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深圳特区报
■深圳特区报记者宁若虹通讯员沈

[我该怎么办]

去年,领导干部老王多次带队到辖区某企业落实帮扶企业脱困政策。事后,公司请老王当政策顾问,给他发工资。汇报个人事项时,老王想,还是不要多报为好。他的想法对吗?
【“管教君”这么说】
老王作为领导干部,接受辖区企业违规兼职取酬,已经属于违纪违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得工资、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的,处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老王在填写个人事项时,如果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错误观念来隐瞒,就会犯更多的错误,增加更多的错误。《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隐瞒不报,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隐瞒不报,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所以对于老王来说,如实举报,停止非法兼职,退回非法所得才是正道。
[相关案例]
2015年,浙江省舟山市贸促会原副会长顾、市商务局原副调研员在未向所在单位党组报告的情况下,到某公司上班,违规领取工资。2018年4月,浙江省委组织部在全省开展领导干部兼职专项督查。顾、未如实向组织报告,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兼职报告时隐瞒违规兼职取酬事实,并签署“本人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有虚报、漏报,愿接受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的承诺书。2020年,两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退回违法所得。
【延伸阅读】
请示制度是党内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体现,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其廉洁自律的重要举措。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是检验领导干部是否对党组织忠诚老实的重要标志。作为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仅仅是个人的“小节”,更是不守纪律、不守规矩的“耻辱”,终将受到党纪国法的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