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工问题

核心提示来源:媒体滚动  来源:工人日报    是勤工助学还是正式就业、说好的薪资待遇为何不认、发生伤害事故能否获赔,这些问题频引纠纷  暑期工权益为何遭“缺斤少两”  阅读提示  一些大学生利用暑假打短工,但由于缺少劳动合同保护等原因,权益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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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勤工俭学还是正式就业,为什么约定的工资不被认可,发生伤害事故能否得到赔偿,这些问题频频引发纠纷。

为什么劳动者权益“缺钱”

阅读技巧

部分大学生暑假兼职,但由于缺乏劳动合同保障等原因,权益不时遭遇“缩水”现象。律师提醒,暑期工属于短期劳动或不定期劳务。虽然它们不是为了就业目的,但它们仍然受到《民法》关于就业关系的相关法律的保护。

到了又一年的暑假,很多在校学生选择利用这段时间提前感知社会,进入企业实习或者做兼职。但“缺薪缺福利”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缺乏劳动合同,劳动关系难以认定,很多暑期工面临维权问题。

暑假劳动者的劳动雇佣关系应该如何界定?工资待遇应该如何约定和保障?因工伤、疾病等如何维权?带着这些问题,《工人日报》记者梳理了一些典型案例,并采访了相关法律人士,期望为暑期工提供及时解答。

1:专注:我算兼职还是算正式工作?

22岁的陈爽选择在暑假期间与她工作的公司打官司。她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就是为了搞清楚:她到底是兼职还是正式工作?

2014年9月,陈双被武汉一所职业技术学院录取,学制三年,要到2017年6月30日才能拿到毕业证。

2016年6月20日,陈双去一家汉堡店做厨房厨师。双方约定工资每月1990元,但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7月,陈双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当时他正在给一家汉堡店送外卖。同年9月,汉堡向陈双支付了两个月的费用共计3980元。陈双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确认他与汉堡店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庭审中,陈双认为自己的基础学业已经完成,可以自己支配时间,不受学校管理,因此被大学生录用。他不是在业余时间被学生雇佣,而是以长期雇佣为目的,也不是暑期临时工。

在该案的民事裁定书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陈双的主张,即他与汉堡店建立雇佣关系是为了长期稳定的雇佣关系。我在陈双汉堡工作的时候,离毕业还有一年,这个时间是在大学的暑假,符合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俭学的情况。

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上海市叶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童凤娇表示,劳动关系的一个主要特征是身份的从属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前,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在职责上存在隶属关系。

“暑期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学生身份。他们由学校管理,服从学校的安排。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学业。因此,本质上,它们与劳动关系的隶属关系相冲突。”童凤娇解释说,根据《意见》第十二条,“学生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的,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不视为就业,不得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再次明确了暑期工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

童凤娇还强调,暑期工属于短期工作或不定期服务,虽然不是为了就业,但仍受《民法》有关雇佣关系的相关法律保护。

2:重点:如何保障相关薪酬待遇?

企业称劳动者为暑期工,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承认劳动关系。劳动者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企业支付相关待遇,并将企业诉至法院。

本案中,邓于2016年6月高中毕业,复读一年后参加高考。同时于同年6月22日入职广东某电工公司。在企业的再审中,邓认定其职务为暑期工,且未向公司出示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使企业误以为其为勤工俭学,故同意其从事暑期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广东省高院在民事裁定书中认定,邓于2017年6月22日入职时已高中毕业,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符合劳动者的法定主体资格要求。他入职后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一、二审法院确认邓自2017年6月22日至2017年7月5日与电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过错。所以企业需要支付相关待遇。

陈进维权提出了一个关系到所有暑期工的问题,那就是暑期工的工资应该如何保障?

据童凤娇介绍,按照目前的市场惯例,暑期工的工资一般是按小时计算的。没有协商或者协商不明确的,可以参照其他常见暑期工公布的小时工资标准计算。

童凤娇提醒,如果约定了小时费率,在加班的情况下,加班费只需要按照小时费率计算即可。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聊天或者录音的方式来固定约定的工资标准。可以签订书面协议的,必须在书面协议中明确规定小时工资和加班工资标准。

焦点:受伤等特殊情况由谁负责?

2021年,朱秀健被同学介绍到江苏一家水上旅游娱乐公司打暑期工。7月2日,他被公司安排在某水上乐园调试一个游乐项目时,皮划艇因水压不足被水冲走。朱秀健原路返回时脚被钢板划伤。事故发生后,朱秀健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34天,诊断为左脚撕脱伤。

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这家水上旅游娱乐公司赔偿朱秀健经济损失9898.59元,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朱秀健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因其事故发生时未满16周岁,且系在校学生,无固定工作和收入。

朱秀健的情况并不是个例。童凤娇建议,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在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伤害,要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保留证据,尤其是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双方更容易产生纠纷。

“保留证据的措施主要包括报警、向警方询问受伤过程以及签署笔录证明受伤原因。”童凤娇说,“保留所有就医发票,包括医药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并收集所有关于工资支付的证据,尽快通过录音或书面证明的方式,与伤害发生时在场的人一起还原伤害过程。”

童凤娇还提醒,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后,应督促用人单位尽快向社保部门申报工伤。在雇佣关系中,及时与公司或个人雇主协商薪酬事宜。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当在受到伤害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裴龙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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