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使用私家车“滴滴”等网约车平台接送乘客,保险公司为何拒绝赔付?网上买了保险后,死于酒后驾车,声称保险公司没有提示免责条款。我能得到保险赔偿吗?银行卡借给亲戚却在国外被伪卡盗刷,损失谁来赔偿?
10月16日上午,成都中院发布《2016-2017年成都法院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集中梳理了当前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并公布了相关典型案例。并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对案例进行点评,通过总结审判经验,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交易行为。

据成都中院民二庭庭长徐文伯介绍,成都传统金融繁荣,交易活跃。2016年、2017年,成都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金融商事纠纷案件88085件,包括金融借款合同、民间借贷、银行卡纠纷、融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纠纷等。其中,融资领域的纠纷占全部金融商事案件的61.85%。
私家车用来跑滴滴。
经营车险不包括车险。
事故后被拒绝赔偿。
2017年1月20日,四川文先生为其家用车在某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强制交强险和综合商业险,约定使用性质为非经营个体。之后,文先生注册成为滴滴出行软件的车主,通过“顺风车”平台发布自己的出行行程,接送乘客。同年5月1日,文先生通过“顺风车”平台从成都搭乘4名乘客前往重庆。然而途中发生车祸,车上4人全部受伤。温先生的车辆和高速公路的一些道路财产也受到损害。
经交警确认,文先生负事故全责。文先生随后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文先生投保的是家庭用车保险,实际上是从事“搭便车”的经营活动,改变了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故以此为由拒绝赔付。为此,文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文先生先后驾车到成都崇州、双流、龙泉等地接客。这条路线不能被其他人认为是一条顺风车,而是一条操作路线。但文先生并未将车辆用途变更告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除强制保险范围外,保险公司对事故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温先生的诉讼请求。
“根据保费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私家车的保费远低于营运车。本案明确了被保险人擅自改变车辆用途进行营运时,保险人有权拒赔。这既防范了因不当提高赔款导致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等金融风险,也保护了广大未投保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公众,如果车辆用途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保险人,否则事故后果自负。这既是保险法的规定,也是诚信社会的基本要求。”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副会长陈颖说。
网上投保后酒后驾车死亡
声称保险公司没有提示免责条款

我能得到保险赔偿吗?
近年来,通过网络购买保险的人不在少数,整个投保过程几乎都在网上完成。保险业务员不与投保人见面,投保人也不填写纸质保单,而是在网页上核对填写保单确认合同。这样,保险人明确说明,投保人清楚理解保险合同条款就显得尤为重要。
2015年8月,郑先生通过某保险公司的手机软件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约定自驾意外身故保险金100万元,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保险期间30年。同年10月,郑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郑属于酒驾,保险公司以郑先生酒驾符合保险免责范围为由拒绝赔付。但郑先生的亲属认为,保险公司未能对免责条款作出及时、明确的说明,不能免除责任,故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郑先生投保的软件需要先下载安装,再由操作人员核对“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申报授权和第三方在线服务协议,并已完全理解和接受上述文件的全部内容”,否则无法继续投保流程。在上述“保险条款”中写明,被保险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不负责给付全部意外身故保险金。此外,投保产品的条款、免责条款、合同终止条款等。在授权声明中也有说明。郑先生投保后,上述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与郑先生进行了电话回访,确认其明确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因此,法院驳回了郑先生亲属的诉请。
针对此案,四川省金融工作局副局长王林认为,在网络保险中,基于网络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一方面,投保人要擦亮“眼睛”,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免责条款;另一方面,保险人也应通过提示和说明的形式、程度、充分合理性等因素,充分履行免责条款提示和“留痕”义务,为司法机关建立相关裁判规则,依法维护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把银行卡借给亲戚
人,卡在中国,却在韩国被盗刷了20多万。
谁来买单?
此前,罗先生在成都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交给其叔叔持有使用。2017年4月29日17时许,罗先生突然收到短信通知,此卡在韩国消费了20多万元。后来,罗先生的叔叔向派出所报了案,并出示了银行卡。

罗先生认为银行卡被盗刷是银行的责任,遂将涉案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但银行认为,银行卡消费必须有银行卡和取款密码。罗先生将银行卡交给叔叔保管,增加了银行卡的使用风险,罗先生应自行承担责任。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借记卡“伪卡交易”并非基于罗先生所表示的处分,涉案银行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罗先生将以个人名义开立的借记卡委托他人保管和使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用卡风险。判决罗先生承担30%的损失,银行承担70%,即支付罗先生1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银行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银监会四川监管局法规部主任李占如认为,本案中,持卡人和银行都没有提供完全免责的有力证据。“银行承担银行卡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实际持卡人及银行卡均在国内,且其消费行为在国外,因此可以判定伪造的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泄露是造成罗先生资金损失的直接原因,银行应承担责任。另一方面,罗先生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的主观故意,其出借行为,扩大了借记卡信息知情人范围,增加了借记卡使用风险,违反了双方借记卡开户协议的约定,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成都商报记者虞照
编辑俞


