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服务终端软件频繁绑定其他软件,这种行为缺乏法律规范。
软件可以捆绑安装吗?

上海一消费者李强后发现电脑里有“软件管家”和“护眼大师”两个软件。李强认为自己没有这两个软件,属于杀毒软件的“捆绑安装”。于是,他诉至法院,要求杀毒软件运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这是国内首例消费者针对软件“捆绑安装”发起的侵权诉讼。
最终,法院认定杀毒软件运营公司“捆绑安装”其他软件,侵犯了李强的自主选择权,要求其赔偿损失700元。
3月15日,此案被中消协评选为2019年至2020年“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司法典型案例”。
中消协专家委员会专家指出,经营者提供软件捆绑安装服务时,未以合理方式履行提示和提前告知义务,未给予消费者单独选择的权利和自主卸载的功能,构成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是内置功能模块还是独立软件?
2018年底,李强在一款杀毒软件后发现,自己的电脑桌面上有一个“软件管家”快捷方式,在“软件管家”中发现了另一款“护眼大师”软件。于是,李强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庭审中,法院主持当庭检查,发现杀毒软件完成后,桌面会自动生成一个“软件管家”快捷方式。杀毒软件的主界面显示模块包括“软件管理器”,然后弹出一个独立于原界面的独立界面,包括软件搜索、升级、清理、卸载等功能。杀毒软件中的“护眼模式”是默认开启的。按下这个按钮后,会弹出一个独立的界面,包括“蓝光过滤”和“规律休息”两个功能。另一款杀毒软件,官网有“护眼大师”等独立链接,但没有“软件管理器”的链接。
但杀毒软件运营公司辩称,“护眼模式”和“软件管家”都是杀毒软件内置的功能模块,并非捆绑软件。功能设置是为了方便用户更好的体验杀毒软件产品,并且杀毒软件卸载后,“护眼模式”和“软件管家”会同时卸载,不会停留在用户电脑中。

对此,法院认为,“护眼模式”和“软件管家”都具有作为终端软件的独立性,但不是杀毒软件的必备组件,无论从外观还是产品功能上,结合相应的技术标准来看。因此,该产品内置的“护眼模式”和“软件管家”功能构成了“捆绑安装”软件的行为。
此外,消费者在选择杀毒软件时,一定要同步安装“护眼模式”和“软件管家”。杀毒软件运营公司没有向消费者提供“只使用杀毒软件”的选项,也没有提前以合理的方式告知和提示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去年5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杀毒软件运营公司支付李强及500元。一审判决后,杀毒软件运营公司提起上诉。但在上诉过程中,原被告与被告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此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要求杀毒软件运营公司支付李强及700元。
捆绑不合法,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权。
中消协专家委员会专家指出,目前,互联网信息服务终端软件绑定其他软件的现象较多,但在目前的法律规则层面,缺乏判断此类行为合法性的标准。司法实践中,认定捆绑软件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案件,尤其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处于空白条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软件产品的组合和安装不仅有助于优化消费者的体验,也将促进软件运营商乃至互联网行业的整体发展。但也要注意,如果软件提供者对捆绑软件没有尽到明显的提示和告知义务,没有赋予消费者选择权和自主卸载的功能,就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愿。”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周说。
在周看来,强制捆绑软件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未经授权获取、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篡改消费者的计算机系统程序或文件等。

“经营者在提供软件服务过程中采取强制捆绑方式的,构成对消费者合法权利即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侵犯。消费者可以据此寻求法律救济,依法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周说道。
:杨兆奎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来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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