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账户状态存疑

核心提示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6日讯 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披露的《司某、尚某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湘01刑终754号)显示,3名被告利用长沙银行系统的漏洞,短时间内开设异常账户4万多个,非法获利16万余元,三人均获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6日讯司某、尚某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二审刑事裁定书。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的信息显示,3名被告人利用长沙银行系统的漏洞,短时间内开设4万余个异常账户,非法获利16万余元。他们三人都被判刑了。

根据刑事裁定书,被告人尚某等人经营安阳万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司某、刘为万软公司员工。

2019年2月,被告人尚某等人向被告人司某、提供包括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手机号码、某固定银行卡号、拨号器应用软件等信息内容及序列号。Fiddler应用软件可以拦截长沙银行服务器发送到长沙银行APP的数据验证结果、添加银行卡信息、审核状态信息、修改的技术功能。相关市民提交的长沙银行网上二类银行账户开立申请,在没有“视频审核业务流水号”、“文件上传成功”、“生成视频流水号”等验证环节的情况下,可通过电子渠道开立长沙银行二类银行账户。已开立的ⅱ类银行账户虽然不能正常使用,但可以作为绑定账户开立其他银行的ⅲ类账户,具有限制消费和支付、限制向非绑定账户转账的功能。其中,被告人刘以此方式开立长沙银行二类账户80个,取钱160元。

2019年2月,被告人司某在明知杜某欲通过上述方法开立长沙银行ⅱ类账户的情况下,仍向其提供Fiddier应用软件并远程演示应用方法,以获取该款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司某、尚某、刘某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司某与同案被告人杜某商量,由杜某找人非法开长沙银行的卡,并负责销卡。赚的钱每人一半,被告人司某提供技术,杜某做具体操作。被告人司某及其共犯杜某通过出售上述非法申请的长沙银行电子账户,共计获利约15万元。被告人石某分得7.5万元左右。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司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尚某、刘谋使用虚假身份骗取信用卡,数额巨大,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司某、共犯杜某系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司某作为主犯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尚某、刘谋系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尚某、刘谋系主犯,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司某、尚某、刘谋均自愿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理。被告人司某、尚某、刘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原审判决如下:1。被告人司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被告人尚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3.被告人刘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追缴被告人司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0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60元。5.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尚某的电脑及其他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接着,司某上诉:1。与尚某的行为一样,尚某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司某也不构成该罪。2.与杜某无共谋,不属于共同犯罪。3.他带领侦查机关将刘抓获,刘有立功表现,应当减轻处罚。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1。上诉人司某、杜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长沙银行系统的漏洞,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短时间内开立异常账户4万余个,非法获利16万余元。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原审被告人尚某、等。,以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为目的的行为,而这一目的是通过拦截长沙银行的计算机系统,利用抓包工具软件修改数据达到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存在着隐含关系,应当选择重罪进行审判。原审判决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司某以原审被告人尚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为由,辩称其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友情链接
鄂ICP备19019357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