并不代表陈某可以接手。与上述相对应,从发票账户中提取的话费并非无主,陈某的涉案行为明显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税务部门负责发票中奖所需奖金的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只要陈某中了彩票,税务部门就会支付相应的资金费用,并通过电信部门以电话费的形式分配给陈某。但是,中奖发票的主人仍然有权持有发票。即使预期这种追偿,也是实际支付给税务部门的一种损失,相关损失的风险已经转移给税务部门,所以税务部门可以视为本案的实际损失主体。

根据相关规定,参与摇号的主体应该是付款人,也就是持有发票的相关权利人。因此,税务部门的网络系统默认持有正确的发票账户密码指令为具有上述资格的权利人。然而,陈某显然不具备这个前提和核心条件。其辩称,通过正规流程参与抽奖获取话费,实质上是虚构并冒充具有上述资格的权利人,导致税务部门产生误解,消费了话费。

因此,本案证据足以证明,陈某在明知自己不是付款人和发票持有人的情况下,未经上述相关权利人许可,在其控制的手机号下登记他人发票信息并参与抽奖,属于冒充相关权利人骗取财物。应认定其具有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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