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22日电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新增的罪名。主要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共犯”。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资助信任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相关司法认定问题。
近年来,特别是2020年10月“破卡”行动以来,检察机关对涉嫌助信罪的起诉迅速上升,现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的第三罪名。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惩治教唆信任犯罪。2022年上半年,起诉协助教唆信任罪6.4万人,有力推动了对电信网络犯罪源头的打击。发现此类刑事案件高发所反映的社会治理问题也值得关注。

一、资助信托罪的基本情况
从立案数量来看,今年以来,协助起诉信托犯罪数量持续下降,但总体仍在高位运行。从2015年刑法增设资助信托罪到2020年10月的“破卡”行动,检察机关以资助信托罪起诉6000余人。“破卡”行动以来,起诉数量直线上升,尤其是2021年,起诉数量接近13万件,是2020年的9.5倍。案件数量的增加与执法司法机关在“破卡”行动中打击非法买卖“两证”的力度密切相关。从2021年第四季度开始,以资助信托罪起诉的人数逐季减少。其中,2022年第一季度较2021年第四季度下降33%;第二季度比第一季度下降了6%。
从检察官的角度来看,涉及的区域较广,且多为初犯。2022年上半年,检察机关以资助信托罪起诉的人员涉及全国各省,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高发的重点地区,以资助信托罪起诉的人数较多。从年龄来看,低龄化现象突出,30岁以下占64.8%,18-22岁占23.7%。犯罪嫌疑人中,低学历、低收入群体占多数,初中及以下学历占66.3%,无固定职业占52.4%。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买卖“两证”。与此同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私企尤其是高收入的科技公司参与犯罪的人数持续增加,犯罪行为主要表现在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支持等方面。近90%的检察官没有犯罪记录,是初犯。
从行为上看,组织模式较为普遍,分工细化的特点突出。教唆犯罪多以犯罪团伙的形式进行,如“雪之少女-卡商-卡头”的组织模式。分工比较明确,便于为上游犯罪提供持续、大规模的支持。与传统犯罪团伙不同的是,不同层级的邦信犯罪团伙成员素不相识。平时主要通过网络以代号、码字等方式联系。看似联系“松散”,实则“默契”,配合紧密,打击难度加大。不同层级、不同成员往往同时帮助几个上游犯罪集团,危害更大。从办案来看,信助行为帮助的上游电信网络犯罪主要集中在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领域,其行为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非法买卖“两卡”特别是银行卡,为上游犯罪提供转账支付、套现提现工具,占起诉总数的80%以上;二是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软件工具,如GOIP设备、批量注册软件等,提高犯罪效率,降低犯罪成本;三是开发二拨IP等专门用于犯罪的软件工具,逃避监管或侦查。
二。值得关注的问题

检察机关发现,在助信犯罪案件激增的背后,反映出一些社会治理问题,特别是网络治理问题,有些问题还很突出,需要加强源头控制和协同治理。
第一类和第三类涉案人员值得高度关注。第一类是在校学生。有的在校学生受校园周边老乡和不法分子蛊惑,贩卖、出租“两证”,成为“工具人”;也有在校园里招生收购“两证”,发展成“卡商”的。如大学生涂某长期在校园内外购买他人银行卡并提供给犯罪分子。同时,他唆使女友万某从同学处购买8套银行卡后出售。这些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21名受害人将被骗资金207万余元转入银行卡。第二类是科技公司的员工。这类人员抱着“赚快钱”、“炫耀能力”的想法,以“技术中立”为挡箭牌,实际上却成了犯罪的“技术辅助”。第三类是通信、金融等行业的内部人士。他们违反“实名登记制”等规定,大量办理“两证”,并非法出售、提供,成为电信网络犯罪的主要工具传递渠道。如某大学校园内某通信公司代理人利用办理手机卡的学生信息,私自办理500多个校园宽带账号,并以每个账号200元的价格卖给上游买家,其中一部分用于电信网络诈骗。
二是招聘、实习、兼职涉及的问题比较突出。发现一些招聘市场,特别是网络招聘平台,对招聘企业资质和招聘信息发布缺乏严格的审查和管理,导致很多人因为虚假违法的招聘广告落入不法分子设计的陷阱,最终犯下了助信罪。部分学校对学生就业指导和教育管理不到位,实习管理不严,对实习单位审核不严,导致部分学生在兼职实习期间被诱骗参与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比如某校20多名学生,经学校联系的中介公司介绍,到某公司实习,实际上却被骗从事诈骗引流工作,直到被查出涉案。检察机关经审查,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但对学生心理仍有较大影响。
三是设备工具的源头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一些犯罪分子通过非法出售或出租专业设备或工具来帮助上游犯罪。一些设备和工具具有正常用途,但由于在生产、销售和使用中缺乏必要的规范和监管,很容易被用于犯罪。例如,GOIP设备在实践中有其正常用途,但由于准入标准低,缺乏对流通的控制,这类设备已成为海外诈骗集团的主要犯罪工具。围绕其销售、出租、安装、维修,形成一个黑色产业,多人参与其中,犯下了扶信罪。再如,公众账号因转账金额高、风控识别难度大而受到电信网络诈骗和网络赌博集团的青睐,专门用于收款和转账。由于企业注册准入门槛低,对公众账号开设审核条件相对宽松,围绕公众账号的开设和交易形成了一个黑色产业。有些人受利益驱使,注册空空壳企业,开设公司账户,提供给上游不法分子。
三、坚持宽严相济、惩防结合,推进依法惩治,有效控制助人为信犯罪。

