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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漫画:冯大美【我该怎么办】老王是某参公单位的主要领导,最近即将退休的班子成员老李向他提到,打算去某个社会团体兼职,赚点外快。老王心想,老李跟自己在一个班子共事多年,又快退休了,只要不影响日常工作,出去兼职也无可厚非。于是,他对老李外出兼职的

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老王是某参股公司的主要领导。最近退休的队员老李跟他提到,打算去社会组织兼职赚点外快。老王心想,老李和自己在一个团队共事多年,也快要退休了。只要不影响他的日常工作,出去兼职也无可厚非。所以,他默许了老李出去兼职。王这样做对吗?

【“管教君”这么说】

领导干部老李外出兼职,是典型的违规兼职取酬行为。老王粲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对单位领导干部变相兼职取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13年,中组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意见》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违法行为时,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战工作和政府机关其他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值得注意的是,党组织或人事部门既要履行审批职责,又不得出台与上级政策法规相抵触的兼职报酬文件,或超越权限、违反审批程序,或以备案、默许等方式变相审批领导干部兼职报酬。还应履行把关职责,不得违规提名或批准领导干部在其主管的社会组织兼职,或只批准不批准,允许领导干部违规取酬。

所以,对于老王来说,及时制止老李的违规兼职取酬,不让他在违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才是真正关心他的同事。

[相关案例]

2002年,重庆垫江县运管所干部周被任命为该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兼职站长,负责运营管理工作。2011年底,运管所被确定为事业单位,周也于2012年成为事业单位职员。时任运管所领导常某等人默许周某违规兼职取酬,致使周某于2012年9月至2016年8月在该检测站违规领取工资33.8万余元。2018年12月,周主动将违规领取的工资上交组织。2019年4月,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常等人受到通报批评处分。

【延伸阅读】

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不是利用空业余时间“发挥余热”,而是企图占据政府和企业两端,容易滋生权钱交易和利益输送,导致市场主体不公平竞争,既损害群众利益,也影响干部队伍形象。因此,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和人事部门要切实从源头上负起责任,既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兼职的审批,又要对领导干部在本系统的兼职行为进行严格的检查和把关,彻底杜绝“钻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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