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用人单位以员工“辞职离开”为由克扣工资是违法的。
如果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的约定,比如:

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否则公司有权扣除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这种协议实际上是无效的,原因如下:
“代通知金”不得用于企业支付员工工资。
“代通知金”来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应当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以“替代”通知期。
事实上,“代通知金”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在《劳动合同法》中的表述是“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所以“代通知金”只能由雇主支付给雇员,而不能反过来,就像俗话说只有雇主支付给雇员,没有雇员支付给雇员一样。
原始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辞职走人”,企业不得主张其支付违约金。
第一个原因,即使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了劳动者给用人单位的“代通知金”,这个约定也是无效的。

如果离职时用人单位仍按约定扣除员工工资,这笔钱的性质属于员工向企业支付的违约金。
但对于企业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劳动法做了严格的限制,非法定情形不允许约定。
原始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这里所说的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是指专项技术培训的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如果员工“跳槽离开”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可以要求赔偿。
所以,员工“辞职”,完全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员工“辞职离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可以要求员工赔偿。
原始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即使员工“离职”,只要没有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就不得向员工主张赔偿。企业对任何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不能承担举证责任的,员工不承担赔偿责任。

真实案例:
员工王的“辞职离职”行为违反劳动法,给企业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辞职后,公司安排公司其他员工完成工作,公司额外支付工资和加班费,给公司造成损失。法院最终判决王赔偿公司4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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