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年特辑|游戏抄袭、暗刷流量、直播打赏……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十大案例!

核心提示点击上方 蓝色字 来聊秋高气爽,为各位小伙伴带来好心情~本期《一周年特辑》,广互君将向大家隆重介绍广州互联网法院十大案例。成立一周年以来,广互君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打造、传播精品案例,为一系列新型典型网络纠纷树立裁判规则,致力于维护网络空间

点击上面蓝字聊天。

秋天天气凉爽,

给朋友带来好心情~

这一期的一周年特辑,

广钧会隆重介绍你。

广州互联网法院十大案例。

自成立一周年以来,

广钧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

创造和传播优秀案例,

针对一系列新型典型网络纠纷。

建立裁判规则,

致力于维护网络空之间的秩序。

今天是我们的表演时间!

只要你爱上了上网,

这十个案例与你息息相关~

互联网正在全面重塑人们的生活方式,这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天,在成立一周年前夕,广州互联网法院筛选并公布了十起典型案例,涉及网络游戏侵犯著作权、网络用户侵犯名人人格权、网络差评引发的网络名誉权纠纷、人工刷单、网络传销等各种互联网环境下的新型典型纠纷等。,并给出了判断结果,明确了判断概念,为各种线上空行为提供了指导,划定了边界,非常有规律。

第一

案例1

昆仑市场诉灵剑与天空

侵权等5款游戏。

索赔500万被拒。

类型

网络游戏版权纠纷

法源

整体的相似性和独创性不构成对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可以另行主张。

原告上海胡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游戏《昆仑市场》的著作权人。认定广州百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三被告共同运营的《灵之剑》《天空》等五款游戏在人物技能、场景画面、UI界面、道具等多个方面与昆仑市场基本相同,涉嫌抄袭。故诉至法院认定三被告侵犯了原告游戏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50。

2019年3月,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五款游戏与原告昆仑市场实质相似,但也存在一定差异。在昆仑市场的基础上进行了新的创造,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

法院认定,被诉的《天空之剑》等5款游戏并非《昆仑市场》游戏的复制品,不构成对其复制权或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至于二者在整体外观上实质相似,是否侵犯了原告作品的其他权利,本案不予处理,原告可以另行主张。因此,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胡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的评论

据相关统计报告显示,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游戏市场。截至2018年12月,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到4.84亿。基于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越来越多,尤其是版权案件。

网络游戏和传统形式的作品有很大的区别。游戏的整体画面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目前尚无定论。本案中,法院通过综合对比,发现《昆仑遗址》、《灵剑》等五款游戏在整体感知上实质相似,可以初步判断被告涉嫌侵权。但是,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应当紧紧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不索赔,就不能直接判决。

第二

案例2

网购商城“拉人头”

被认定为网络传销

起诉工商部门被驳回。

类型

互联网行政纠纷

法源

支持依法惩治网络传销。

原告广州某德公司在某网上商城销售礼包产品。通过关注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扫描二维码,消费者可以进入商城,购买一定金额的礼包成为其会员,并以同样的方式获得发展他人成为商家新会员的资格,从而形成一定规模的线上线下关系。线上会员根据线下会员购买礼包产品的金额获得相应奖励。

原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广州某公司行为构成传销,对其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某公司不服,先申请行政复议,后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2019年6月,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某德公司的行为模式符合《禁止传销条例》中关于传销的规定,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合法,驳回了某德公司的请求。

法官的评论

本案中,原告利用电商平台、微信、二维码分享等方式,在短时间内发展会员近3000人,发展势头迅猛。在互联网经济时代,网络传销往往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借助社交平台、网络支付等手段,短时间内吸引大量人群参与,具有发展会员速度快、隐蔽性和欺骗性强的特点。行政部门以新型网络营销为名查处网络传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名

案例3

网友熬夜猫抢购纸尿裤。

信息取消被“放了鸽子”

类型

网购合同纠纷

法源

取消促销信息违反了诚信原则。

2018年7月7日晚,天猫超市挂出优惠信息显示,一款纸尿裤原价189元一盒,7月10日零点开始。前5分钟单盒价格仅为39.9元,每人限购5盒。之后,消费者郑在购物车中添加了5件商品,并将链接发至微信群,约了亲戚朋友于7月10日零时抢购。但天猫超市在7月9日9点44分突然更改了折扣页面,删除了“前5分钟单盒39.9元”字样,将抢购开始时间改为7月10日10点。郑某及其亲属于7月10日零时许打开购物车后,发现里面的货物无法支付。他们等到7月10日10点开始购买,发现没有折扣。最后他们花189元买了一盒产品。

原告郑某诉称,自己和亲戚熬夜抢购,发现没有优惠。他认为天猫的行为属于违约,撤销促销信息的行为属于欺诈,伤害了他在亲人中的人格尊严。因此,我们起诉天猫,要求判令赔偿1元并赔礼道歉。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天猫公司向原告赔偿1元,驳回郑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的评论

