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被解雇了。虽然只干了一年,但这种情况让他成了被补偿7.3万元的“临时工”。
这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

现实中,我们很多人都是农民工。毕竟真正成为企业主或者高管的人也就那么几个。有的人甚至稀里糊涂的找到了工作,然后稀里糊涂的辞职了,或者是主动辞职,或者是被单位辞退。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似乎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但可能存在我们依法应该享受,却没有享受到的隐性补偿。
今天,我们来看看北京的一个真实案例。我们的劳动者王老先生是如何运用法律这一武器的?只工作了一年,就给自己拿了7万多块钱的补偿金。
开始浑浑噩噩的工作,努力的工作,无缘无故的被辞退。
这个案件的主人公是王先生。
2016年12月9日。经朋友介绍,王先生加入了一家生产汽车复合材料的公司,被该公司招聘人员刘先生录用。他是车间操作员。我在这家公司的一个车间工作。这家公司,我们叫它a公司。
关于王先生的工资,当初聘用他的A公司招聘人员刘先生告诉王先生,他的工资会由另一家B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王先生,但实际上招聘人员刘先生每个月都是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给王先生的。
应该说,王先生在这家公司工作很努力。王先生的工作时间是:一周每天工作12小时,中午不休息。每周一班,由A公司的车间科长管理和记录。由于B公司支付王先生的工资,实际工作的A公司没有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
就这样,王先生在这家公司勤奋工作了近一年,到2017年12月20日。这一天,王先生像往常一样到公司车间上班。然而,让王先生没想到的是,负责招聘王先生的招聘人员刘先生。阻止王先生去上班。王先生被迫不在车间工作,王先生被强行解雇。
投诉到劳动仲裁,陷入“外包合同”的套路,仲裁失败。
我们的主人公王先生也为公司的辞退方式感到尴尬。好好工作,没有事先通知,突然被辞退,让王先生措手不及。这时,王先生才想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于是,王先生被公司辞退的第二天,也就是2017年12月21日。
王先生直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
然而,让王先生在劳动仲裁期间没有想到的是,他工作的A公司已经做了充分的准备。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工业品外购合同,并出具乙公司委托招聘人员刘先生支付工资的委托书。有了这些材料,A公司证明与王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
到2018年1月11日。仲裁结果出来了,驳回了王先生的请求。王先生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权益的努力未果。
向法院提起诉讼,AB公司“互砸了锅”,套路终于露出来了。
满腔怒火的王先生对劳动仲裁的裁决表示不满。
于是,按照法律程序,王先生鼓起勇气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并且在诉讼中还追加了涉案的乙公司为第三人。
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承认招聘人员刘先生是其员工,但不承认王先生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提出了诸多理由:
一是与B公司有委托加工合同,
第二,他声称王先生是B公司的员工,与B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B公司也为王先生投保了人身意外险。
三、甲公司招聘人员刘先生受乙公司委托,支付王先生工资。

这个时候。更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
在法律的压力下,在A公司向B公司甩了劳动关系的情况下,
为了自保,B公司终于说出了真相。B公司承认,在劳动仲裁中,A公司提供的工业品外包合同和委托支付工资的委托书,都是A公司为了逃避责任,胁迫B公司签署的。
法院判决A公司与王先生的劳动关系成立,共赔偿7.3万元。
终于,事实大白,正义得到伸张,铁头先生笑到了最后。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王先生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甲公司认可了王先生的聘用,王先生在甲公司车间工作,平时穿着甲公司的工作服,甲公司给王先生发放了工作证和工作专用章。同时,王先生在平时工作中还负责A公司车间科长的工时计算工作。
因此,法院认定:
甲公司负责王先生在日常工作中的招聘、录用及考勤记录。因此,根据甲公司给王先生发放工作服和工作专用章,甲公司员工为王先生管理和计算工时的事实,这些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成立。同时,法院否定了A公司主张王先生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
此外,A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王先生入职、离职时间、工资标准、缴费及出勤情况,故法院采纳了王先生提供的相关时间。最终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为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11月20日。
最后,法院判决A公司向王先生支付:
经济补偿金4303元,
工资差额44994元,是劳动合同的两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00元,
周末加班工资8546元,
加班费6321元,
2017年10月、11月工资8256元,
总共是73000多元。
最后,请允许青年做一个小总结。
第一段是给我们全体劳动人民的。
首先要相信正义,相信法律,多了解法律。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我们的个人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必须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像这个真实案例中的王先生,即使劳动仲裁失败,也继续走法院诉讼的渠道,最终胜诉。
其次,入职后一定要保存好相关的入职记录,工作服,工作印章,考勤,工资,以及其他相关的证件和记录。不限于拍照、录视频等。本案中,王先生保留了大量相关记录,最终成为赢得法院诉讼的关键证据。

第二段是给我们所有雇主的。
虽然所有的公司都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不能因为很多劳动者不懂法,就抱着侥幸心理欺负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因为一旦一个劳动者真的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公司最后的损失会变得更大。
第三段是向为我们的工人寻求正义的法律监护人致敬。
没有我们主持正义的法官和律师,再好的法律也可能是一纸空文空。
声明:此案为真实案例。资料来源:中国法院2021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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