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有工伤赔偿吗

核心提示案件基本情况因春节期间处于邮政业务高峰期,为保证邮件安全快速转运,某邮政公司决定临时雇请吴某等35名社会人员,24小时两班倒进行邮件装卸工作,雇佣期限20天。报酬结算方式为:1、白班 150 元/班:从早上 8 点到晚上 8 点,12 小时

案件基本情况

由于春节期间是邮政服务的高峰期,为保证邮件的安全快速传递,某邮政公司决定临时聘用吴某等35名社会人员24小时轮班装卸邮件,聘用期为20天。付款方式如下:1。白班150元/班:早8点到晚8点12小时;2.夜班220元/班:晚上8点到早上8点12个小时;3.全日班370元/班:早8点至次日早8点24小时。临时聘用人员的作息时间允许选择,不需要考勤。公司不签劳动合同。

一天凌晨,吴某的手指在工作时卷入机器,导致右手第三指末节指骨骨折。

表明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吴某与邮政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都是雇佣关系。所以本案不适用工伤的相关规定。是吴某公司的临时工,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不适用于临时工。吴某的工资构成和支付方式与正式员工有本质区别,邮政公司的这种方式属于灵活就业。

另一种观点认为,吴某与邮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本案适用工伤的相关规定。吴某的工作属于邮政公司的业务范围,由邮政公司支付报酬。吴某的工作由值班长安排和管理。工作期间,应遵守邮政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安全制度等。

裁判的意见

本案能否适用工伤相关规定,取决于吴某与邮政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首先,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回复:“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平等权利。所以过去临时工相对于正式工的称呼已经不存在了。用人单位招用临时岗位人员的,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适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规定,本案中:1、邮政公司与吴某依法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2.虽然邮政公司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但是不同岗位的人适用的规章制度是不一样的。作为邮件分拣和装载运营商,吴某邮政公司还在吴某等人的工作场所张贴了《网络运营中心工作须知》、《安全生产警示》、《贵重物品随身携带规则》等相关管理制度,要求他们遵守这些规章制度。按照吴某邮政公司规定的时间表提供劳务,邮政公司也按约定支付报酬;3.吴某的邮件处理是邮政公司主要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吴某与邮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温馨提示: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项目计算极其复杂。当事人遇到工伤,往往不知道如何计算自己的赔偿金额。他们迫于各种压力与公司达成和解,获得非常低的赔偿。建议当事人遇到工伤应及时就医,并及时咨询律师维权。

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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