针对办案中反映的倾向性问题,检察机关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在依法惩治全链条教唆犯罪的同时,他们还加强对同类案件的监管,推进诉源治理,深化以案释法,筑牢教唆犯罪的社会防线。
一是突出打击重点,注重政策把握,坚决遏制助民信托犯罪的滋生蔓延。以网络犯罪链条为重点,加强立案监管,深挖案件线索,从下游的帮信犯罪追溯到上游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实现全链条打击。重点打击组织者、领导者、骨干分子、涉案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行业“内鬼”。建议依法禁止行业内部人员从事职业。认真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注重在办理多人案件中区分身份的作用,分层次处理。对于初犯、偶犯,特别是只出售少量个人银行卡,违法所得不大且认罪悔罪的,严格把握追诉标准,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确保办案效果良好。比如,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20多名在校学生买卖公司账户的案件时,注重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对那些被引诱办理、出售公司账户,所得金额较小,没有严重后果,自愿认罪悔罪的学生,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组织公开审理,并加强对涉案学生及家长的教育;对于组织招生买卖户口的“卡商”,要依法严惩。建议严惩他们,得到好的结果。
二是完善法律规定,加强案例指导,提高信访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网络非法财产行为的不断升级,导致资助信托犯罪在实际应用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法院、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开展“破卡”行动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发布了三批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资助信托犯罪的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问题。目前,我们正在积极配合立法机关研究制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推动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形成共同打击和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作合力。同时,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办理求助信犯罪证据指引,研究梳理“两证”典型案例,强化办案指引。
三是加强同类案件监管,共同推进网络诉讼源头治理。信案的背后,是社会治理和网络监管的诸多问题。检察机关坚持依法积极履职,深入挖掘分析帮助人实施信托犯罪的数据,强化案件反向审查,实现从个案监督到同类案件监督的模式转变,推进以案治国。对于涉及“两证”的案件,围绕新账户审核、存量账户排查、高风险账户风险控制等提出“检察预警”。,推进全过程监管。如浙江检察机关围绕非法开设公司账户黑灰产业,在全省开展打击空空壳公司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利用空空壳公司开设对公账户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切断相关黑灰产业链,加强源头管控。再如,北京市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以“公安提示+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开立大量被盗银行卡的金融机构整改,压实相关行业主体责任。对涉及技术支持的案件,注重查找技术工具和互联网服务监管中的源头问题和科技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合规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推进综合治理,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例如,针对个别网络游戏在办案中容易诱发犯罪的问题,天津市检察机关与游戏RD企业进行深入座谈,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备案制度,认真审查合作方推广模式,加强游戏过程中违法犯罪信息的监控和查处,推动企业加强合规建设。
第四,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案例解读,防止普通人成为犯罪的“工具人”。法治意识淡薄是大多数人实施帮助他人信任犯罪的重要原因。检察机关以案件高发群体、重点行业和问题突出领域为重点,通过宣讲法治、公开听证、公告等方式,加强案例解读和警示教育。会同教育部门继续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会同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利用好典型案例,加强电信、金融、互联网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法治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