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工也是劳动者,权益不能“缺斤少两”

核心提示□丁家发又到一年暑假时,不少在校的学生选择利用这段时间提前感知社会,走进企业实习或做兼职。然而,被欠薪、无福利等权益遭遇“缺斤少两”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缺少劳动合同,难以认定劳动关系,许多暑期工面临维权难题。暑假时间较长,不少在校大学生选择

□丁家发

到了又一年的暑假,很多在校学生选择利用这段时间提前感知社会,进入企业实习或者做兼职。但欠薪、无福利等权益“缺钱”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缺乏劳动合同,劳动关系难以认定,很多暑期工面临维权问题。

在漫长的暑假期间,许多大学生选择暑期打工。一方面,他们可以提前进入社会,这样可以锻炼自己的能力;另一方面,他们可以赚取一些学费和生活费,从而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但很多用人单位一般不与暑假劳动者签订相关协议,只将暑假劳动者视为短期廉价劳动力,权益往往“缺钱”。暑假打工者不应沦为监管盲区。整治暑假劳动者权益乱象,需要用法治“校衡”加强对暑假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监管,充分保护暑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原劳动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指出,“学生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得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明确了暑期工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正是因为这个规定,暑期工很难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通常把暑期工当学生,能少给就少给。他们完全把暑期工当成短期廉价劳动力,所以肆意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实暑假工作者是学生,但也是工作者。虽然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应该是短期劳务,实际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形成了雇佣关系,也受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因此,暑期工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对工作时间、场所、支付标准和方式、劳务范围等进行必要的约定,避免发生劳动纠纷,且由于没有相关证据,维权困难。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签订任何协议,可以通过考勤记录、网络聊天记录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保留相关证据。一旦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维权。

我国《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双方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暑期工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或者因劳务受到其他损害的,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不能把暑假劳动者当成廉价劳动力,而应该善待暑假劳动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否则很容易引发不必要的劳资纠纷。同时,大学生也要增强法律维权意识。在法律权利“缺斤短两”的时候,敢于用法律制度“制衡学校”,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暑假劳动者处于监管盲区,也是其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保护暑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地劳动监察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对暑假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护,将暑假劳动者纳入日常监管范围,消除监管盲区。不仅要规范用人单位使用暑假劳动者,严厉查处劳动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还要畅通维权渠道,支持和帮助暑假劳动者依法维权。这样,在法治的公平公正的“学校天平”下,用人单位就再也不敢在暑期工的权益上“吃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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