被告的网络推广信息是不可撤销的要约,其撤销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网购不构成信赖利益以外的损失,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侵犯了其人格尊严,无需赔礼道歉。

网络环境下,电子商务经营者具有信息资源优势,应当适当增加注意义务,预见促销信息会激发消费者强烈的购买意愿,不得从事虚假促销活动,不得擅自取消或者变更促销信息。而电商经营者面对的是庞大的消费群体,被投诉的风险较大。在判断他们是否有责任做出道歉时,应考虑对其个人利益的必要尊重,避免过度承担责任。

第四名

案例4

化妆品公司以林志玲形象做广告。

被判赔偿五万元

类型

网购人格权纠纷

法源

网络明星的人格侵权纠纷屡有发生。

广州某化妆品及护肤品销售公司未经中国台湾省艺人林志玲授权,在其产品品牌名称、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及13篇微信文章中使用林志玲的姓名、照片等相关信息作为广告宣传。林志玲起诉称,广州某化妆品公司利用其姓名、肖像在网络上宣传其产品,侵犯了其姓名权、肖像权,故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要求判令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化妆品公司赔偿林志玲经济损失5万元,并须公开道歉。

法官的评论

在网络经济环境下,利用网络侵犯他人人格权,尤其是演艺明星人格权的纠纷越来越多,但目前在责任承担上存在较大差异。本案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的赔偿标准,提供了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断方式,防止了权利人滥用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充分考虑了人格权保护与侵权责任的平衡。

第五名

案例5

网民帮助YY吸引了超过12000名新用户。

4万多元“悬赏金”不兑现?

类型

网购悬赏广告纠纷

法源

“手动刷”有违诚信,不应支持。

网友钱在华多公司发起的“邀友赚钱”活动中,邀请了近万名用户来推广“至尊版”。按照规则,他应该得到4万多元的红包奖励。但目前被告知非法经营,冻结了账户。钱向法院主张华多公司侵犯其财产权。2019年7月,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华多公司开展的活动为网络悬赏广告,旨在挖掘用户社交资源,扩大app新增用户数量。原告组织并参与了数百个专门用于获取邀请者奖励的微信群,向完成任务者分配任务并支付额外奖励,从而邀请了数万名“新用户”。这些群体并不是真正的用户。原告的行为属于“人工刷单”,没有完成悬赏广告要求的具体行为。原告通过“刷量”邀请的“好友”属于一个以赚取商家营销活动报酬为目的的群体,不符合被告“邀请好友”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合同目的。

法官的评论

在互联网的背景下,出现了一批专门选择互联网公司盈利,以低成本甚至零成本换取高回报的营销活动。他们的行为被称为“薅羊毛”。该集团利用利诱手段聚集大量只等领取奖励和额外奖励的人员,以完成特定任务为条件支付奖励,利用欺骗手段制造完成特定行为的假象,再利用奖励活动牟利,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这种行为扰乱了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了互联网企业和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应予以支持和鼓励。

第六名

案例6

签订版权阴阳合同

商业维权公司“无权”诉讼被驳回

类型

网络版权侵权纠纷

法源

严查商业维权公司是否真正授权。

某网络作者将四部原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他相关权利转让给某法律咨询公司,并授权该法律咨询公司起诉维权,获得赔偿。法律咨询公司也将上述权利转让给了一家文化传播公司。

该文化传播公司后来发现某微信微信官方账号转载了涉案作品,于是起诉该微信官方账号运营者要求赔偿。被告认为文化传播公司未实际取得著作权授权,不具备原告资格。之后,文化传播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但法院拒绝并驳回其诉讼请求。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网络作品作者与某法律咨询公司签订阴阳合同,表面上转让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际上同意著作权仍在作者手中。事实上,双方的转让协议只是出于维权目的,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的评论

目前在版权保护案件中,一些商业维权公司通过与权利人签订协议,取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侵权人要求赔偿来获取利益。商业维权公司是否真正享有上诉权,成为法院首要的核实问题。本案表明了法院禁止商业维权公司通过阴阳合同隐瞒真实所有权,通过司法手段维权获利的态度。诉讼请求人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其诉讼行为和撤诉目的,警示司法资源滥用,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

第七名

案例7

边检站用歌曲做宣传。

构成侵权,获赔8万元。

类型

网络版权侵权纠纷

法源

不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某作曲家王诉称,某边防检查站未经授权使用其歌曲并在网上传播,且未标明作曲家身份,构成侵权。边检站辩称,其是国家机关,利用涉案音乐作品进行边检形象和工作宣传是合理的。

2019年8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出于宣传目的使用他人已发表的音乐作品,不能构成合理使用。被告使用王的音乐制作音乐宣传片,明显不是履行法定职责,故不属于执行公务。而且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完整使用原告的音乐作品时,并未指明作者姓名,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法院判决边检站赔偿8万元;停止使用原音乐视频,完成赔偿并在原音乐视频中署名作者,然后继续将音乐视频用于原宣传目的。

