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在进步发展,副业已经成为新一代年轻人的必备技能,可以多创收,增加收入。如今,媒体的受欢迎程度毋庸置疑。很多人利用工作休息时间自己负责,剪视频,摆地摊,微信生意等。
那么,遇到老板不理解你失业,借机炒你鱿鱼,需要了解哪些法律知识呢?我们来了解一下。

今天早上收到朋友来信,问:休息期间,公司借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你知道吗?你知道吗?接下来,我们来看看。
案例如下:2011年3月,闫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闫某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天9: 00-18: 00为工作时间,其中1小时为午休,五休二休。
同时,颜某利用夜班休息时间在一家保安公司兼职做门房,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为夜间20: 00至次日6: 00,岗位实行一次性工作。
2012年5月初,A公司发现闫某在某保安公司兼职后,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闫某在一周内辞去兼职,并提供离职证明。闫某认为不影响白天工作,没有停止兼职。
甲公司于2012年5月23日向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闫某解散不同意甲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焦点判决结果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能否以非全日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全职员工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吗?A公司认为,虽然公司员工手册中没有明确禁止兼职的相关事项,但A公司在发现闫某在某保安公司兼职后,要求其在一周内辞去兼职,但闫某并未辞职。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于2012年5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是合理合法的。闫认为,自己在保安公司兼职是自己的劳动自由。
而且保安公司的工作时间与A公司不冲突,其兼职行为不影响其在A公司工作,A公司无权要求自己从保安公司辞职。经审理,仲裁委员会驳回了严的仲裁请求。你怎么看待这个案子?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况不同,做了增删,仅供法律讨论。
本案中,虽然严某认为自己兼职并不影响白天工作效率,但A公司在得知严某在保安公司工作后,要求严某停止兼职,严某拒绝辞去兼职走自己的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严某符合上述条件,故甲公司有权依法与严某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我国并没有完全禁止全职工作者从事兼职。一般认为,全日制劳动者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未明确禁止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二、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未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单位在知道劳动者兼职后,没有责令其停止兼职行为。从事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与一个或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相对于从事兼职的全职工作者的严格要求,兼职者要宽松得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但需要注意的是,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就业上是有限制的,即一般在同一用人单位每天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小时。
双方均有权随意解除聘用,解除聘用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人民,劳动灵魂,劳动人民都是人。除了辛苦的创收工作,你要多休息,多学习法律知识。现在,你明白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