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三学生张斌在乌鲁木齐西山路挥汗如雨发传单,每天发80元工资。就在几天前,他刚刚辞掉最后一份兼职。他说,上班前,他同意周薪,但一周后,经理说老板不在,工资发不出来,只好放弃这份兼职。这已经不是他第一次被恶意欠薪了。张斌告诉记者,很多学生都遭遇过恶意欠薪、修改工作时间、同工不同酬等情况。在他们的暑期工作中。
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同时,却在职场上屡屡被“坑”。更有甚者,在面对各种不公平、不合法、不道德的欺诈行为时,不仅不依法维权,反而选择默默承受自己的不幸。用张斌的话来说,“入职的时候提交了个人信息,怕被报复。”因为害怕和无奈,我主动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什么,合法理性的不敢维权,非法无理的却咄咄逼人。世界真的变得黑白分明了吗?当然不是。从小我们就被教育“有理者行天下,无理者不可行”。既然“原因”在自己这边,为什么还要害怕光天化日之下别人的报复呢?我们真正应该担心的是非法雇主及其负责人。

纵观社会职场,没有一个无薪工薪族敢在工薪族面前理直气壮,只敢“欺负”兼职大学生。大学生反而成了职场弱势群体,不得不说:“这是某些高校管理者和教育工作者的悲哀,是普法教育的缺失,是应试教育的苦果!”
俗话说:“你从错误中学习!”然而,很多大学生虽然吃了不少苦头,但还是没有吸取教训。也许他们潜意识里的这种不公平、不合法、不道德的行为,才是正常的职场“潜规则”,遇到也只能说“运气不好”。或者受不良环境、氛围、谣言的影响,不敢维权,害怕打击报复。
这是因为他们头脑中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和社会常识。维权不是在被“坑”之后才开始的,而是从劳动关系一开始就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合同或协议,以维护和保障对方的后期合法权益。
但在生活中,对于兼职者来说,更多的是一种“口头约定”。虽然没有“书面证据”,但仍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可见,口头约定也是一种重要的合同形式,是受法律保护的,是可以依法维权的。
达成口头协议不成问题。问题是,对于很多大学生来说,很难证明自己的权利。所以要多留一个“心眼”。订立口头协议时,可以用手机或其他数码设备录音录像,也可以请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当场作证。同时,你要注意保留对方的转账、沟通、对话的文字资料或聊天记录。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以后的纠纷,有利于依法维权。
普法教育不是上几堂课,留几个账本资料,交几份总结报告就能解决的,而是要做细做实,让学生真正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当学生真正学以致用的时候,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就很难再敢、能、想“坑”大学生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