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六起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利用比特币实施洗钱的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案情如下:波涉嫌集资诈骗,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陈某波立案侦查,陈某波潜逃境外。

2018年年中,陈某波将300万元非法集资款转入其妻子陈某分行的个人银行账户。2018年8月,为了转移财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智与波离婚。
2018年10月底至11月底,陈某知止在明知陈某波因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立案侦查并潜逃境外的情况下,仍将上述300万元转入陈某波个人银行账户,供陈某波境外使用。
此外,根据陈某波的指示,陈某分公司将陈某波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车辆以90余万元低价出售,然后在陈某波设立的微信群内联系比特币矿工,将卖车所得款项全部转给矿工换取比特币钥匙,并将钥匙发给陈某波用于境外兑换。
公安机关在对波集资诈骗案的侦查中,发现了分局洗钱犯罪线索。经查,因陈某分行涉嫌洗钱犯罪,于2019年4月3日将该案移送起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提出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根据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取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责成商业银行等反洗钱机构对可疑交易进行调查,通过穿透资金链,分析研判可疑点,将相关证据移交公安机关。

浦东新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分行帮助陈某波以银行转账、比特币兑换等方式向境外转移集资诈骗,已构成洗钱罪;陈某集资诈骗的事实可以确认,其潜逃境外不影响陈某分行洗钱犯罪的认定。2019年10月9日,陈某分行因涉嫌洗钱被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23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陈某分行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陈某分行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示了虚拟货币领域的洗钱风险,建议加强对新领域的反洗钱监管和金融情报分析。中国人民银行将此案作为中国反洗钱的成功案例提供给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向国际社会介绍中国的经验。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虚拟货币跨境兑换是一种新型洗钱手段,将犯罪所得转化为境外法定货币或财产。洗钱的金额是以实际支付的货币兑换虚拟货币的金额来计算的。虽然我国监管部门明令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采取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虚拟货币可以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和交易所与法定货币自由兑换,虚拟货币已被作为跨境资金清洗的新手段。

根据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交易特点,收集运用证据,摸清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转换过程。根据虚拟货币交易流程,收集行为人将非法货币转换为虚拟货币、将虚拟货币转换为法定货币或使用虚拟货币的交易记录等证据,包括比特币地址、密钥、行为人与比特币持有人的联系方式、资金流向数据等。
上游犯罪经查证属实,未依法判决,或者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犯罪的认定和起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不同步的情况,或者因上游犯罪嫌疑人潜逃、死亡、未成年刑事责任等原因导致暂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洗钱罪虽然是下游犯罪,但仍然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考虑到惩治犯罪的必要性和及时性,当存在上述情形时,可以将上游犯罪作为洗钱案件中的事实进行审查。根据相关证据能够认定上游犯罪的,如果上游犯罪未经刑事判决确认,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通报办案中发现的洗钱犯罪新手段、新类型、新情况,提示犯罪风险,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丰富反洗钱监测模式,完善监管措施。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反洗钱国际合作功能,积极向国际反洗钱组织提供成功案例,通报新的洗钱方式和对策,深度参与国际反洗钱治理,向世界展示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在反洗钱方面的决心和实力。
据了解,近年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创新工作机制,配合行政监察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治力度。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以洗钱罪批准逮捕221人,起诉707人,比2019年分别上升106.5%和3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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