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银行卡、手机卡赚钱泉州南安这些人被抓了!

核心提示来源:南安公安我们办理的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可以出售、租借吗?答案当然是不行!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均属于实名制非法出售、租借涉嫌违法犯罪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认知度不高的空子,骗取或购买个人银行卡、手机

来源:南安公安

我们的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

可以出售或租赁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都属于实名制登记。

非法出售或出租涉嫌违法犯罪。

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近年来,犯罪分子骗取或购买个人银行卡、手机卡等现象时有发生。通过利用人们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甚了解的空,进而利用其从事网络信息诈骗等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众所周知,个人非法买卖个人银行卡、手机卡也涉嫌犯罪,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近日,南安市公安局丰州派出所查获多人将银行卡、手机卡转借或出售给他人,成为他人网络信息诈骗转移犯罪所得的账户,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01案例1

8月20日16时许,南安市丰州派出所发现顾某涉嫌提供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借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经查,古某,27岁,现住南安市丰州镇徐山村。他平时在家带孩子,没有工作。家里的收入全部来自打工的丈夫,顾某业余时间喜欢网购。

今年2月,顾在网购聊天群里认识了一个刷客服的“朋友”,加了对方的微信。“朋友”利用顾某空儿子对相关法律知识不熟悉,谎称“每个月都会有分红,几百到几千不等”,要求顾某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注册网店。兴奋不已的顾答应了“朋友”的邀请。

3月,顾将自己新办的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身份证复印件邮寄给一个“朋友”,然后在家享用,等待“分红”。一个月后,满怀期待的顾通过查询银行账户,发现除了自己存的几十张卡外,再无其他金额。天真的顾某以为自己上当了。一怒之下,他删除了对方的微信,不再关注银行账户交易。

直到民警联系她,她才知道她交给“朋友”的银行卡被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银行账户流水达8379万元。

02案例2

年仅20岁的王已经是一个九个月大孩子的母亲。8月21日16时许,正在家中带孩子的王某因涉嫌买卖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被丰州派出所传唤调查。

经审讯,王某交代,今年4月,他先后到中国农业X银行和中国工业X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和网银u盾,然后通过其丈夫苏某聪,以每张2000元的价格将银行卡和配套的网银u盾及相关手机卡卖给他人,共计4000元,所得钱款全部被其丈夫苏某聪取走。该银行卡后来被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账户涉水金额达50余万元。

03案例3

8月21日16时许,付某海也因向他人买卖银行卡、手机卡被南安市公安局丰州派出所抓获。

据付墨海说,他在2020年春节期间遇到了乔,一个酒肉朋友。聊天中,陈某提到要给傅某海一个“赚钱的机会”。只要傅某海办几张银行卡借给他,他每个月会给傅某海500元。付某海法律意识淡薄,又无固定收入,遂同意乔的要求。随后,付某海办理了农X行、建X行、工X行三张银行卡及一张新手机卡,交给乔,乔给予500元奖励。

半个月前,付某海办理了一张平X银行卡,并再次交给乔。该银行卡被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截至7月29日,该账户累计流水80余万元。

上述犯罪嫌疑人,均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贪图蝇头小利,将个人银行卡、网银u盾、电话卡随意出借、出售给他人,为犯罪分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工具”。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目前,上述犯罪嫌疑人已被南安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链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增设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上网、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是独立的犯罪。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法律人士提醒:非法买卖银行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在信用卡发行和使用过程中,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妨害国家信用卡管理活动,扰乱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警方提醒:

1、购买银行卡或其相关配件的买家,一般是怀着侥幸心理,想利用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旦发现有人买卖银行卡、证件和对公账户,或冒名使用银行卡、手机卡等行为,务必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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