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约车新规

核心提示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海口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海口市政府近日印发《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将于11月10日正式实施,有效期两年。 《细则》明确,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符合具有企业法人

为更好地满足市民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海口市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海口市政府近日出台《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将于11月10日正式实施,有效期两年。

《细则》明确,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等七项条件,并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申请从事网约车业务的企业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细则》要求,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车辆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还应当符合4个条件,即采用7座及以下新能源汽车,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等6个条件。

《细则》指出,出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网约车所有人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申请退出网约车经营等五种情形的,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细则》还指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的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包括车辆及驾驶员基本信息、车辆轨迹信息、订单明细、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及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

据悉,与此前发布的细则相比,此次发布的细则在经营许可方面加强了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管理的约束,完善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和车辆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快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落实了“两证合一”政策;在经营服务管理方面,加强网约车安全管理,落实网约车平台公司主体责任,完善乘客相关乘车规定;在监督管理方面,调整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

 
友情链接
鄂ICP备19019357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