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观察者网周艺博]
现在餐厅用扫码点餐代替人工服务已经很正常了,但是这项新技术在应用中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一方面,很多不熟悉智能手机的老年人表示很难使用扫码点餐。如果餐厅不接受人工点餐,这顿饭就吃不了。另一方面,大部分商家在扫码下单过程中,往往会要求消费者关注特定的微信官方账号,收集消费者的手机号、通讯录、地理位置等个人信息进行精准营销,消费者无法拒绝。
从法律角度看,商家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涉嫌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消费者有权向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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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下单”是唯一选项,对消费者来说深感不便。
据《人民日报》4月14日消息,目前,不少餐厅提供扫码点餐服务,给部分消费者带来了便利。一些消费者还反映,一些餐馆不提供人工点菜甚至现场菜单,这带来了新的不便。
“我不知道如何使用智能手机。扫码后手机经常停在某个空白页,加载不了任何信息,只能焦虑。”65岁的北京海淀区居民王晓丽认为,由于智能手机操作复杂,扫码点餐并不通用。老人和未成年人往往需要他人的协助才能完成扫码点餐的过程,有时反而觉得不方便。
报告认为,扫码顺序不应该是一道“选择题”。如果餐厅经营者不提供人工点餐服务,只提供扫码点餐,不仅会给一些不熟悉智能手机的顾客,尤其是老年消费者带来障碍,还会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网友“强制扫码令”吐槽
早在今年2月,《人民日报》一篇题为《扫码点餐,不应是唯一选择》的报道也对类似现象表达了同样的观点,认为商家取消人工点餐服务会惹恼很多消费者。
据报道,一些消费者认为,扫码点餐应该是一种选择,而不是唯一的选择。消费者应该自己决定是否扫码点餐,而不是商家“一刀切”。
此外,一些商家要求消费者提供姓名、电话等信息,或者要求获得访问位置信息的权限,这让一些消费者感到不安全,因此不愿使用扫码点餐。
“一些商家扫码点餐,强制消费者关注商家的微信官方账号或下载应用,然后无休止地推送垃圾信息。”一位正准备用餐的消费者表示,一些商家将消费者的用餐过程视为免费促销。吃个饭就天天推信息,烦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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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关注微信官方账号”现象频发,已经成为营销的常态。
前段时间,长沙多家知名餐饮品牌被媒体曝光存在强迫消费者扫码点菜的现象。其中,被誉为长沙湘菜“排队之王”的熟烟炒牛肉,要求消费者关注其品牌微信官方账号,以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在第一次点餐时完成上述操作后,如果想增加更多菜品,商家还可以提供人工点餐。
烟熏牛肉店地图
事件曝光后,烹烟炒牛肉在其微信官方账号发布整改通知,并向消费者致歉。
在公告中,商家承诺“在所有门店全面推行纸质菜单和人工点餐,扫码点餐应遵循完全自愿的原则”,“对强制扫码点餐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厉查处”。
同时,商家承诺“从技术层面去除关注微信官方账号的环节,客户关注微信官方账号完全出于自愿”。
来源:微信官方账号“炊烟炒黄牛肉”
事实上,“扫码关注微信官方账号下单”的情况不在少数,就像熟烟炒黄牛肉一样。
3月15日,深圳市消委会正式启动对扫码消费的监管。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组织志愿者进行的初步调查显示,在走访的36家大中型超市和26家连锁餐饮品牌的260家门店中,97.02%的商家使用了扫码,其中95.64%的商家仍需关注或授权后才能进行消费。
央视相关报道显示,除了餐饮,其他行业也存在类似现象。比如有的商场停车费要关注自己的微信官方账号,甚至每个商场停车场都有自己的规则。消费者只想停一辆车,却要扫码关注微信官方账号,然后在微信官方账号里办理复杂的支付和开票手续。
来源:央视新闻
各餐厅喊出的“点菜方便”、“优惠信息及时获取”等“良苦用心”背后,逼迫消费者关注微信官方账号,其实更多的是一种“生意”。
据悉,用户被动接受这些强制流程后,餐厅广告的推送会更容易。这对于餐厅本身以及在其微信官方账号投放广告的广告主来说,无疑是有利可图的。
比如烦人的“信息流”广告,就是平台收集用户浏览习惯等大数据的强制推送。

同时,各大平台以“精准推送”为主,根据用户行为数据进行分发。即使用户注册为其重视的付费VIP,也无法被屏蔽。甚至用户点击“不喜欢推荐”,关闭广告。过一段时间,这种“信息流”广告会再次出现在用户的视野中。
社交平台信息流广告来源:央视新闻
专家:强制“扫码令”已侵犯消费者权益。
强制“扫码点餐”+“关注微信官方账号”的现象虽然普遍,但并不代表这种操作在法律层面没有问题。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曾表示,商家使用扫码订餐无可厚非,但不应滥用。
“在点餐方式上,消费者有充分的选择权,既有通过服务员点餐的权利,也有扫码点餐的权利。商家不能只考虑成本,不考虑消费者的实际感受,尤其是一些老年消费者的需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有权自主比较、鉴别和选择商品或者服务。
陈音江认为,扫码点餐需要注意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部分商家过度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技术手段和硬件设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有些商家甚至未经消费者同意,就随意向消费者发送广告信息。“所有这些做法都损害了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此外,今年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也发文驳斥了这一现象,认为商家的这一举动侵犯了消费者的多项权利,新技术的应用不应成为特殊消费群体消费的阻碍。
首先,仅提供“扫码点餐”涉嫌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原因是消费者不需要提供手机号、生日、姓名、地理位置、通讯录等信息。这与他们去餐馆时的餐饮消费无关。但餐厅要求消费者关注微信官方账号或小程序,然后扫码点餐,从而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合法、正当、必要的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原则。
而且,如果餐厅没有妥善保管好相关信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可能会泄露或丢失。
《民法》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获取并保障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泄露他人个人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或者丢失。一旦发生信息泄露或丢失,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拒绝,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信息。
其次,只提供“扫码点餐”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原因是餐厅经营者不提供人工点餐服务,只提供扫码点餐,不仅违反商业惯例,还使得现场就餐消费者只关注或绑定经营者的微信官方账号或小程序,被动授权经营者获取其个人信息。
这种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通过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对现场就餐的消费者进行强制交易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设置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最后,不提供现场菜单有损消费者的知情权。
原因是消费者反映,虽然一些餐厅只提供扫码点餐,但没有向现场食客提供直观的现场菜单和食品价格。消费者只有在扫码关注餐厅后,才能看到具体的菜单,知道食物价格。
菜单是消费者决策的重要参考,直接关系到是否接受餐饮服务。餐厅要提供直观的现场菜单,让消费者了解菜品和价格,决定吃不吃。在浏览菜品和价格前不提供现场菜单、不扫码、不关注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
综上,中消协指出,技术进步应该让消费者享受到发展红利,而不是成为经营者商业欺凌的工具。希望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引导和监管,督促餐饮企业遵纪守法,加强自律,严厉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那么,对于这种被中消协认定为“强制交易”的行为,商家应该如何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进行强制交易”,但对于商家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时如何处罚,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所以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来判断这些商家可能会接受什么样的处罚。
比如《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或者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上海市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和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提供可选服务,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第六十四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行政处罚机关、处罚种类和幅度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欺诈手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数量短缺或者以包装重量作为商品计价依据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能提供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和资料的。

再如《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者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条消费者享有人身和财产保护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获得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和依法成立消费者权益组织的权利。第六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商家被强制“扫码下单”、“关注微信官方账号”,最高将面临停业整顿的处罚,最低将面临“警告”、“责令改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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