法官的评论

国家机关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时,非为公共安全的需要或者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认定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对于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可以从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跳出“一旦认定侵权,将责令停止侵权”的常见思维,选择提高赔偿金额,以允许行为人继续将其作为停止侵权责任的替代,从而实现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八号

案例8

婴儿在月子中心得了肺炎。

情侣因网上差评被索赔50万。

类型

网络名誉纠纷

法源

网络差评应以“不虚构事实,不恶意中伤”为前提

婴儿在子曰中心期间感染了肺炎。由于对子曰中心的服务不满意,广州一对夫妇事后在大众点评网上给了子曰中心差评。子曰中心将这对夫妇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理由是差评内容带有诽谤性,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

2019年6月,法院作出判决,小两口对环境、卫生、饮食等方面的负面评论。对子曰中心在互联网上的报道不应视为失实,且不构成诽谤、中伤等损害公司名誉的行为,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的评论

作为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他们特别关注消费者对其商品或服务做出的“差评”。用户在网络平台发布“差评”的边界在哪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网民通过其网站发布的信息和评论进行何种程度的审查,是审判实践中的难题。法官认为,网络差评的底线应该是“不虚构事实,不恶意中伤”,经营者也应该允许消费者对其服务提出批评,并给予必要的宽容。

第九名

案例9

3年内退货率和拒收率超过80%。

网友滥用权利,账号被商场冻结

类型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源

消费者滥用权利应该受到管制。

某网上商城用户订购了1800多元的商品后,因对快递费用不满而退款。其2015年至2018年三年的退换货率高达84.54%。据此,商城返还了服务费,并冻结了其商城账户。该网友认为商城违约欺诈,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

2019年5月,法院判决原告的“免费退货”权仅针对上门取货和退货,不等于“无限退货”。原告的行为确实是不合理的高回报率。虽然网购用户依法享有退货权,但如此长时间的高退货率反映出原告在购物时未尽到最起码的注意义务,在行使退货权时过于随意。这种做法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成本,违背了诚信原则,也滥用了自己的权利。网店依据生效服务条款冻结原告账户,是基于合同的约定,其行为符合合同规定。

法官的评论

在网购生活中,消费者滥用退货规则、恶意退货层出不穷,损害了卖家和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利益。允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通过用户协议制定平台自治规则,平台与用户签订的服务条款应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忠实遵守。根据平台规则,部分电商平台对恶意退货、异常高退货率等滥用职权的用户采取暂停、停止服务等限制性措施,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合法。

十号

案例10

传播很多《王者荣耀》游戏视频

法院发出诉讼,禁令立即停止传播。

类型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止

法源

侵权可能性大,支持申请禁令。

网络游戏《王者荣耀》的版权公司腾讯认为,国内某短视频平台未经许可,大量传播该游戏的短视频,引诱用户上传,从而获取暴利,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如果不及时制止传播,侵权造成的损失将是不可逆的,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诉讼禁令申请。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院认定上述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责令某视频平台立即停止上传和传播所有含有《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视频。同时需要连续十五天对用户进行公告。

法官的评论

当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日益呈现出实施成本低、获利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法院认真审查后认为,侵权可能性较大,在申请人提供足额担保的前提下,发挥禁令救济功能,有助于及时制止网络侵权行为。

打造传播精品案例

维护网络空之间的秩序

据了解,广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一年来,通过创作和传播优秀案例,为一系列新型典型网络纠纷设立了裁判规则,维护了网络空秩序,引导了行业良性竞争和创新发展。

比如,通过规范用户滥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明确直播打赏合同的性质,对经营者给予容错保护,使互联网这种新型交易模式得到了合理保护。郑诉天猫公司网购合同纠纷案,入选“广东法院百大案件”。

为了高效审结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多维度保护数字文化产业治理成果。比如,6个月内审结了法院成立后的首例昆仑市场与灵剑天空著作权纠纷案,形成了5万多字的罚款判决书。双方都服务于利益判断,引导网游行业的良性竞争和创新发展。该案被省法院评为“百项优秀审判”。

打造网络空人格权立体保护机制。根据法律规定,利用网络制造谣言、辱骂他人、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和姓名等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将受到处罚,并明确网络上的言行空的法律边界。以“林志玲面具同名案”和“冒用钟汉良姓名、照片案”为例,确立保护与惩罚并重、损害赔偿与责任承担一致的原则,促进网络信息真实健康传播。

积极推动涉网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当庭宣判了全国首例由5G技术审理的涉及网络传销的行政诉讼,督促行政首长出庭,依法明确了合法网络销售与非法传销的法律界限,帮助政府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上网的时候,

每个网民或多或少

会有一些“小麻烦”,

甚至进入网络的雷区,

还是踩了网络的“红线”。

我希望这十个案例能被广泛分享,

能给你的朋友带来灵感~

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辑:杜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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